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建偉(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孟建偉(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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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建偉,男,蒙古族,1954年11月生,內蒙古臨河人,哈爾濱理工大學畢業,大學,1969年10月參加工作,1973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

2019年9月,內蒙古檢察機關依法對孟建偉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非法持有槍枝、彈藥案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孟建偉
  • 國籍:中國
  • 民族:蒙古族
  • 出生地:內蒙古臨河
  • 出生日期:1954年11月
  • 畢業院校:哈爾濱理工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官方披露,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69.10——1971.05,內蒙古自治區磴口縣沙金胡套海公社通訊員;
1971.05——1976.03,中國人民解放軍5108部隊64分隊戰士;
1976.03——1977.07,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盟農機廠工人;
1977.07——1981.07,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政治處幹部;
1981.07——1986.05,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交警支隊海渤灣中隊副指導員;
1986.05——1988.01,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交警支隊副隊長;
1988.01——1991.0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交警支隊隊長;
1991.02——1994.07,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司法局副局長、勞教所所長(兼);
1994.07——1998.05,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
1998.05——2003.06,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盟公安局局長;
2003.06——2007.1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公安局局長;
2007.12——2010.09,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兼);
2010.09——2013.01,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
2013.01——2015.01,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委員;
2015.01——2017.12,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政協委員。
2017.12,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0月31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5月10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孟建偉理想信念、宗旨意識喪失,目無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議事規則,未經集體研究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收受禮金,向國家公職人員贈送禮金,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及其子女收受對方巨額財物,縱容、允許配偶在其管轄地區經商辦企業,縱容、默許配偶以本人名義為親屬安排工作;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干預案件審查,違規批准購買民用槍枝彈藥;生活作風腐化,造成不良影響。
孟建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影響極壞,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內蒙古自治區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孟建偉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孟建偉作出逮捕決定。

官方披露

2019年6月,內蒙古紀委監委刊發《“傘“上之“傘”孟建偉》中披露,孟建偉默許家人利用自己職權影響力貪贓枉法,與社會涉黑涉惡人員交往,插手干預有關案件,形成了“家族式”腐敗。
孟建偉妻子是劉麗萍(包頭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原主任科員),次子孟根達(昆都侖區檢察院原副檢察長)

提起公訴

2019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建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孟建偉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先後擔任包頭市公安局長,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等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彈藥,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枝、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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