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慶軍訴南京清江花苑業委會業主知情權糾紛案是2015年09月16日在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9月16日
-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權責關鍵字,案例,
案由
業主知情權糾紛。
權責關鍵字
案例
[裁判摘要]
業主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享有了解本小區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等相關事項的權利,業委會應全面、合理公開其掌握的情況和資料。業主行使知情權,應合理限制,其範圍應設定在涉及業主合法權益的信息,並遵循簡便的原則,防止濫用權利。
原告:孫慶軍。
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樓區清江花苑圓夢園1幢101室。
原告孫慶軍與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清江花苑業委會)發生業主知情權糾紛,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孫慶軍訴稱:原告系清江花苑小區業主,本屆業委會自2012年12月接手小區以來,管理混亂,財務收支不透明,從不公開依法應公開的信息,甚至出現違法行為,致原告等廣大業主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原告曾至業委會要求查詢相關信息被藉故推脫。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1.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在小區公告欄公布下列情況及資料:(1)公布清江花苑小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2)公布本屆業委會所有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3)公布本屆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服務契約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況;(4)公布本小區停車費收支分配和車位處分情況;(5)公布本屆業主委員任期內的各年度財務收支賬目、收支憑證。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辯稱:(1)原告孫慶軍的請求應通過業主大會集體行使。現因部分業主與被告產生衝突導致業委會無法召開,故原告起訴公布事項無法通過業主大會進行公示。(2)原告要求公布維修資金的情況,被告將當庭公示原告所屬單元的維修資金使用情況。而且小區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向相關管理部門申報,業委會並未掌握相關情況。(3)關於車位的情況。車位使用是根據先到先用的原則分配,故無法提供具體處分情況,原告應向小區物業公司質詢。對於其他的訴求,被告已經予以公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查明:
原告孫慶軍系南京市鼓樓區清風園×幢×單元××室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房屋位於清江花苑住宅小區內。2014年4月4日,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於小區公告欄張貼《關於目前業委會賬戶資金情況的說明》,主要內容為:2014年1月27日業委會代表小區收取過街通道征地補償款2334820元,為使公共收益保值增值,業委會工作人員於2014年2月26至28日通過網上銀行分四筆合計260萬借用個人賬戶購買兩支貨幣基金,後應法院要求,於2014年4月3日申請贖回,4月4日本金260萬元及收益10443.12元均已歸人業委會公共賬戶,特予以公示。後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對2013年度、2014年度的業委會收支情況進行公示,2013年度收支一覽表載明收支各5項;2014年度收支一覽表載明收入3項、支出4項。2015年7月11日,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張貼公告,告知全體業主:小區物業變更及2014年業委會財務收支賬目等信息已公布,如業主對有關信息需要進一步了解,請到業委會辦公室詢問和查閱。
另查明:2012年12月14日,上屆清江花苑業委會與無錫市諧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諧和公司)簽訂《清江花苑小區物業服務契約》,委託其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該物業服務契約已在小區公告欄張貼。2015年3月15日,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向諧和公司發函催繳2014年度公共收益,諧和公司答覆稱,將於2015年3月30日前將2014年度公共收益情況提交並公示,具體欠繳金額及結算日期將與被告商定後實施。2015年6月19日,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張貼《物業變更公示》,告知小區業主:接諧和公司通知,因其面臨破產,推薦江蘇啟成物業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啟成公司)進行託管。後被告與啟成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契約,並在小區公告欄公布《物業服務契約》。原告孫慶軍因要求被告公開相關信息,與被告產生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庭審中,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舉證招標時間為2013年7月的清江花苑小區屋面、牆體防水工程的開標、評標公示、招標檔案、中標通知書、維修資金申請使用徵詢意見表及部分公攤明細等涉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檔案。原告孫慶軍對此認可,但認為被告應公布全部維修資金的情況,而非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
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可以向業委會、物業公司要求公布、查閱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且確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掌握的情況和資料。原告孫慶軍作為業主,可以向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主張公布由被告掌握的情況和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業主有權請求公布、查閱以下資料:(1)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2)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3)物業服務契約、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4)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5)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因此,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權利應通過業主大會予以集體行使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且有違經濟、便利原則,不利於業主上述知情權利的行使與保護,因此不予支持。清江花苑業委會應保障業主對上述資料進行查閱的權利,並及時公布與業主利益相關的資料。
關於原告孫慶軍請求公布清江花苑小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的主張,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用於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及更新,業主有權了解其使用情況。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作為小區全體業主的代表對小區進行管理,對於維修資金的籌集及使用情況應當知曉,而且資金是否由其直接掌握不影響其對維修資金情況的公布。被告向法院提交的2013年清江花苑小區屋面、牆體防水工程等資金使用情況,僅為部分資金的使用情況,並非全部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所有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的主張。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與業主的權利緊密相關,應予公開,並提供業主查閱。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雖已提交了相關會議紀要等證據,但並未在小區向全體業主公布,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公布本屆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契約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況的主張,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已經張貼與諧和公司、啟成公司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契約》,原告亦可通過被告辦公室查閱上述物業服務契約,因此對於原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小區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與業主的利益亦密切相關,雖存在諧和公司未及時上繳公共收益等問題,但是被告作為全體業主代表應及時追繳,保障業主的合法權利,並將目前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及時公布。關於原告要求公布本小區停車費收支分配和車位處分情況的主張,小區共有停車位,即規劃區外的車位,雖由物業公司代管,但仍歸屬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對於小區共有部分停車費的收支分配及停車位處分情況享有知情權。被告應及時聯繫物業公司,及時公布上述信息。故對於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公布本屆業主委員任期內的各年度財務收支賬目、收支憑證的主張,小區財務收支與小區業主具體利益息息相關,業委會應予公布。被告雖在小區公告欄公布了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收支一覽表,但項目較少且不盡詳細,後被告雖在庭審中提供賬目明細表及憑證,但並未履行公布的義務,因此對於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4041號民事判決:
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清江花苑小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每半年一次)清江花苑小區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況;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清江花苑小區停車費收支分配及車位處分情況;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各年度財務收支賬目明細、收支憑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報送單位: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一審獨任審判員:周力文
報送人:周力文
審稿人:呂娜、戴魯霖
業主作為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享有了解本小區建築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及共同管理權等相關事項的權利,業委會應全面、合理公開其掌握的情況和資料。業主行使知情權,應合理限制,其範圍應設定在涉及業主合法權益的信息,並遵循簡便的原則,防止濫用權利。
原告:孫慶軍。
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樓區清江花苑圓夢園1幢101室。
原告孫慶軍與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清江花苑業委會)發生業主知情權糾紛,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孫慶軍訴稱:原告系清江花苑小區業主,本屆業委會自2012年12月接手小區以來,管理混亂,財務收支不透明,從不公開依法應公開的信息,甚至出現違法行為,致原告等廣大業主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原告曾至業委會要求查詢相關信息被藉故推脫。為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1.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在小區公告欄公布下列情況及資料:(1)公布清江花苑小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2)公布本屆業委會所有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3)公布本屆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服務契約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況;(4)公布本小區停車費收支分配和車位處分情況;(5)公布本屆業主委員任期內的各年度財務收支賬目、收支憑證。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辯稱:(1)原告孫慶軍的請求應通過業主大會集體行使。現因部分業主與被告產生衝突導致業委會無法召開,故原告起訴公布事項無法通過業主大會進行公示。(2)原告要求公布維修資金的情況,被告將當庭公示原告所屬單元的維修資金使用情況。而且小區維修資金的使用應向相關管理部門申報,業委會並未掌握相關情況。(3)關於車位的情況。車位使用是根據先到先用的原則分配,故無法提供具體處分情況,原告應向小區物業公司質詢。對於其他的訴求,被告已經予以公示。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經一審審理查明:
原告孫慶軍系南京市鼓樓區清風園×幢×單元××室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房屋位於清江花苑住宅小區內。2014年4月4日,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於小區公告欄張貼《關於目前業委會賬戶資金情況的說明》,主要內容為:2014年1月27日業委會代表小區收取過街通道征地補償款2334820元,為使公共收益保值增值,業委會工作人員於2014年2月26至28日通過網上銀行分四筆合計260萬借用個人賬戶購買兩支貨幣基金,後應法院要求,於2014年4月3日申請贖回,4月4日本金260萬元及收益10443.12元均已歸人業委會公共賬戶,特予以公示。後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對2013年度、2014年度的業委會收支情況進行公示,2013年度收支一覽表載明收支各5項;2014年度收支一覽表載明收入3項、支出4項。2015年7月11日,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張貼公告,告知全體業主:小區物業變更及2014年業委會財務收支賬目等信息已公布,如業主對有關信息需要進一步了解,請到業委會辦公室詢問和查閱。
另查明:2012年12月14日,上屆清江花苑業委會與無錫市諧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諧和公司)簽訂《清江花苑小區物業服務契約》,委託其對小區物業進行管理。該物業服務契約已在小區公告欄張貼。2015年3月15日,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向諧和公司發函催繳2014年度公共收益,諧和公司答覆稱,將於2015年3月30日前將2014年度公共收益情況提交並公示,具體欠繳金額及結算日期將與被告商定後實施。2015年6月19日,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張貼《物業變更公示》,告知小區業主:接諧和公司通知,因其面臨破產,推薦江蘇啟成物業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啟成公司)進行託管。後被告與啟成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契約,並在小區公告欄公布《物業服務契約》。原告孫慶軍因要求被告公開相關信息,與被告產生糾紛,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
庭審中,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舉證招標時間為2013年7月的清江花苑小區屋面、牆體防水工程的開標、評標公示、招標檔案、中標通知書、維修資金申請使用徵詢意見表及部分公攤明細等涉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檔案。原告孫慶軍對此認可,但認為被告應公布全部維修資金的情況,而非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為:
業主對小區公共事務和物業管理的相關事項享有知情權,可以向業委會、物業公司要求公布、查閱依法應當向業主公開且確由業委會和物業公司掌握的情況和資料。原告孫慶軍作為業主,可以向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主張公布由被告掌握的情況和資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業主有權請求公布、查閱以下資料:(1)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2)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3)物業服務契約、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4)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5)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因此,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權利應通過業主大會予以集體行使的抗辯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且有違經濟、便利原則,不利於業主上述知情權利的行使與保護,因此不予支持。清江花苑業委會應保障業主對上述資料進行查閱的權利,並及時公布與業主利益相關的資料。
關於原告孫慶軍請求公布清江花苑小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的主張,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用於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及更新,業主有權了解其使用情況。被告清江花苑業委會作為小區全體業主的代表對小區進行管理,對於維修資金的籌集及使用情況應當知曉,而且資金是否由其直接掌握不影響其對維修資金情況的公布。被告向法院提交的2013年清江花苑小區屋面、牆體防水工程等資金使用情況,僅為部分資金的使用情況,並非全部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所有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的主張。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與業主的權利緊密相關,應予公開,並提供業主查閱。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雖已提交了相關會議紀要等證據,但並未在小區向全體業主公布,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公布本屆業委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物業服務契約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況的主張,被告在小區公告欄已經張貼與諧和公司、啟成公司所簽訂的《物業服務契約》,原告亦可通過被告辦公室查閱上述物業服務契約,因此對於原告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小區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與業主的利益亦密切相關,雖存在諧和公司未及時上繳公共收益等問題,但是被告作為全體業主代表應及時追繳,保障業主的合法權利,並將目前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及時公布。關於原告要求公布本小區停車費收支分配和車位處分情況的主張,小區共有停車位,即規劃區外的車位,雖由物業公司代管,但仍歸屬小區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對於小區共有部分停車費的收支分配及停車位處分情況享有知情權。被告應及時聯繫物業公司,及時公布上述信息。故對於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關於原告主張公布本屆業主委員任期內的各年度財務收支賬目、收支憑證的主張,小區財務收支與小區業主具體利益息息相關,業委會應予公布。被告雖在小區公告欄公布了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收支一覽表,但項目較少且不盡詳細,後被告雖在庭審中提供賬目明細表及憑證,但並未履行公布的義務,因此對於原告的該項主張,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9月16日作出(2015)鼓民初字第4041號民事判決:
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清江花苑小區建築物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和會議記錄;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每半年一次)清江花苑小區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況;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清江花苑小區停車費收支分配及車位處分情況;被告南京市清江花苑小區業主委員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小區公告欄內或公共區域內張貼公布本屆業主委員會成立以來各年度財務收支賬目明細、收支憑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抗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案例報送單位: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一審獨任審判員:周力文
報送人:周力文
審稿人:呂娜、戴魯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