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車無憂險”是一款專門為學員設計的學車意外險種,從學員角度出發,兼顧學車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多種意外情況。該保險共包含四個保障項目,分別是駕駛培訓費用損失賠償、意外醫療賠償、意外身故或殘疾賠償、意外住院津貼。 在駕考有效期內,學員在學車或駕校接送過程中遭遇意外可獲得最高20萬元的賠付金額,而針對駕考五次不過而失去駕考機會的損失,最高可獲得1萬元的賠償。也就是說,成為該險種的被保險人就意味著不必擔心因意外造成的經濟損失。 中文名:學車無憂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學車無憂險
- 包括:專門為學員設計的學車意外險種
- 屬於:從學員角度出發
- 包含:因意外造成的經濟損失
行業背景,推出日期,基礎費率,購買,理賠,保障條款,保險條款,總則,保險責任,責任免除,保險期間,義務,賠償處理,爭議處理,其他事項,釋義,責任區別,
行業背景
“學車無憂險”是一款專門為學員設計的學車意外險種,從學員角度出發,兼顧學車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多種意外情況。該保險共包含四個保障項目,分別是駕駛培訓費用損失賠償、意外醫療賠償、意外身故或殘疾賠償、意外住院津貼。在駕考有效期內,學員在學車或駕校接送過程中遭遇意外可獲得最高20萬元的賠付金額,而針對駕考五次不過而失去駕考機會的損失,最高可獲得1萬元的賠償。也就是說,成為該險種的被保險人就意味著不必擔心因意外造成的經濟損失。
相關簡介“學車無憂險”是保險公司應對公安部令第123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七條(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的新險種。同時,涵蓋了學車意外醫療賠償、意外身故或殘疾賠償、意外住院津貼三項保障。於201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該保險的保障期限為3年。
駕考新規的實施,使得考試難度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駕考考生因此落馬,因此考試通過率不甚理想,這直接導致了學員積壓的情況日漸嚴重。駕考五次不能通過所有成績作廢的嚴格規定更如“雪上加霜”,牽制了學員們的神經。與此同時,學車駕考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意外也不容小覷。隨著道路交通情況的日益複雜,上路練車的學員也是“危險重重”,教練車事故頻發,學員教練受傷甚至身故的案例並不少見。但是,在目前國內駕校中為學員提供免費學車保障的並不在多數,而多數駕校提供的保險,其險種保障內容也“單薄有限”。
考慮到學員迫切的需求和為學員提供更多的學車保障。保險公司考慮到學員迫切的需求,經過一系列的精心調研與考察,一份專門為學車駕考量身打造的“學車無憂險”應運而生。
相關簡介“學車無憂險”是保險公司應對公安部令第123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十七條(在駕駛技能准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的新險種。同時,涵蓋了學車意外醫療賠償、意外身故或殘疾賠償、意外住院津貼三項保障。於2014年11月1日正式施行。該保險的保障期限為3年。
駕考新規的實施,使得考試難度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駕考考生因此落馬,因此考試通過率不甚理想,這直接導致了學員積壓的情況日漸嚴重。駕考五次不能通過所有成績作廢的嚴格規定更如“雪上加霜”,牽制了學員們的神經。與此同時,學車駕考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意外也不容小覷。隨著道路交通情況的日益複雜,上路練車的學員也是“危險重重”,教練車事故頻發,學員教練受傷甚至身故的案例並不少見。但是,在目前國內駕校中為學員提供免費學車保障的並不在多數,而多數駕校提供的保險,其險種保障內容也“單薄有限”。
考慮到學員迫切的需求和為學員提供更多的學車保障。保險公司考慮到學員迫切的需求,經過一系列的精心調研與考察,一份專門為學車駕考量身打造的“學車無憂險”應運而生。
推出日期
2014年11月1日正式推出
基礎費率
200元/人
特別約定:1、本保單被保險人為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3號)中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駕考學員。2、本保險每名被保險人限購一份,多購無效。3、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取得車輛管理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當日24時,本保險契約自動終止。4、《平安駕駛培訓費用損失保險》給付金額約定如下:1)被保險人未參加過科目二考試前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10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2)被保險人已參加過科目二考試後投保的,且科目二考試不通過次數累計達5次致考試作廢,對於第1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8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2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5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3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3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4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1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考試次數和時間以被保險人參加過的科目二考試憑證為準。3)被保險人已參加過科目二考試後投保,且通過科目二考試但科目三考試不通過次數累計達到5次致考試作廢的,最高給付金額為10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4)被保險人參加科目三考試後投保,且科目三考試不通過次數累計達到5次致考試作廢,對於第1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8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2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5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3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3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4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1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考試次數和時間以被保險人參加過的科目三考試憑證為準。5)保險人首次履行駕駛培訓費用損失賠償義務後,本險種責任自動終止。5、無其他特別約定。
必要性:駕考新規的實施,使得考試難度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駕考考生因此落馬,因此考試通過率不甚理想,這直接導致了學員積壓的情況日漸嚴重。駕考五次不能通過所有成績作廢的嚴格規定更如“雪上加霜”,牽制了學員們的神經。與此同時,學車駕考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意外也不容小覷。隨著道路交通情況的日益複雜,上路練車的學員也是“危險重重”,教練車事故頻發,學員教練受傷甚至身故的案例並不少見。但是,在目前國內駕校中為學員提供免費學車保障的並不在多數,而多數駕校提供的保險,其險種保障內容也“單薄有限”。
考慮到學員迫切的需求和為學員提供更多的學車保障。保險公司考慮到學員迫切的需求,經過一系列的精心調研與考察,一份專門為學車駕考量身打造的“學車無憂險”應運而生。
特別約定:1、本保單被保險人為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3號)中機動車駕駛證申請的駕考學員。2、本保險每名被保險人限購一份,多購無效。3、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取得車輛管理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當日24時,本保險契約自動終止。4、《平安駕駛培訓費用損失保險》給付金額約定如下:1)被保險人未參加過科目二考試前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10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2)被保險人已參加過科目二考試後投保的,且科目二考試不通過次數累計達5次致考試作廢,對於第1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8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2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5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3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3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4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1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考試次數和時間以被保險人參加過的科目二考試憑證為準。3)被保險人已參加過科目二考試後投保,且通過科目二考試但科目三考試不通過次數累計達到5次致考試作廢的,最高給付金額為10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4)被保險人參加科目三考試後投保,且科目三考試不通過次數累計達到5次致考試作廢,對於第1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8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2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5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3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3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第4次考試後投保的,最高給付金額為10%*保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考試次數和時間以被保險人參加過的科目三考試憑證為準。5)保險人首次履行駕駛培訓費用損失賠償義務後,本險種責任自動終止。5、無其他特別約定。
必要性:駕考新規的實施,使得考試難度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駕考考生因此落馬,因此考試通過率不甚理想,這直接導致了學員積壓的情況日漸嚴重。駕考五次不能通過所有成績作廢的嚴格規定更如“雪上加霜”,牽制了學員們的神經。與此同時,學車駕考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意外也不容小覷。隨著道路交通情況的日益複雜,上路練車的學員也是“危險重重”,教練車事故頻發,學員教練受傷甚至身故的案例並不少見。但是,在目前國內駕校中為學員提供免費學車保障的並不在多數,而多數駕校提供的保險,其險種保障內容也“單薄有限”。
考慮到學員迫切的需求和為學員提供更多的學車保障。保險公司考慮到學員迫切的需求,經過一系列的精心調研與考察,一份專門為學車駕考量身打造的“學車無憂險”應運而生。
購買
凡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參加機動車輛駕駛培訓學習的人員。
理賠
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8.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9.受益人有效身份證證明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險金申請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為確定事故原因,保險人有權要求由司法鑑定機構對事故原因進行鑑定,如進行屍體檢驗等。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8.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9.受益人有效身份證證明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險金申請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為確定事故原因,保險人有權要求由司法鑑定機構對事故原因進行鑑定,如進行屍體檢驗等。
(二)殘疾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8.受益人有效身份證證明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8.受益人有效身份證證明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三)醫療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五)駕駛培訓費用損失
(一)保險單或其他有效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正確完整填寫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檔案;
(四)車輛管理所出具的駕駛人考試不通過的書面證明;
(五)駕駛培訓機構的培訓契約複印件、以及培訓費用發票;
(六)若被保險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二)被保險人正確完整填寫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檔案;
(四)車輛管理所出具的駕駛人考試不通過的書面證明;
(五)駕駛培訓機構的培訓契約複印件、以及培訓費用發票;
(六)若被保險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保障條款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參加機動車輛駕駛培訓學習的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契約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本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上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院津貼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院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機動車駕駛培訓學習、考試過程中,或培訓機構車輛在接、送被保險人途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殘疾並達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中的殘疾標準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三)醫療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在符合本條款第二十六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按照投保人所選擇的《給付表二》中對應的項目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無論依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餘部分的保險責任。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在釋義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的合理住院天數以及保險契約載明的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日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進行住院治療,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但在本保險期間內,對同一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累計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天數以180天為限,當累計給付天數達到180天時,本附加保險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攻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十一)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的康復或治療。
(十二)被保險人非因在機動車輛駕駛培訓學習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教練隨車指導駕駛或駕駛非教練車期間。
第八條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費用;
(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
(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一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發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九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分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日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條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按照第十九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後,儘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
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傳送給投保人。
第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在48小時內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十九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8.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9.受益人有效身份證證明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險金申請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為確定事故原因,保險人有權要求由司法鑑定機構對事故原因進行鑑定,如進行屍體檢驗等。
(二)殘疾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8.受益人有效身份證證明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三)醫療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條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與本保險契約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契約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契約內容。
變更保險契約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二十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需要治療的,應在釋義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在三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根據病情及時轉入釋義醫院。若確需轉入非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給予答覆,對於保險人同意在非釋義醫院就診的,對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附加保險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
本附加保險契約涉及的外幣與人民幣的匯率,以結算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匯率為準。
第二十五條在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契約,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
(一)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契約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檔案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淨保費。
釋義
第二十六條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機動車輛】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用於駕駛教練用途的非營業客車、非營業貨車、非營業二輪機車。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契約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
【酒後駕車】指車輛駕駛人員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時的駕駛行為。
【醫院】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定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輔助器具費】指購買、安裝或修理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3)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
【未滿期淨保費】未滿期淨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3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第一條
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參加機動車輛駕駛培訓學習的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契約的投保人應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條本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保險契約上批註。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院津貼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契約的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和住院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機動車駕駛培訓學習、考試過程中,或培訓機構車輛在接、送被保險人途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殘疾並達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中的殘疾標準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所附《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以保險單載明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
(三)醫療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在符合本條款第二十六條釋義的醫院(以下簡稱“釋義醫院”)進行治療,保險人就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實際支出的按照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必要的、合理的醫療費用按照投保人所選擇的《給付表二》中對應的項目給付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無論依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被保險人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他途徑獲得補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餘部分的保險責任。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在釋義醫院進行住院治療,保險人按照被保險人的合理住院天數以及保險契約載明的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日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多次遭受意外傷害事故進行住院治療,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但在本保險期間內,對同一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累計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金天數以180天為限,當累計給付天數達到180天時,本附加保險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攻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十一)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殘疾的康復或治療。
(十二)被保險人非因在機動車輛駕駛培訓學習過程中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醫療費用支出或住院治療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教練隨車指導駕駛或駕駛非教練車期間。
第八條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保險單簽發地社會醫療保險或其他公費醫療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費用;
(二)因椎間盤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費用;
(三)營養費、康復費、輔助器具費、整容費、美容費、修復手術費、牙齒整形費、牙齒修復費、鑲牙費、護理費、交通費、一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發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第九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分為“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日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投保人應該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十條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二條保險人按照第十九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後,儘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
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七條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所載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傳送給投保人。
第十八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在48小時內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保險金申請與給付
第十九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檔案;
5.被保險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6.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8.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9.受益人有效身份證證明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險金申請人申請身故保險金時,為確定事故原因,保險人有權要求由司法鑑定機構對事故原因進行鑑定,如進行屍體檢驗等。
(二)殘疾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殘疾鑑定診斷書;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8.受益人有效身份證證明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三)醫療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四)住院收入保障保險金申請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釋義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5.學員證及駕駛培訓機構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7.若保險金申請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第二十條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二十一條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與本保險契約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契約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契約內容。
變更保險契約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二十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需要治療的,應在釋義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在三日內通知保險人,並根據病情及時轉入釋義醫院。若確需轉入非釋義醫院就診的,應向保險人提出書面申請,保險人在接到申請後三日內給予答覆,對於保險人同意在非釋義醫院就診的,對該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附加保險契約規定給付保險金。
本附加保險契約涉及的外幣與人民幣的匯率,以結算當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匯率為準。
第二十五條在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契約,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
(一)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契約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檔案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淨保費。
釋義
第二十六條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基礎計算的實足年齡。
【機動車輛】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用於駕駛教練用途的非營業客車、非營業貨車、非營業二輪機車。
【保險人】指與投保人簽訂本保險契約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
【酒後駕車】指車輛駕駛人員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時的駕駛行為。
【醫院】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的定點醫院,未約定定點醫院的,則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門評審確定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但不包括主要作為診所、康復、護理、休養、靜養、戒酒、戒毒等或類似的醫療機構。該醫院必須具有符合國家有關醫院管理規則設定標準的醫療設備,且全天二十四小時有合格醫師及護士駐院提供醫療及護理服務。
【輔助器具費】指購買、安裝或修理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費用;
【無有效行駛證】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3)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的機動交通工具。
【未滿期淨保費】未滿期淨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1-3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保險金申請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其他自然人。
附表1
註: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表項目(二)中:住院床位費每日給付金額不得超過20元,檢查費每次給付金額不得超過300元,累計給付金額不的超過1000元。
保險條款
總則
第一條本保險契約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契約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符合《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在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參加機動車輛駕駛培訓學習的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契約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參加機動車駕駛人考試,且考試不通過次數達到保險單載明次數而導致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的,對於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且無法退回的駕駛培訓費用,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契約的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四條下列情形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考試不通過次數未達到保險單載明次數的;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已參加過當次駕駛人考試中任意科目考試的;
(三)因被保險人未及時參加駕駛培訓機構的培訓而導致超過學習時效的;
(四)免賠額或根據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
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五條本保險契約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在投保時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
第六條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契約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七條本保險契約保險期間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於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人義務
第八條本保險契約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九條保險人按照第十三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保險人將在確定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齊全後,儘快做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契約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義務
第十二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契約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有效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正確完整填寫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檔案;
(四)車輛管理所出具的駕駛人考試不通過的書面證明;
(五)駕駛培訓機構的培訓契約複印件、以及培訓費用發票;
(六)若被保險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第十四條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
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五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或其他有效保險憑證;
(二)被保險人正確完整填寫的索賠申請書;
(三)被保險人身份證明檔案;
(四)車輛管理所出具的駕駛人考試不通過的書面證明;
(五)駕駛培訓機構的培訓契約複印件、以及培訓費用發票;
(六)若被保險人委託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人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檔案。
第十四條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契約。
前款規定的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五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賠償處理
第十六條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按如下方式計算賠款,但不超過保險金額:
賠款=駕駛培訓費用×(1-免賠率)-免賠額
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後,本保險契約自動終止。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複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契約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契約及本保險契約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十九條因履行本保險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與本保險契約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契約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第二十條與本保險契約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契約產生的一切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契約內容。
變更保險契約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二十二條在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契約,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
(一)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契約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檔案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淨保費。
變更保險契約的,應當由保險人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者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第二十二條在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解除契約,但保險人已根據本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險契約時,應提供下列證明檔案和資料:
(一)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
(二)保險單原件;
(三)保險費交付憑證;
(四)投保人身份證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險契約,自保險人接到保險契約解除申請書之時起,本保險契約的效力終止。保險人收到上述證明檔案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未滿期淨保費。
釋義
第二十三條
【未滿期淨保費】未滿期淨保費=保險費×[1-(保險單已經過天數/保險期間天數)]
×(1-35%)。經過天數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計算。
【駕駛培訓費用】指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依照規定取得經營許可和營業資格後,按照經批准的經營項目、範圍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服務所收取的培訓費用,不包括額外的補考費、住宿費、班車費、場地訓練費等服務性費用。
責任區別
平安學車無憂險涵蓋了四個方面,分別是駕駛培訓費用損失、意外住院津貼、意外醫療、意外身故或殘疾。這四個方面不僅涵蓋了從學車開始至結束的人身保險損失,更加包含了駕駛費用方面的財產損失。其中,意外險方面範圍涵蓋了學員學車的全過程,從學員學車接送途中到學車全程,包括了在教練車上、車下發生的意外事故責任均可賠償。與其它險種相比,責任保障範圍更大。如承運人責任險,只有在承運人被依法認定有責任的前提下,在車上受到傷害才能得到賠償;而車上人員責任險不但保障低(一般只有1萬元),而且也是只承擔學員在車上發生意外事故的賠償責任。而學員意外險不僅保障高達20萬,還涵蓋學車的全過程,只要學員在學車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均可得到賠償,不再區別車上車下。這一點尤為重要,大家注意,在其他的意外險當中,發生意外事故,本來沒有駕照駕駛行駛的車輛,就是屬無證駕駛。不論是車險或個險中的意外險,都屬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