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教40多年,主要精力從事博士生、博士後的培養及指導工作。為國家重點學科:區域經濟學的學術帶頭人,並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榮獲1999年天津市“九五”立功先進個人稱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季任鈞
- 出生地:上海市
- 畢業院校:北京大學
- 性別:男
個人簡介,主要從事研究方向,
個人簡介
季任鈞,上海市人。1954年北京團市委工作。1960年畢業於北京大學地質地理系經濟地理專業。1960年至今在南開大學地質地理系、經濟研究所和城市與區域經濟研究所工作。1981-1983年赴澳大利亞訪問考察,1992年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高級訪問學者。南開大學區域經濟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南開大學濱海開發研究院特約研究員。曾任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套用經濟學學位分委員會副主任、天津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套用經濟評審組組長 和環渤海經濟研究會副理事長、還兼任天津地理學會副理事長、中國區域經濟學會理事、天津城市學會理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同行評議專家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新增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通訊評議專家等。
主要從事研究方向
大洋洲經濟地理、比較區域經濟和城市與區域發展。形成比較的觀點、城市與區域有機結合的觀點和城鄉互動的發展觀。大洋洲地區是我國研究薄弱領城。為開展大洋洲經濟地理研究,於1981-1983年赴澳大利亞實地考察。
先後發表系列論著如:《紐西蘭經濟地理》,這是我國第一部這方面的著作;《澳大利亞和紐西蘭農業地理》,是在澳大利亞實地考察基礎上寫成的。針對當時國內流行農業無效益的悲觀看法,以澳新為例,分析了澳新農業發展的自然、歷史、社會經濟條件,正確理解這兩個國家農業發展的規律,說明他們結合本國特點,不僅靠農業立國,而且至今仍是世界上重要的農產品出口國、經濟已開發國家;還參與《中國大百科全書》中大洋洲有關條目的撰寫,2004年仍被邀請參加中國大百科全書第二版大洋洲條目編審工作;其他還有:如發表在國際會議上的“The Agricultural Regions in Australia”論文等。上述工作,得到國內外同行專家的認可,也成為我國這方面的專家及研究基地。此外,為開闢我國比較區域經濟新方向進行了嘗試,完成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中國沿海北中南三大區域經濟開發模式的比較研究》項目,以及“從深圳和浦東發展看天津濱海新區的崛起”和“倫敦世界城市地位比較分析及對天津發展的啟示”、“從澳大利亞區域開發看我國的西部大開發”等。並第一次以此為方向,招收博士生,指導完成博士論文“城鄉邊緣區的發展:國際經驗與中國前景”等;區域經濟學在我國還是年輕學科,近年在城市與區域發展方面開展了一系列工作。撰寫了“城市規劃要有區域觀念”。還在國際會議上發表“Industrial Development of Coast Cities in China: A Case Study of Tianjin City”論文,並被翻譯成日文在日本出版。針對我國區域經濟聯合協作普遍存在的問題,撰寫了“區域經濟聯合協作的動力機制研究”、和“論冀京津合作中的問題、機遇、方針和措施”等。特別是論冀京津的論文,得到河北省書記和省長的肯定,認為文章“很好,有深度、有新意”。為開展城鄉統籌發展研究,撰寫了“城鄉邊緣區值得研究”和“三農問題的癥結及其解決途徑”等論文,並承擔國家教育部博士點基金項目“中國沿海地區鄉村-城市轉型與協調發展研究”,並由商務印書館以專著形式出版。小城鎮大戰略的提出,使各地區把小城鎮發展規劃,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此,主持承擔了“河北省部分重點小城鎮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11個小城鎮)。項目完成後經河北省審議,認為“起點高,有創新,符合河北省的實際,對小城鎮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此外,還主編了由環渤海地區經濟聯合市長聯席會各成員市幹部和環渤海經濟研究會專家、學者共同撰寫的《環渤海地區經濟研究文集》。以及“再創北方經濟中心”、“長江三角洲地區經濟一體化研究”、“天津濱海新區:第三個國家級‘增長極‘”、“中國沿海北中南三大區域城市化與協調發展比較”和在美國《Leaders》雜誌上發表“Opportunities in Binhai”等文。還參與台灣的學術交流、雲南省的經濟發展規劃、天津市的農業區劃、城鄉規劃、濱海新區發展、貴州省的旅遊資源開發和一些國際學術會議等。適應新形勢下出現的新問題,還積極參與有關的學術與媒體報導活動:如2006年9月參與江蘇省《鹽城市沿海開發戰略規劃》國際招標評標專家組組長工作。2006年1月6日應中央電視台邀請,隨戴相龍市長走進《新聞會客廳》參加<決策者說>節目,談濱海新區發展問題。2006年7月1日青藏鐵路通車前夕,應中華建 築報記者採訪,談青藏鐵路通車意義及避免負面影響問題和應《三聯生活周刊》記者採訪,刊登在2008年第一期上的談京津高鐵問題和”從發展條件的三個層面看蘭海商貿中心的前景”(走向蘭海:項目推介高峰論壇,2008.4.14)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