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人物簡介,主要貢獻,人物事件,
人物簡介
曾任記者、編輯,退休前系哈爾濱市民眾藝術館副研究員。
在全國及省、市各報刊、發表小說、散文、童姜妹櫻協話和曲藝等作品500多篇。主要作品有中篇背放艱盛小說《神醫華佗》、《盜屍者》;長篇小說《黑土地的兒子》;童話詩集《百靈鳥為什麼唱得這樣好》、《寒號鳥的悲歌》;童話《小毛栗與小刺蝟》、《人體的長城》和曲藝集《孫士民曲藝選》等。
主要貢獻
早在1990年8月孫士民先生就編輯出版了我國最早關於婚慶主持方面的第一本書《婚禮司儀詞選萃》(書名:婚禮司儀詞選萃 ISBN:7207016727 作者:孫士民 著 出版社:哈爾濱 :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年份:1990.8 頁數和開本: 66頁 ; 19厘米 ;原書定價¥1.50,)。
1993年10月,孫士民先生又出版了《婚禮司儀》(書名:婚禮司儀 ISBN:7805576441 作者:孫士民 著 出版社:哈爾濱 : 哈爾濱出版社 年份:1993 頁數和開本: 94頁 ; 19cm 內容簡介:分3部分:怎樣當好婚禮司儀、婚禮司儀詞及祝酒辭。)
可以不誇張地說《婚禮司儀》這本下冊子影響了一代中國婚慶人或者說是一大批的中國婚慶人。凡是婚慶主持年限達到15年以上的,當時學習婚禮主持都是學習和借鑑了這本書。很多人就是在主持中也存在這本書影響的痕跡。例如: “紅日高照,喜慶來臨。捷報頻傳抹捉鞏,繁花似錦。奔走相告,共度良辰。雙紅喜字高高掛,芬芳鮮花擺滿門。小胡同里人擠滿,街頭巷尾笑吟吟。若問此舉為何故,老任家小子和老高家姑娘要結婚!” ;“丁對丁,卯對卯,合作就比單幹好,結婚美得不得了,證婚人千萬不能少”;“打漁要靠網,划船要靠槳,新郎新娘入洞房,怎能離開小紅娘?有請介紹人”;“一拜互敬互愛互體諒;二拜工作學習齊向上;三拜相親相讓,千萬別幹仗。”
人物事件
孫士民-《婚禮司儀》一書著作權糾紛
孫士民1999年,孫士民訴孫新欣著作權侵權糾紛案經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孫士民訴稱,我的專著《婚禮司儀》一書,1993年由哈爾濱出版社出版發行。1998年12月,孫新欣化名金山剽竊、盜印我的專著並以書名為《新編婚禮司儀》由新疆大學出版社出版,新華書店發行,在全國各地銷售。新疆大學出版社復函該社未出過此書,純屬是盜用書號的非法出版。孫新欣曾跟我學習寫作和司儀,了解、熟悉我的情況,為其剽竊提供條件,孫新欣曾主動幫助我聯繫印刷、出庫《婚禮司儀》一書,孫新欣得知我又寫新司儀書,要求把他想的“司儀在婚禮中的角色”等題目加入書中,被我否定,在剽竊的《新編婚禮司儀》一書中出現該虹紋墊題目,孫新欣在電話中和與我親屬求情時均承認其行為,據此請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承認罪行公開賠禮道歉並通過新聞媒匙希蜜體公布於眾。3.要求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包括訴訟費用等)。
被告孫新欣辯稱,我並未侵犯孫士民的著作權,孫士民訴我侵犯著作權,純屬憑空捏造、無中生有、栽贓陷害,我要求追究孫士民責任,並在公開場合向我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士民與被告孫新欣系叔侄關係。1993年10月,孫士民將自己編著的《婚禮司儀》一書經哈爾濱出版社出版發行。1998年12月印有新疆大學出版社出版,新華書店發行的《新編婚禮司儀》一書對外銷售,該書作者屬名為金山。新疆大學出版社證實:《新編婚禮司儀》並非我社出版,我們也從未見到這本書,我社也沒有張鑫這位責任編輯。孫士民主張從孫新欣的手稿中能看出《新編婚禮司儀》一書中有孫新欣所寫的內容,並從孫新欣的手稿與《新編婚禮司儀》在語法、文理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孫新欣對此否認。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婚禮司儀》、《新編婚禮司儀》各一冊、新疆大學出版社證明材料、孫新欣“話說哈爾濱的婚禮司儀”手稿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為憑。這些證據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具有證據效力,可以採信。
本院認為,原告孫士民對1993年10月出版發行的《婚禮司儀》一書享有著作權。1998年12月出版發行的《新編婚禮司儀》一書系盜版書籍,該書的編著人是金山。原告孫士民主張《新編婚禮司儀》一書是被告孫新欣盜版編著的,但提供不出金山是孫新欣的化名等方面的證據,因此,其訴訟請求根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孫新欣反訴主張原告孫士民應賠償其經濟損失等,但在法定期龍承限內未予交反訴費,其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員格龍和國著作權法》第45條、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略)
孫士民先生,可以說是我國婚慶界的真正的元老。
被告孫新欣辯稱,我並未侵犯孫士民的著作權,孫士民訴我侵犯著作權,純屬憑空捏造、無中生有、栽贓陷害,我要求追究孫士民責任,並在公開場合向我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士民與被告孫新欣系叔侄關係。1993年10月,孫士民將自己編著的《婚禮司儀》一書經哈爾濱出版社出版發行。1998年12月印有新疆大學出版社出版,新華書店發行的《新編婚禮司儀》一書對外銷售,該書作者屬名為金山。新疆大學出版社證實:《新編婚禮司儀》並非我社出版,我們也從未見到這本書,我社也沒有張鑫這位責任編輯。孫士民主張從孫新欣的手稿中能看出《新編婚禮司儀》一書中有孫新欣所寫的內容,並從孫新欣的手稿與《新編婚禮司儀》在語法、文理等方面有共同之處。孫新欣對此否認。
本院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婚禮司儀》、《新編婚禮司儀》各一冊、新疆大學出版社證明材料、孫新欣“話說哈爾濱的婚禮司儀”手稿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為憑。這些證據已經開庭質證和本院審查,具有證據效力,可以採信。
本院認為,原告孫士民對1993年10月出版發行的《婚禮司儀》一書享有著作權。1998年12月出版發行的《新編婚禮司儀》一書系盜版書籍,該書的編著人是金山。原告孫士民主張《新編婚禮司儀》一書是被告孫新欣盜版編著的,但提供不出金山是孫新欣的化名等方面的證據,因此,其訴訟請求根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孫新欣反訴主張原告孫士民應賠償其經濟損失等,但在法定期限內未予交反訴費,其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5條、第4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規定,判決如下......(略)
孫士民先生,可以說是我國婚慶界的真正的元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