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繼旦(1868-1935),清代湖北孟氏傑出人物 法律史學家。字希周,號復卿,亦號佛心,湖北鄂城城關人。優廩膳生遇缺,候選訓導。肄業湖北武昌道師範學堂(今武漢大學),旋以教職由湖廣總督張之洞派送日本遊學(《大清宣統政紀卷之三十六·引見廷試遊學畢業生》)。東京警視廳警察普通畢業,咨送警監學校,湖北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日本中央大學畢業。清宣統己酉(公元1909年),應學部考試,獎給法科舉人(載湖北通志)。庚戌(公元1910年),朝考二等,授七品小京官,分民政部警政司員。辛亥革命(公元1911年),公相力與之。民國元年(公元1912年),革命軍軍政府,署麻城縣知事。著有《味外味新編》二卷、《警察要義》二卷、《市町村自治行政論》、《法學通論》、《譯述日本取締鴉片法規》。
基本介紹
- 本名:孟繼旦
- 別稱:佛心
- 字號:希周
- 所處時代:清民
- 民族族群:漢
- 出生地:湖北鄂城城關
- 出生時間:1868年9月24日
- 去世時間:1935年9月6日
- 主要作品:見上
- 主要成就:參加辛亥革命
市町村自治行政論
繼旦公撰
周兆沅作序
清光緒卅三年(公元1907年),十一月
一
國家之行政,官廳而己。然,近世各國行政之組職,不僅有官廳之官治行政,且有公共團體之自治行政。蓋公共團體之與官廳,皆為國家之行政機關也。公共團體,雖為國家之機關,以行國家之事務,而其與官廳究有區別。官廳非人格也,官廳之行為,皆國家之行為,故官廳處理國家事務之職務,而非其義務,有一定範圍之許可權,而非其權利,以其一切職權屬於國家,而非屬於官廳也。公共團體,既為國家之機關,又為獨立之人格。先有地方自治主體之存在,獨立而為行為之源泉。凡其機關處理之事務,固為國家之行為,而無不自負其義務,自享其利權。故曰公共團體者,國家機關之人格也。日本公共團體,分為二級:上級為府、縣、郡;下級為市、町、村。府、縣、郡之為法人,則從法律命令,以處理屬於府、縣、郡之事務。市、町、村之為法人,本其權利義務,以處理市、町、村公共事務,從法律命令之事務,人盡知之。至公共事務雲者,以廣博之觀念,決不能定其人格為何如之範圍,而有為之解者曰:公共團體者,以國家之行政,為其地方人民之生存目的也,公共團體人格之範圍,必先限於國家行政事務之範圍,但國家之事務,何者?宜國家直接處理之,何者?宜委於公共團體以處理之,又不可不為區劃其界限也。夫地方公共團體之為自治者,其要領在使地方人民自為處理直接關於團體之利益,而非直接關於國家全體利益之行政事務也,且由國家之政策運用。上言之,直接關於國家全體利益之政務,不可委於地方之自治團體,委於地方自治團體,反有四分五裂之不良結果,於是一依中央統一之機關,而出之固宜,乃觀各國之行政組織,又無不並用集權與分權二策,而分為若者官治、若者自治之制度,其直接關於國家全體利益之政務,則國家以官廳直接施行之,直接關於地方利益之事務,則委於公共團體之自治以施行之。一以為政務之統一,期運用之靈活;一以為行政之適宜,求德澤之普及也。然國家究以如何之事務,專為直接關於地方人民之利益乎。國家之事務,大要分為外交、軍事、財政、司法及內務等。外交、軍事明為直接關於國家全體之利益,財政亦屬於國家之事務,司法往時,多任地方之自治,近或有以為地方事務之一二,國而一般則視為直接關於國家全體之利益,皆屬於國家之政務者,惟內務行政之事務,則為直接關於地方人民之利益,故地方公共團體之事務,可謂不離於內務行政之範圍中矣。要之,公共團體之為人格,同時究為國家之機關,而其關於地方人民生存目的之事務,即是國家之事務,故不得不受國家之監督。且公共團體之,宜受國家監督者,實本其為國家機關性質而來也。抑聞之德、儒、伯、倫知理之論,地方自治制度也。一曰宜有學識者;二曰宜有德義心;三曰宜閒暇。蓋當自治之任者,處理公共事務必量其緩急,辨其利害,時發表一已之意見,以謀於公眾,非有學識之人,斷難勝任。有勝任者矣,而自治團體,又要有德義心,若不養成地方人民,共同生活之精神,則未見自治之益,而先蒙其害,且自治之事務,在自勞而益人,自損而益人,非富厚有獨立生計者,必無閒暇以盡力於公益,故欲圖公共團體人格之成立者,本其公共生存之目的,而以保護人民幸福,補助國家之機關,舍此詎有他道哉。中國久重官治行政,近鑒於各國公共團體之發達,而國家因之日強,各省始講求地方自治之制度,而苦無成書,吾友武昌孟君復心留學日本有年,近編《市町村自治行政論》,撮要提剛,切實可行,沅讀而喜之,因為說明公共團體之為人格之性質及範圍,又附德儒自治制度格言,所以解吾國人謀始之疑議,而並示其宗旨也。
二
同邑饒叔光書後
清光緒卅三年(公元1907年)十月
丁未(公元1907年)之秋,叔光奉奏,派至東洋遊歷,與同邑孟君復心晤於旅邸,語次,孟君出所輯《市町村自治行政論》見示,為縱談者久之。叔光居東京考察有日,復涉靜岡,既觀其市,復觀所屬町村。凡長田、南槖、大里、清水等處,皆躬親遍歷,稻取生出模範等村制度,亦靡所不訪,其所見之跡,若學堂、若病院、若橋樑道路,山,若森林;野。若農田水利,輔教養若青年、處女、耆老諸會,農業、漁業、信用諸組合,莫不經營慘澹,秩序井然,則喟然嘆曰:“彼邦之治其鄉邑,其措理固若此哉。”繼思此非創設也。周禮建鄉遂之官,漢師古法為三老嗇夫游徼之制,誠以川谷異勢,民生異俗,立一切之法,以概之萬有不齊之地,必至捍格難入,故不若總大綱而為之經制,使不戾於此者,皆聽芸芸者之自為擘畫。而在上者,但施其董率制度而已,能使百廢俱興,蓋在上者代營之,而情有不悉,不如使在下自營之,而隱無不知也。在下之一二人獨營之,而力有不任,不如使下之眾人共營之,而事而不舉也。七月詩以授衣舉趾築場乘屋為言,類皆父老敦勉子弟,想見在下自營之意。孟子告滕君“友助扶持”諸語,與所謂眾人共營者亦無不合。自治之事,古人已具,何必仿自泰東西。吾人所以取泰東西者,不過為古意寢失,因彼制度較為省便耳。且孟子所言,雖未見施設,而諷繹豳詩,與今日所見略同。而忠厚敦龐之風,則尤過之,又豈可僅以今日所見為止境哉?抑叔光於此頗有疑焉。考長田村人口萬二千四百四十二,其歲出費已萬二千八百卅四圓。南槖村人口二千一百六十四,其費亦五千七百七十五圓,私訝彼邦民力何以勝此。意者學校醫藥諸款,即未辨自治時,居民亦當私費,而此外諸款,以辨公同之業。其所獲之數,仍將溢於所費之數歟?不然,何以為之而不倦也。復心留日本學政治久,其編是書,本講堂口授,博參眾說,條分縷析,吾知其心得甚多,願益有以相詔,又竊願吾國之言自治者,因此邦已然之跡,以進於《豳風》、《孟子》純王之治也,於是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