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季必
- 別名:戚圉侯
- 國籍:漢朝
- 民族:漢
- 出生地:重泉
- 逝世日期:公元前179
- 職業:大將
- 信仰:黃老之學
- 主要成就:跟隨劉邦建立漢朝
主要事跡,官職,籍貫,待遇,子孫,文獻記載,
主要事跡
季必,西漢開國功臣。漢二年,在櫟陽以三秦都尉官職投靠漢高祖劉邦平定三秦,攻打廢丘,攻下廢丘,隨後跟隨劉邦擊項羽參加東征之戰,彭城之戰,成皋之戰。
漢二年五月,彭城之敗後,項羽率領鐵騎趁勝追擊漢王到滎陽,劉邦看到楚騎的強大,馬上選三秦騎士組建郎中騎兵。劉邦就在軍中挑選能夠擔任騎兵將領的人,大家都推舉原來的秦朝騎士重泉人季必(【索隱】案:《灌嬰傳》,重泉人;作“李”,誤也,此季必是李必誤寫)、駱甲 ,他倆對騎兵很在行,同時又都擔任校尉之職,因此可以擔任騎兵將領。劉邦準備任命他們,但他們二人說:“我們原為秦民,恐怕軍中士卒覺得我們靠不住,所以請您委派一名常在您身邊而又善於騎射的人做我們的首領。”當時灌嬰年齡雖然不大,但在多次戰鬥中都能勇猛拼殺,所以就任命他為中大夫,讓季必、駱甲擔任左右校尉,帶領郎中騎兵在滎陽東京索間和項羽率領楚國騎兵交戰,把楚軍打得大敗。
漢二年五月,彭城之敗後,項羽率領鐵騎趁勝追擊漢王到滎陽,劉邦看到楚騎的強大,馬上選三秦騎士組建郎中騎兵。劉邦就在軍中挑選能夠擔任騎兵將領的人,大家都推舉原來的秦朝騎士重泉人季必(【索隱】案:《灌嬰傳》,重泉人;作“李”,誤也,此季必是李必誤寫)、駱甲 ,他倆對騎兵很在行,同時又都擔任校尉之職,因此可以擔任騎兵將領。劉邦準備任命他們,但他們二人說:“我們原為秦民,恐怕軍中士卒覺得我們靠不住,所以請您委派一名常在您身邊而又善於騎射的人做我們的首領。”當時灌嬰年齡雖然不大,但在多次戰鬥中都能勇猛拼殺,所以就任命他為中大夫,讓季必、駱甲擔任左右校尉,帶領郎中騎兵在滎陽東京索間和項羽率領楚國騎兵交戰,把楚軍打得大敗。
漢四年十月,漢軍在滅齊之戰時,劉邦派他率領漢軍別屬韓信擊破齊軍。
漢朝建立後,臧荼造反,又帶兵跟隨劉邦平定臧荼,因戰功升遷為將軍。
官職
《史記》記載為都尉,《漢書》記載為騎都尉。都尉,古代重要軍事職官名稱。戰國時期始置,是比將軍略低的軍官。漢代都尉名目甚多,比如奉車、駙馬、騎都尉等三都尉為侍從官,水衡、主爵、搜粟三都尉為職事官。漢初沿秦置郡尉,至景帝時更名都尉。(節選自季德源《中華軍事職官大典》p77-78)騎都尉,軍事職官名稱。漢武帝時始置。無定員,秩比二千石。宣帝時使監羽林騎,隸光祿勛。(節選自季德源《中華軍事職官大典》p256)
由此可見,都尉與騎都尉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係。如果季德源的觀點正確的話,騎都尉這一官職在漢武帝時始置,那么《漢書》的記載就有問題,也就是說在高祖(劉邦)二年丙申(公元前205年)騎都尉這一官職尚未設立。
籍貫
兩書均記載為櫟陽[Yueyang],而不是本文開篇那段文字中所謂的江蘇溧陽。櫟陽,古縣名,戰國時秦國之都。秦置,治所在今陝西省臨潼縣東北渭水北岸,東漢廢入萬年縣,唐武德初改萬年復置,治所在故縣西南(今臨潼北),至元併入臨潼縣。“漢二年初起櫟陽”不等於其籍貫就是櫟陽,可能是,也可能不是。《漢書·灌嬰傳》記載為重泉人。
待遇
《史記》記載為“侯,(合)千戶。”,《漢書》記載為“侯,千五百戶。”,哪個正確?無可考,故不敢妄言。
子孫
《漢書》記載: 十二月癸卯封,十六年薨。孝文元年,賁侯長嗣,三年薨。四年,躁侯瑕嗣 ,三十八年薨。建元三年,侯信成嗣,二十年,元狩五年,坐為太常縱丞相侵神道,為隸臣。元康四年,必玄孫長安公士買之詔復家。
《史記》的記載沒有這么詳細,且有遺漏與不一致的地方。《史記》中沒有賁侯季長的記載,瑕記為班,躁侯記為齊侯,也沒有詔復家的記載。漢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曾經詔令若干在高后、文景及武帝時代已經因各種原因失去“列侯”地位的功臣貴族後代重新恢復先祖身份。史稱其事為“詔復家”。 必公的玄孫季買之便是其中之一。
文獻記載
《史記》卷十八之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六(p969)記載:戚【索隱】《漢志》闕。《晉地道記》屬東海。以都尉漢二年初起櫟陽,攻廢丘,破之,因擊項籍,別屬(丞)韓信破齊軍,攻臧荼,遷為將軍,擊信,侯,(合)千戶。十二年十二月癸卯,戚圉侯季必元年。【索隱】案:《灌嬰傳》,重泉人;作“李”,誤也。四年,齊侯班元年。建元三年,侯信成元年。元狩五年,侯信成坐為太常縱丞相侵神道壖,不敬,國除。
《漢書》卷十六之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第四(p611-612)記載:戚圉侯季必,師古曰:“《灌嬰傳》雲李必,今此作季。表、傳不同,當有誤。” 以騎都尉漢二年初起櫟陽,攻破廢丘,因擊項籍,屬韓信,破齊,攻臧荼,為將軍,擊韓信,侯,千五百戶。十二月癸卯封,十六年薨。孝文元年,賁侯長嗣,三年薨。四年,躁侯瑕嗣 ,三十八年薨。建元三年,侯信成嗣,二十年,元狩五年,坐為太常縱丞相侵神道,為隸臣。師古曰:“《刑法志》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為鬼薪白粲,一歲為臣妾,一歲免為庶人。然則男子為隸臣,女子為隸妾也。”元康四年,必玄孫長安公士買之詔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