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董制,清朝政府加強對回民統治的一種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蘇四十三(撒拉族)領導的撒拉族、回族起義失敗後,清政府為加強對回族人民的統治,命地方官吏選擇回族士紳到清真寺中任學董,負責處理民事糾紛、宗教事務、掌管寺產和經濟收入。每個寺坊均設學董。自是,清真寺的大權,便轉移到地主富豪手中。學董下又設鄉老,協助處理各項事務。學董、鄉老在行政上又稱鄉約,故學董制又稱“鄉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