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幼兒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學生、幼兒這一特殊群體作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較為短暫的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幼兒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既可由學校統一投保,又可由學生單獨投保。產品適應客戶的靈活大,保險責任中的意外醫療和住院補貼可由投保人根據實際需要自由選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學生幼兒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 主要特點:產品適應客戶的靈活大
- 保險責任: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 除外責任: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基本簡介,主要特點,責任範圍,保險責任,除外責任,
基本簡介
學生幼兒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學生、幼兒這一特殊群體作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較為短暫的[1]意外傷害保險。
主要特點
一、學生幼兒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既可由學校統一投保,又可由學生單獨投保。
二、除了一般的死殘保險金給付責任外,還增加了意外燒傷責任,且意外殘疾和燒傷保險金互不充減。另外。還增加了意外傷害醫療費和意外傷害住院補貼給付責任。
三、產品適應客戶的靈活大,保險責任中的意外醫療和住院補貼可由投保人根據實際需要自由選擇。
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
一、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一)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傷的,保險人按以下規定給付保險金:
1、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或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致殘疾的,保險人按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的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保險人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導致燒傷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及本契約所附的《意外傷害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中該項燒傷所對應的比例給付燒傷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多項燒傷時,保險人給付對應各項燒傷保險金之和。
4、本保險意外殘疾及燒傷保險金給付互不沖減。 (二)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上述各項保險責任終止。
二、意外傷害門(急)診醫療保險責任(可選)
(一)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門(急)診治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治療發生的符合本保險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合理且必要的費用,按投保時雙方約定的免賠額及給付比例予以補償。
(二)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的意外傷害門(急)診醫療保險金給付責任以保險單所載意外傷害門(急)診醫療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意外傷害住院補貼保險責任(可選)
(一)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而在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保險人按其實際住院天數以及投保時雙方約定的日補貼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補貼金。
(二)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醫療,至保險期滿住院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補貼金,最長可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
(三)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給付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補貼金的最高天數為一百八十天,一次或累計給付天數達到一百八十天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除外責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或傷害;
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或助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妊娠(包括宮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產、流產和引產);
七、被保險人精神錯亂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險人因檢查、麻醉、手術治療、藥物治療而導致的醫療事故;
九、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十、被保險人進行潛水、跳傘、滑雪、滑水、滑翔、狩獵、攀岩、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蹦極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十一、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感染愛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十二、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或殘疾;
十三、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以外的原因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五、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十六、用於矯形、整容、美容、心理諮詢、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配鏡、假眼、假牙等)的費用;
十七、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康復治療。 如發生本條第一項到第十五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除發生本條第一項情形或已發生保險金給付的,保險人不退還未滿期保險費外,其餘情形保險人退還未滿期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