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簡介
兩年多來,安仁縣教育基金會堅持按章程辦事,從實際出發,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資金募集上工作力度大轎章舟享,向各鄉鎮、縣直各單位、全縣幹部職工、民營企業主及縣外安仁籍成功人士開展了募捐,累計募集資金430萬元。在資金使用上科學合理,堅持按計畫、按原則辦事。共獎勵優秀教師 、資助特困教師150人,資助貧困閥燥拔學生620人,還多次組織開展了“園丁之家”活動。安仁縣教育基金會在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方面的作用越來越大,在全縣的影響越來越大,受到廣大師生的讚譽和社會各界的廣泛好評。
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落實國務院《
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安仁縣教育基金會章程》,使教育基金會內部管理工作更加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安仁縣教育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
一、會議制度
(一)理事會會議制度
1、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2、理事會主要討論決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中所列各項重大問題;
3、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會議方能召開,理事會決定經出席理事會過半人數通過方為有效
4、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5、理事會召開後要形成理事會議紀要,並視其情況上報下發;
6、每次理事糊危己會前,秘書處要作好提供會議討論內容的材料準備。
(二)理事長辦公會議制度
1、理事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為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必要時邀請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2、下列事項必須經理事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1)本會章程的起草或修改;
(2)本會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和年度工作總結(草案);
(3)本會募資方案;
(4)本會基金投存;
(5)本會獎項或參與獎項的設定與撤銷;
(6)本會自行或參與的幫困或慰問項目的設定和撤消;
(7)本會年度預算外重大開支項目的審定;
(8)本會有關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職務的變動;
(9)本會重大管理制度(包括本規定)的擬訂或修改;
(10)其他由理事們提出需要討論的重要問題。
3、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秘書處根據本規定第二條所定內容適時報告理事長同意後,通知理事長會議組成人員參加。事 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或委託其他副理事長主持。
4、理事長辦公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成員參加方可召開,所有決議或決定必須有超過半數的會議參加者同意方為有效。
5、理事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個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6、每次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形成紀要,經理事長審定後,發給會議組成人員。
7、本規定的執行情況在年度工作總結時一併進行檢查,凡不依本規定操作而造成損失者,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監事會會議制度
1、蜜牛歡監事會主要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有關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漏朽部門反映情況和聽取秘書處有關情況的匯報;
2、監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全體監事參會,必要時邀請理事會有關人員參會;
3、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會議方能召開,監事會決定經出席監事會過半人數同意方為有效;
4、監事會要有專人做好記錄,會後要形成《紀要》,必要時,應將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向基金會理事長或理事會及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二、財務管理制度
1、基金會聘用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管理財務,法人代表是基金會財務的主管,基金會按國家有關的財務金融規定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對本會財產進行管理。
2、本會財務工作要嚴格按照各項制度辦理,帳、款、物分人保管,年終結算時進行盤點核算。會計、出納職責分開,印鑑分慨說充人管理。
3、凡本會的資金往來,均應納入財務管理,所有基金的籌集,均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款收據,開具的收款收據必須有開票人、收款人的簽字(蓋章),並加蓋本會財務專用章。
4、本會每年應編制年度預算計畫,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按計畫實施。獎勵和資助預算內的資助項目由秘書處實施。資助預算外的項目,應由理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後實施。
5、基金會的財務開支需按規定的程式審批後方可報銷。基金會日常辦公和聯繫活動費用及基金募集成本開支,一次10000元以下者由秘書長批准船鴉提甩;獎勵優秀教師、扶助特困學生等各項重大支出,按理事會每年批准的預算方案執行。獎勵、扶助活動及購進辦公用品及“園丁之家”等活動經費10000元以上的開支,由理事長批准。
6、基金會財務收支情況,應月清季結,每半年將收支情況向理事長辦公會議報告,按年度向理事大會報告,同時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機關報送有關報表,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檢查和指導。
7、基金會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三、基金募集管理投放制度
為發展壯大教育基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保證基金安全、增值,使基金充分發揮社會效益,特制定基金募集、管理、投放、使用規定。
1、教育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其基金的募集方法如下:
(1)募集基金的對象是黨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社會各界團體和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外省外友好團體和個人以及章程中所規定的對象。
(2)募集基金,堅持自願的原則,捐贈的數量不限。
(3)基金會秘書處負責接受捐贈,並將捐贈的事跡載入基金會史冊,對捐贈1萬元以上的單位和1000元以上的個人分別頒發證書和發放紀念品。對捐資100元以上者,均在安仁電視台予以公布。
(4)聘請若干名募集基金聯絡員,凡在縣內募到基金的按10%,縣外按10-15%付給募資者(不含基金會工作人員)基金募集成本費。
2、教育基金受法律保護,依據湘政辦函[2001]98號檔案之規定,由基金會自行管理。實行專帳、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借支、抵押和挪用基金。
3、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資金;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法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和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
4、基金會資金主要用於
(1)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
(2)獎勵品學兼優的中小學生;
(3)扶助特困教師和學生;
(4)開展旨在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
5、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基金會的一切開支,必須用於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基金會本身事業的發展。
6、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7、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8、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放基金。
基金用於增值性質的投放,要堅持民主決策,實行嚴格的項目論證、聽證和監督程式。其過程必須連貫透明,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確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9、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10、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2)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3)財產清冊。
11、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財產清算時,應進行財務審計,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四、獎優扶困制度
(一)獎勵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
為了鼓勵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長期從事教育事業,獎勵在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設立此獎項。
1、獎勵條件
“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
(2)愛崗敬業,模範履行職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教學改革和教學研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突出。
(4)在學校管理、服務和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
符合以上條件的老師,可評為“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並予以獎勵。
2、獎勵方法
獎勵“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其獎項和名額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基金會共同協商確定,並於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
3、獎勵後的管理
“ 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獎勵名單,教育基金會需歸檔,以留備查。在表彰獎勵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應撤銷獎項和榮譽稱號,並收回獎金。
(二)資助困難師生
為解決困難師生的具體問題,使困難教師安心從教、困難學生順利入學,促進全縣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設立此資助項目。
1、資助對象及範圍
(1)困難教師資助對象:因天災人禍造成特別困難的教師,因大病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家庭極端貧困的教師。
(2)困難學生資助對象:父母雙亡或父亡母改嫁導致為孤兒的;單親家庭,監護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因天災人禍造成特別困難的;父母一方或雙方為下崗的城市低保戶的子女;因大病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家庭極端貧困的在校九年義務教育階段、職業技術學校、高中和大專院校就讀的學生。
2、申報和審批程式
由貧困師生本人申報,學校調查核實情況,並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基金會審批。
3、資助數量和標準
教育基金會每學年度確定一次資助貧困學生名額,資助名額按各學校現有學生數和貧困學生數綜合平衡進行分配,資助金額主要用於解決部分學雜費,資助標準視募資情況而定。
每年教師節或春節確定一次資助貧困教師名額,資助標準視教師貧困程度及募資情況而定。資助金由縣教育基金會負責人上門慰問並發放。
4、資助後的跟蹤管理
(1)基金會按年度建立好被資助的困難師生檔案,對固定資助對象,應簽署資助協定,並存檔。
(2)各學校要安排一名校級領導兼管資助貧困師生工作。每學年度對這項工作要向縣教育基金會作一次書面匯報。
(3)縣裡資助的重點對象平時要保持電話聯繫,並不定期了解部分資助對象的學習、生活、工作情況。
(4)在跟蹤回訪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特別是對弄虛作假的,可採取一定的方式追回資助款。
五、工作責任制度
(一)理事長職責
1、理事長是教育基金會的法人代表,負責和主持教育基金會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3、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5、審批預算內一萬元以上的開支;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二)秘書長職責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
3、協助理事長對基金會進行管理;
4、負責起草需提交理事長會議和理事會議的各項工作計畫、方案、制度和工作總結;
5、籌備召開理事會的各項工作;
6、審批預算內10000元以內的開支;
7、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三)基金會專乾職責
1、負責辦公室日常事務性工作;
2、負責保管基金會印章、檔案,做好檔案的收發、催辦、歸檔等工作;
3、負責辦公用品的採購和管理;
4、負責接洽來人來訪,並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5、負責資料、報表列印填寫,資料上報工作;
6、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布置的各項工作;
7、負責教育基金會的各種文字材料的整理、裝訂和保存;
8、負責基金會的有關資料的網上操作。
(四)基金會會計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各種財經政策、財經紀律和有關財務制度;
2、根據年度收支預算,控制資金使用範圍和標準;
3、負責填制和審核收支憑證,監督和抵制一切不符合財經政策和紀律的收支憑證。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定各種會計帳薄、科目;
5、及時整理財務憑證,每月認真清理好基金會的財務收支帳目,季末向秘書處報告本季財務收支情況;
6、建好會計憑證、帳薄表冊、財務檔案、會計報表等,檔案、資料分月裝訂,年終建檔,妥善保管,未經批准不得銷毀;
7、會計人員調離或因故離職,應將經手的會計憑證、帳冊、檔案資料及未了事項如實移交,並由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移交、接交等人員均要在移交清冊上籤字;
8、財政、銀行、審計、稅務等部門及上級機關檢查基金會有關財務情況,需抽查會計資料時,經秘書長同意後,會計人員應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出納員職責
1、認真學習、熟練掌握國家的財經政策、財經法令和財經紀律以及有關財務制度,尤其是現金、證券的保管、領發制度,不斷提高政策和業務水平;
2、熟練掌握支出標準及其範圍,嚴格把關,對任意提高標準、擴大範圍的行為要堅決抵制,並有權向本級或上級領導報告;
3、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認真審核各份報銷、支出的原始憑證,對違反財經規定的行為應拒絕辦理。
4、堅持原始憑證逐日登入銀行存款記帳,並及時掌握銀行存款數額,所有帳務必須數字準確、摘要清楚、書寫工整;
5、認真貫徹執行銀行結算制度和貨幣管理制度,財務印鑑必須與會計分管,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簽發一切支票須辦理審批手續。
6、負責辦理經費收支,及時或按期與有關單位、部門辦理往來結帳。
7、嚴格執行安全制度,認真管理好現金、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據及其他有價證券,庫存現金超過銀行規定限額時,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轉借和坐支,不得“白條”抵庫,更不得貪污挪用。如違反制度造成損失,則由出納員負責。
官方網站:http://www.anrenjiaoyu.org
(7)本會年度預算外重大開支項目的審定;
(8)本會有關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職務的變動;
(9)本會重大管理制度(包括本規定)的擬訂或修改;
(10)其他由理事們提出需要討論的重要問題。
3、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秘書處根據本規定第二條所定內容適時報告理事長同意後,通知理事長會議組成人員參加。事 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主持或委託其他副理事長主持。
4、理事長辦公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成員參加方可召開,所有決議或決定必須有超過半數的會議參加者同意方為有效。
5、理事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個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6、每次理事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形成紀要,經理事長審定後,發給會議組成人員。
7、本規定的執行情況在年度工作總結時一併進行檢查,凡不依本規定操作而造成損失者,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監事會會議制度
1、監事會主要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會《章程》有關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和聽取秘書處有關情況的匯報;
2、監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全體監事參會,必要時邀請理事會有關人員參會;
3、監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會議方能召開,監事會決定經出席監事會過半人數同意方為有效;
4、監事會要有專人做好記錄,會後要形成《紀要》,必要時,應將討論和研究的問題向基金會理事長或理事會及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二、財務管理制度
1、基金會聘用具有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管理財務,法人代表是基金會財務的主管,基金會按國家有關的財務金融規定和《基金會管理條例》,對本會財產進行管理。
2、本會財務工作要嚴格按照各項制度辦理,帳、款、物分人保管,年終結算時進行盤點核算。會計、出納職責分開,印鑑分人管理。
3、凡本會的資金往來,均應納入財務管理,所有基金的籌集,均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款收據,開具的收款收據必須有開票人、收款人的簽字(蓋章),並加蓋本會財務專用章。
4、本會每年應編制年度預算計畫,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按計畫實施。獎勵和資助預算內的資助項目由秘書處實施。資助預算外的項目,應由理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後實施。
5、基金會的財務開支需按規定的程式審批後方可報銷。基金會日常辦公和聯繫活動費用及基金募集成本開支,一次10000元以下者由秘書長批准;獎勵優秀教師、扶助特困學生等各項重大支出,按理事會每年批准的預算方案執行。獎勵、扶助活動及購進辦公用品及“園丁之家”等活動經費10000元以上的開支,由理事長批准。
6、基金會財務收支情況,應月清季結,每半年將收支情況向理事長辦公會議報告,按年度向理事大會報告,同時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機關報送有關報表,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檢查和指導。
7、基金會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規定,如有違反,應依法追究其責任。
三、基金募集管理投放制度
為發展壯大教育基金,促進教育事業發展,保證基金安全、增值,使基金充分發揮社會效益,特制定基金募集、管理、投放、使用規定。
1、教育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其基金的募集方法如下:
(1)募集基金的對象是黨和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社會各界團體和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外省外友好團體和個人以及章程中所規定的對象。
(2)募集基金,堅持自願的原則,捐贈的數量不限。
(3)基金會秘書處負責接受捐贈,並將捐贈的事跡載入基金會史冊,對捐贈1萬元以上的單位和1000元以上的個人分別頒發證書和發放紀念品。對捐資100元以上者,均在安仁電視台予以公布。
(4)聘請若干名募集基金聯絡員,凡在縣內募到基金的按10%,縣外按10-15%付給募資者(不含基金會工作人員)基金募集成本費。
2、教育基金受法律保護,依據湘政辦函[2001]98號檔案之規定,由基金會自行管理。實行專帳、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借支、抵押和挪用基金。
3、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資金;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法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和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
4、基金會資金主要用於
(1)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
(2)獎勵品學兼優的中小學生;
(3)扶助特困教師和學生;
(4)開展旨在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
5、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基金會的一切開支,必須用於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基金會本身事業的發展。
6、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7、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8、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放基金。
基金用於增值性質的投放,要堅持民主決策,實行嚴格的項目論證、聽證和監督程式。其過程必須連貫透明,並符合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確保基金的安全、增值。
9、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10、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1)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2)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3)財產清冊。
11、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財產清算時,應進行財務審計,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四、獎優扶困制度
(一)獎勵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
為了鼓勵廣大教師和教育工作者長期從事教育事業,獎勵在教育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設立此獎項。
1、獎勵條件
“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條件是: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
(2)愛崗敬業,模範履行職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認真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在教學改革和教學研究,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方面成績突出。
(4)在學校管理、服務和學校建設方面有突出成績。
符合以上條件的老師,可評為“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並予以獎勵。
2、獎勵方法
獎勵“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其獎項和名額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基金會共同協商確定,並於當年教師節期間進行表彰。
3、獎勵後的管理
“ 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獎勵名單,教育基金會需歸檔,以留備查。在表彰獎勵活動中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稱號的應撤銷獎項和榮譽稱號,並收回獎金。
(二)資助困難師生
為解決困難師生的具體問題,使困難教師安心從教、困難學生順利入學,促進全縣教育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設立此資助項目。
1、資助對象及範圍
(1)困難教師資助對象:因天災人禍造成特別困難的教師,因大病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家庭極端貧困的教師。
(2)困難學生資助對象:父母雙亡或父亡母改嫁導致為孤兒的;單親家庭,監護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因天災人禍造成特別困難的;父母一方或雙方為下崗的城市低保戶的子女;因大病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家庭極端貧困的在校九年義務教育階段、職業技術學校、高中和大專院校就讀的學生。
2、申報和審批程式
由貧困師生本人申報,學校調查核實情況,並簽署意見報縣教育基金會審批。
3、資助數量和標準
教育基金會每學年度確定一次資助貧困學生名額,資助名額按各學校現有學生數和貧困學生數綜合平衡進行分配,資助金額主要用於解決部分學雜費,資助標準視募資情況而定。
每年教師節或春節確定一次資助貧困教師名額,資助標準視教師貧困程度及募資情況而定。資助金由縣教育基金會負責人上門慰問並發放。
4、資助後的跟蹤管理
(1)基金會按年度建立好被資助的困難師生檔案,對固定資助對象,應簽署資助協定,並存檔。
(2)各學校要安排一名校級領導兼管資助貧困師生工作。每學年度對這項工作要向縣教育基金會作一次書面匯報。
(3)縣裡資助的重點對象平時要保持電話聯繫,並不定期了解部分資助對象的學習、生活、工作情況。
(4)在跟蹤回訪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特別是對弄虛作假的,可採取一定的方式追回資助款。
五、工作責任制度
(一)理事長職責
1、理事長是教育基金會的法人代表,負責和主持教育基金會的全面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3、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4、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5、審批預算內一萬元以上的開支;
6、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二)秘書長職責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
3、協助理事長對基金會進行管理;
4、負責起草需提交理事長會議和理事會議的各項工作計畫、方案、制度和工作總結;
5、籌備召開理事會的各項工作;
6、審批預算內10000元以內的開支;
7、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三)基金會專乾職責
1、負責辦公室日常事務性工作;
2、負責保管基金會印章、檔案,做好檔案的收發、催辦、歸檔等工作;
3、負責辦公用品的採購和管理;
4、負責接洽來人來訪,並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5、負責資料、報表列印填寫,資料上報工作;
6、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布置的各項工作;
7、負責教育基金會的各種文字材料的整理、裝訂和保存;
8、負責基金會的有關資料的網上操作。
(四)基金會會計職責
1、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各種財經政策、財經紀律和有關財務制度;
2、根據年度收支預算,控制資金使用範圍和標準;
3、負責填制和審核收支憑證,監督和抵制一切不符合財經政策和紀律的收支憑證。
4、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設定各種會計帳薄、科目;
5、及時整理財務憑證,每月認真清理好基金會的財務收支帳目,季末向秘書處報告本季財務收支情況;
6、建好會計憑證、帳薄表冊、財務檔案、會計報表等,檔案、資料分月裝訂,年終建檔,妥善保管,未經批准不得銷毀;
7、會計人員調離或因故離職,應將經手的會計憑證、帳冊、檔案資料及未了事項如實移交,並由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移交、接交等人員均要在移交清冊上籤字;
8、財政、銀行、審計、稅務等部門及上級機關檢查基金會有關財務情況,需抽查會計資料時,經秘書長同意後,會計人員應如實反映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出納員職責
1、認真學習、熟練掌握國家的財經政策、財經法令和財經紀律以及有關財務制度,尤其是現金、證券的保管、領發制度,不斷提高政策和業務水平;
2、熟練掌握支出標準及其範圍,嚴格把關,對任意提高標準、擴大範圍的行為要堅決抵制,並有權向本級或上級領導報告;
3、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認真審核各份報銷、支出的原始憑證,對違反財經規定的行為應拒絕辦理。
4、堅持原始憑證逐日登入銀行存款記帳,並及時掌握銀行存款數額,所有帳務必須數字準確、摘要清楚、書寫工整;
5、認真貫徹執行銀行結算制度和貨幣管理制度,財務印鑑必須與會計分管,不得簽發空頭支票,簽發一切支票須辦理審批手續。
6、負責辦理經費收支,及時或按期與有關單位、部門辦理往來結帳。
7、嚴格執行安全制度,認真管理好現金、印章、空白支票、空白收據及其他有價證券,庫存現金超過銀行規定限額時,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轉借和坐支,不得“白條”抵庫,更不得貪污挪用。如違反制度造成損失,則由出納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