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孝感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urban water supply in Xiaogan
  • 所屬省份:湖北省
  • 適用地區:孝感市
  • 適用範圍:供水管理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第三章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第四章 城市供水經營和管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城市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的建設、經營、管理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和個人以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後,供給用戶。
第三條 城市供水應當堅持開發水源與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合理利用水資源,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科學確定供水規模、類別、價格。
第四條 孝感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孝感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受孝感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委託,具體負責孝感城區供水管理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工作。
發展和改革、水利、衛生、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規劃、價格、農業、林業、海事、漁政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管理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城市供水水源的開發利用,應遵循“先地表水、後地下水”的原則,嚴格控制並逐步減少地下水的開採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公共供水管網到達的地區;
(二)在地下水禁採區、超採區域內的;
(三)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地下水超採區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到達的區域,對原取用地下水作供水水源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訂限期關閉計畫,並監督實施,但根據戰略儲備與應急需要保留的除外。
第七條 飲用水水源應當劃定保護區,由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
第八條 飲用水水源各級保護區及准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定的排污口必須拆除;不得設定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停靠船舶;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禁止設定油庫;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禁止養殖珍珠和投放化肥養殖;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准保護區內: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削減排污負荷。
第九條 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當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評估,定期發布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資源、河道、水庫和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
(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執行情況,對水源水質進行定期監測;
(四)農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植業、畜禽養殖業的監督管理,防止農藥、化肥、農膜、畜禽糞便污染飲用水水源;
(五)漁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漁業活動和水產養殖污染飲用水水源的監督管理;
(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源涵養林的合理開發利用,做好涵養林地和各級重點公益林地植被保護的管理;
(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城鄉建設、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礦產資源的開採、規劃用地和項目建設;
(八)海事管理機構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船舶的管理,防止船舶污染飲用水水源;
(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應的水的質量負責。其中,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
第十二條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取得衛生許可證,並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單位必須有水質淨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水質檢驗儀器、設備和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性檢驗,並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同時接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監測。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定期進行常規檢測並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同時接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監測。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供水水質檢查和督察制度,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第十五條 城市供水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路、手機簡訊、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用戶有權向城市供水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查詢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被查詢單位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向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相關單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按國家規定報告並及時處置。

第三章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建設,應當依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式。項目的申報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承擔,並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應有城市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參加。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地方質量標準。
第二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設施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錶出戶、計量到戶的終端收費標準進行設計和建設。
已建成住宅未達到終端收費標準要求的,應當有計畫地進行改造。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工程技術規程的要求。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徵求城市公共供水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及供水設施建成後需移交公共供水企業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共供水企業移交項目設計檔案、設備材料合格證明、質量檢測證明、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技術資料和財產清單。

第四章 城市供水經營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合理設立服務網點和完善服務措施,方便用戶。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向用戶公示城市供水價格等有關政策信息以及辦理報裝接水、過戶更名、變更用水性質、故障報修和其他服務事項的業務流程和內容。
第二十六條 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逾期不繳納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可以按照契約約定追究用戶的違約責任。
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應當單獨安裝結算水錶。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隻結算水錶時,按從高使用水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根據城市建設和供水需求情況,按供水成本價格的變化適時調整。
居民生活用水應儘快實行階梯式水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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