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華(重慶市涪陵區敦仁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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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華,曾任重慶市涪陵區敦仁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人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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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日8日上午,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涪陵區敦仁街道辦事處原副主任孫華殺妻案進行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孫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孫華於2005年1月與前妻離婚,有一女兒隨孫華生活,後女兒隨前妻生活,由孫華每月支付生活費。2007年10月,孫華與被害人杜娟相識,並於2008年3月結婚。婚後雙方感情一般,但為支付孫華的女兒生活費問題,孫華與杜娟多次發生矛盾。2009年2月11日晚,雙方再次為此事發生爭吵,繼而發生抓打。12日凌晨2時許,警察到其家進行了調解,至早上雙方仍在爭吵。杜娟的母親李啟英、嫂子許天會在12日上午還去對二人進行過勸解。至中午杜娟與孫華又開始抓打,孫華即產生與杜娟同歸於盡的想法,孫華就將杜娟壓在客廳地板上,用手掐杜娟的頸部,直至杜娟不能動彈為止。孫華隨即服下半瓶阿唑倫(安寧片)藥和一瓶碌硝硒陽片和六粒瑞美隆藥。孫華怕杜娟沒有被掐死,又到廚房拿了把菜刀在杜娟的頸部兩側割了幾刀,然後到臥室用菜刀將自己的雙手靜脈血管割開後躺在床上。當日17時55分,孫華的妹妹孫雪梅、杜娟的嫂子許天會等人到孫華家,發現杜娟已死亡,遂向“110”報警,並將孫華送到涪陵中心醫院搶救脫險。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其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本應依法嚴懲。但鑒於本案系家庭糾紛引起,被告人孫華認罪態度較好,故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根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被告人孫華表示,待與其辯護律師商量後再考慮是否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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