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

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Security Council)原由安全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於1945年通過,後經多次會議修正的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理事會暫行議事規則
  • 通過時間:1945年
根據1974年1月17日修正後的文本《暫行議事規則》共分11章:
(1)安全理事會召開會議的程度;
(2)議程的提出和擬成;
(3)代表全權證書的提交和審查;
(4)主席輪流擔任的制度;
(5)秘書長的職責;
(6)事務處理的程度;
(7)表決程式;
(8)正式語文和工作語文;
(9)關於會議的公開和記錄問題;
(10)對新會員國申請書的審查和向聯合國大會推薦的程式;
(11)與聯合國其他機構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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