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機構設定:辦公室、法制工作委員會等機構
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任期與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相同。
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辦公室、人事任免和代表聯絡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農村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信訪科、老幹部科等機構。
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5、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6、撤銷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7、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8、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
9、在縣長、和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10、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縣人民政府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縣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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