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前身是孟津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1948年4月19日孟津全境解放,1950年3月舉行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至1954年2月,共經歷5屆,舉行10次會議。孟津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7月在縣城(今會盟鎮老城)舉行,至今共經歷12屆。
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是孟津縣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由選民直接選出的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前身是孟津縣各界人民代表會議。1948年4月19日孟津全境解放,1950年3月舉行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至1954年2月,共經歷5屆,舉行10次會議。孟津縣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7月在縣城(今會盟鎮老城)舉行,至今共經歷12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孟津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全縣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5、選舉縣長、副縣長;
6、選舉縣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7、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聽取和審查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9、聽取和審查縣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0、改變或者撤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1、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2、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3、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4、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5、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