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繼父子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孫繼父子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孫繼父子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八
案件詳情
南宋年間,王聖與有子二個,長怡,次蜀,三人皆不幸亡故。於是立廣聞之子惠孫為怡之後,立廣祚主子衡孫為蜀之後,而惠孫之兄亦死,只得歸生父之家。但尚有包占王怡絕戶家業的企圖,加之嘉定十三年,王聖與之父子、婦余氏曾經縣陳詞,不欲立聖與之堂侄廣漢為聖與後,遂有廣聞之子立為怡後,因此,族長王聖沐經官陳請,選昭穆相當之人,為王怡命繼。縣司喚到王家族長王聖泰,言只有王廣炳次子王淵海,年三歲,可為悅之後。王廣漢以自己為近族,不忍祖業沒入遠房,經官陳詞,執出王怡之母曾立其為嗣的遺囑,欲與淵海雙雙同立,官府認為其遺囑未經官印押,不足為據,又和王與之父子告官之請相悖,時間單選擇於淵海剛立之後拿出遺囑,又有族長附合,是欲同謀破盪王怡物業,而且立孫者,則父子之業均承,不必再另為父立子,故只聽立淵海為怡後。不久,淵海忽又身亡。縣司乃又立王奇為淵海子,是時王廣漢以己有次子王椿,乃近族為由,再次爭訟於官,官府以為王椿當為王怡之後,昭穆相當,名正言順。而族長王聖沐又再次陳請官府,王奇死,欲再為淵海立子,州提舉常平官認為“向者與三歲幼亡子立孫,官司有失契勘,至今惹訴不已,今若再蹈前非,則是復墜王聖沐之奸計。照條從公以廣漢次子王椿為王怡後,除附給據”,王聖沐與王怡、王廣漢服屬疏遠,且為人不公,不當乾予,且警告王聖沐,如再有詞,定以健訟紊煩罪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