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孝感北站站前廣場管理辦法(試行)
- 意義:加強對孝感北站站前廣場的管理
第一章 廣場管理中心職責
第一條 為加強對孝感北站站前廣場(以下簡稱“站前廣場”)的綜合管理,維護廣場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管,營造規範有序、安全文明、整潔優美的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站前廣場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站前廣場區域,是指孝感北火車站以西、站前路及以東(另含將軍大道夏河橋至廣場段、高店河三合橋至廣場段道路)範圍內的區域。
第三條 孝感北站站前廣場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廣場管理中心)主要職責:
(一)負責廣場的場容場貌、交通秩序、戶外廣告等方面的管理;
(二)負責廣場場地、道路、園林綠化、給排水、供電、照明、安防、公廁、污水處理及站前停車場等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日常管理;
(三)負責縣委、縣政府安排的廣場相關活動及社會公益活動的服務接待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項廣場管理規範、制度。
第二章廣場執法管理
第四條 各職能部門將站前廣場列為重點執法、管理區域。在縣政府統一協調下,由各職能部門委託廣場管理中心執法、管理。
(一)縣建設部門將城市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市政設施等方面的部分管理職能委託廣場管理中心管理執法;縣交通部門將車輛運營秩序、打擊非法出租營運車輛和城市道路管理方面的部分管理職能委託廣場管理中心執法;
(二)縣公安、衛生、環保、文化、物價等部門根據需要可逐步、分批委託廣場管理中心執法或管理;
(三)委託執法管理權的職能部門應與廣場管理中心簽訂委託書,明確具體責任、權利和義務;
(四)廣場管理中心與各職能部門建立協調聯動處理機制。
第五條 站前廣場區域內新建或臨時設立的建築物、構築物需按程式報規劃部門審批。對下列行為,廣場管理中心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堅決制止,並及時通知規劃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逾期不拆除臨時建設的;
(二)占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在道路兩側及廣場堆放物料及其他設施的。
第三章廣場公共秩序管理
第六條 為加強站前廣場區域車輛停放管理,縣交通運輸部門管理部門將孝感北站站前廣場北區停車場及資產移交廣場管理中心統一管理,廣場管理中心負責處理好廣告經營等遺留問題。
第七條 廣場管理中心根據道路交通管理的實際需要,制定、調整、公布站前廣場及其周邊地區的交通管制方案並嚴格執行。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停放場地以及客運計程車、公車停靠點,由管理中心進行規劃,並實行嚴格管理。有以下行為的,由廣場管理中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一)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擅自進入廣場限制區域的;
(二)在人行道以及劃定的禁停區域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
(三)其他違反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為加強站前廣場區域車輛運營管理,對下列行為,由廣場管理中心依法予以查處:
(一)客運班車、旅遊客車、計程車、城市公車進入廣場區域內不服從站前管理中心統一管理的;
(二)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從事經營行為的;
(三)計程車倒客、甩客、拒載、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不按指定站點停靠、上下乘客的;
(四)其他違反運輸法規的經營行為。
第九條 堅決打擊倒票行為,一經發現,由廣場管理中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條 廣場管理中心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
第四章廣場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一條 站前廣場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維護廣場區域環境衛生和愛護公共設施,對下列行為,由廣場管理中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一)超出建築物外牆面對建築物外走廊、陽台進行封閉,或者其外型、規格、色彩不符合廣場容貌標準的;
(二)違反城鎮容貌標準在建築物外部安裝空調、太陽能熱水器、防盜網、遮陽罩等的;
(三)在廣場周邊的護欄、線桿、樹木、綠籬等處吊掛雜物或者晾曬衣物的;占用廣場道路打穀曬糧或隨意露天燃燒秸稈的;
(四)擅自飼養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鴿,影響廣場容貌和環境衛生的;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
(五)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的;不按照規定傾倒垃圾、污水或者糞便的;
(六)在廣場區域內污染路面或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
(七)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定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整潔和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築物料。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及時清運。
第十三條 由縣政府投資,在站前廣場臨站商務片區內規劃建設一座垃圾中轉站。實行以錢養事的辦法,由廣場管理中心與縣環衛部門簽訂相關協定,將站前廣場納入清掃範圍,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轉運、填埋處理。
第五章廣場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四條 廣場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廣場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確需在廣場區域內道路上行駛的,事先必須經廣場管理中心同意,並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二)機動車在橋樑或非指定道路上試剎車;
(三)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它易燃易暴管線的;
(四)擅自在橋樑或路燈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或者其它懸掛物;
(五)在道路上攪拌物料、焚燒廢棄物;
(六)聚眾賭博、打架鬥毆的;
(七)從事抽籤、算命、看相等封建迷信活動的。
第十五條 在站前廣場區域內設定戶外廣告設施,由廣場管理中心審核後,按照戶外廣告設定規劃技術標準、審批程式進行報批。設定戶外廣告應簽定安全責任書。對下列行為,由廣場管理中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設定戶外廣告的;
(二)設定戶外廣告不牢固、不安全,脫色破損、陳舊的戶外廣告,不及時維修、更換,妨礙交通、損壞公共設施、影響廣場形象的。
第十六條 廣場管理中心應當按照規劃設定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信息,並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塗寫。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廣場區域內道路、橋樑、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加工製作商品;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擺攤經營、作業或展示商品。
第六章廣場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八條 站前廣場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愛護廣場區域的綠化苗木,保護各類綠化設施。對下列行為,由廣場管理中心按照國家綠化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准,擅自占用綠化用地或在公共綠地內設定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的的;
(二)擅自砍伐、損壞、踩踏花草樹木的;
(三)其他損害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七章廣場公共活動管理
第十九條 在站前廣場區域內從事下列公共活動,必須向廣場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舉辦:
(一)舉辦慶典、展覽、諮詢、商業促銷、文藝表演、體育競賽等活動;張掛標語、橫幅等宣傳品。
(二)縣政府規定應當由管理中心批准的其他活動。
第八章廣場基礎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縣政府將站前廣場區域內的交通、安防、標識、停車場、美化亮化等公用設施列入建設重點,由縣政府投入資金建設,廣場管理中心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管理。高標準規劃、建設廣場天網工程,並與公安、交警部門天網工程聯網,實現廣場監控全覆蓋。
第二十一條 站前廣場區域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廣場區域的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對下列行為,由廣場管理中心按照國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一)擅自占用廣場區域的場地、道路、附屬設施和通道,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擅自挖掘的;
(二)損毀、侵占廣場場地、道路、通道及挪動附屬設施的;
(三)損壞、侵占廣場公共設施的其他行為。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