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殘兒童護理員,從事孤殘兒童日常生活照料和護理,並協助專業人員對孤殘兒童進行康復、教育、保健服務的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孤殘兒童護理員
- 對象:孤殘兒童
- 工作內容:採取清潔、消毒和隔離措施
- 比例一般:1∶2
職業名稱,工作內容,職業概況,職業現狀,職業要求,培訓教程,職業標準,
職業名稱
孤殘兒童護理員
工作內容
(1)為不同年齡和不同殘疾類型的孤殘兒童提供24小時的生活照料;
(2)根據孤殘兒童生理特點、病理特點實施基礎護理;
(3)採取清潔、消毒和隔離措施,確保孤殘兒童的身體健康;
(4)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預防孤殘兒童發生意外傷害;
(5)配合康復訓練師對孤殘兒童實施康復計畫和康復訓練;
(6)給予孤殘兒童情感支持和簡單的心理指導,協助教師進行早期教育。
職業概況
我國孤殘兒童的福利事業已經走過半個多世紀的歷程,在這漫長的歲月中,陪伴孤殘兒童成長、承擔孤殘兒童照料工作的是孤殘兒童護理員。他們每天面對的是遺棄兒、孤兒和有智力障礙、運動功能殘疾、各種先天或後天疑難雜症的孤殘兒童。他們既要負責這些兒童的基本生活照料,又要進行輔助醫療保健工作,同時還要承擔康復與特殊教育的輔助工作。他們用心血和汗水撫育著這些受傷的幼苗,使孤殘兒童在這裡找回了快樂與幸福,為孤殘兒童福利事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
據2005年的統計,我國約有孤殘兒童57.3萬人,而承擔孤殘兒童照料工作的護理員,在福利機構僅有33,000多人,遠遠不能滿足社會對孤殘兒童護理員的需求。由於孤殘兒童的數量呈逐年增多之勢,對孤殘兒童護理員的需求量還會大大增加。而且孤殘兒童護理員的工作日趨專業化,從以往單純提供生活照料逐漸向滿足孤殘兒童的全面發展需求轉變。然而,目前我國的孤殘兒童護理員無論從數量上還是從業務技術水平上都難以滿足這一需要。確立孤殘兒童護理員這一新職業,對於改變這種狀況,滿足我國兒童福利事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需要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職業現狀
隨著社會福利事業的不斷發展,市場對孤殘兒童護理員這一新職業的需求日益增加。日前,民政部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司福利二處處長賈曉九曾表示,根據民政部有關規定,福利機構中孤殘兒童護理員和孤殘兒童的比例一般為1∶2。若按這個比例計算,僅福利機構所需孤殘兒童護理員的數量就將超過3.3萬名。如果再加上其他機構、社區、寄養家庭中的從業人員,未來該領域從業人數將達到20萬人。而民政部門所屬福利機構的孤殘兒童護理人員僅有約8000人。
據民政部統計,我國有孤兒和事實上無父母撫養的兒童57.3萬人。目前孤殘兒童的結構正在發生重大變化,殘疾兒童比例在逐年遞增,進入寄養家庭的孤殘兒童數量也在快速增長。
由於承擔孤殘兒童照料工作的護理員,目前還不能滿足社會需求,因此這個職業的就業前景比較看好。薪酬地域差異比較大,北京、上海、廣州這樣的大城市每月收入在1500元至3000元之間,有些地區的從業者月收入也就在七八百元左右。
職業要求
為不同年齡和不同殘疾類型的孤殘兒童提供24小時的生活照料;根據孤殘兒童生理特點、病理特點實施基礎護理等,給予孤殘兒童情感支持和簡單的心理指導,協助教師進行早期教育。
培訓教程
《孤殘兒童護理員:基礎知識》緊緊圍繞《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內容上力求清晰易懂,突出職業特色;結構上針對職業活動的特點,按照功能模組化的方式,分為高級、中級、初級等三個等級進行編寫。《孤殘兒童護理員:基礎知識》技能要求部分的章對應於《標準》第三章中的“職業功能”,節對應於第三章的“工作內容”,節中闡述的內容對應於第三章的“技能要求”和“相關知識”等內容。根據《標準》的要求,還專門編寫了基礎知識部分,基礎知識包括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道德、兒童護理工作基礎知識、兒童心理發展的特徵與教育對策、兒童特殊教育基礎知識、殘疾兒童康復基礎知識、孤殘兒童護理員衛生常識、兒童安全防範知識、相關法律法規等內容,是各級別孤殘兒童護理員從業的必備知識。《孤殘兒童護理員:基礎知識》分基礎知識與技能要求兩大部分,其中技能要求又分高級技能、中級技能、初級技能。《孤殘兒童護理員:基礎知識》適用於初、中、高級孤殘兒童護理員的培訓,是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技能鑑定的指定輔導用書。
職業標準
職業等級 《國家職業標準》
規定申報條件 解釋和說明
初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經本職業初級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
(1)“正規培訓”是指提供經地方省級人社部門或民政部備案批准的技能培訓基地頒發的培訓證書,且證書顯示晉級培訓學時數達180個標準學時(不低於22天);
(2)已經從業人員應提供由所在機構開具的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證明,提供《職工專業崗位工作年限證明》。
(3)本專業中專在校生在畢業前可申報初級(以學籍註冊為依據)。
中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孤殘兒童初級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孤殘兒童中級護理員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孤殘兒童初級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中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4.國家中等以上醫學專業(醫療、護理、康復)或相關專業(幼教、教育、社工、心理)院校畢業者。
(1)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提供經批准或備案的培訓機構出具的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證書,且證書顯示晉級培訓學時數達160個標準學時(不低於18天);沒有參加培訓或者培訓時間未到達規定學時者延長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職業初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的,可正常申請參加中級鑑定;如果沒有初級資格,須延長2年工作年限(7年)。
(3)中等以上職業學校經審核認定的本專業是指提供護士學校、護理類專業的中等專業技術學校、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技校以及民政中專的老年、護理類專業的畢業證書。取得其他專業(民政管理、社會保障等)應有在本職業連續1-2年以上工作經歷。
(4)本專業大專在校生在三年級、本科在校生在四年級時可申報中級(以學籍註冊為依據)。
高級(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職業孤殘兒童中級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本職業孤殘兒童高級護理員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本職業孤殘兒童中級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7年以上。
3.取得高級技工學校或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高等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4.取得本職業孤殘兒童中級護理員職業資格證書的本專業(幼教、護理)或相關專業(醫療、康復、教育、心理、社工)的大學專科以上畢業生,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1)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提供經批准或備案的培訓機構出具的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證書,且證書顯示晉級培訓學時數達140個標準學時(不低於15天);沒有參加培訓或者培訓時間未到達規定學時者延長1-2年工作年限。
(2)取得本職業中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可正常申請參加高級鑑定;如果沒有初級、中級資格證書,須分別延長2年工作年限(15年)。
(3)提供相關專業(護理專業、老年專業)大專或高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且從事本職業崗位滿2年,提供畢業證書和蓋有“縣級(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級(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專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經歷證明,並提供經批准、備案批准的技能培訓基地頒發的培訓證書,且證書顯示晉級培訓學時數達120個標準學時(不低於15天);沒有參加培訓或者培訓時間未到達規定學時者延長1-2年工作年限。
(4)非相關專業大專或高等職業學校及以上(含本科、研究生)的畢業生,需提供畢業證書,從事本職業崗位滿4年,提供畢業證書和蓋有“縣級(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公章或地級(含)以上民政局、人事局)人事專用章或公章”的工作經歷證明,並提供經批准、備案批准的技能培訓基地頒發的培訓證書,且證書顯示晉級培訓學時數達120個標準學時(不低於15天);沒有參加培訓或者培訓時間未到達規定學時者延長1-2年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