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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介紹
清康熙十四年(公元1675年),清王朝的外藩蒙古察哈爾旗布爾尼親王作為蒙古最後一位大汗的後裔,不甘屈從於清朝的統治,起兵反清,但很快即失敗,導致了北元政權及其餘部的徹底覆滅和清王朝中央政權的擴張與鞏固。
林丹汗的長子額哲因病去世以後,其弟阿布奈襲為親王。但是,由於阿布奈對先人的恥辱耿耿於懷,多年不朝見,所以清朝廷將其革職下獄,囚禁在盛京。阿布奈有二子,長子布爾尼,次子羅不藏。布爾尼襲為親王,但是布爾尼的態度與其父相同,相反由於阿布奈被囚,布爾尼對清朝的仇恨加深。他於清康熙十一年(公元1672年)與清康熙十四年(公元1674年)曾兩次進京朝賀,表面上對清朝順從,但心裡仍然圖謀報復。
清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農曆12月,南方爆發了“三藩之亂”。三藩是指駐鎮雲南的平西王吳三桂、駐鎮廣東的平南王尚可喜和駐鎮福建的靖南王耿精忠。叛亂迅速蔓延南方,嚴重威脅到清朝的統治。康熙大帝派京師大軍南征“三藩”,一時京城空虛。
由於戰亂,察哈爾部民人心混亂,因此布爾尼認為脫離清朝的時機已到,在清康熙十四年(公元1675年)毅然舉兵反清。布爾尼與弟弟羅卜藏同阿雜里喇嘛、僧格渾津、噶爾馬色冷、布達里、巴達里、巴呢、陳特塔爾、噶爾昭、噶爾馬、薄托和等人密謀。農曆3月,親王布爾尼與弟弟羅卜藏籌備兵器、整頓和訓練察哈爾右翼四旗兵馬。察哈爾都統晉津,附牧察哈爾的喀爾喀公垂扎布也積極支持親王布爾尼和羅卜藏的反清計畫。親王布爾尼派人聯繫調駐宣府的察哈爾左翼官兵的同時,又派人策動各旗蒙古王公參加反清起義。原察哈爾所屬奈曼旗郡王札木禪積極回響了布爾尼的號召,布爾尼決定於農曆3月25日起事。
不料,他的計畫被妃子長史辛柱公主所發覺,她暗中派她的弟弟阿濟根入京告密。清朝廷覺得事態發展嚴重,不能不採取對策。於是康熙大帝與皇太后(孝莊文皇后)商量後,派侍衛塞棱赴義州,以議事為名,召布爾尼、羅卜藏入京。布爾尼知道是計策,沒有進京,監禁了侍衛塞棱。農曆3月25日,布爾尼親王、羅卜藏、阿雜里喇嘛、僧額渾津喇嘛、喀爾喀公垂扎布、都統晉津、副都統布達里舉事反清,率領數千人的隊伍(其中也有奈曼旗郡王札木禪的隊伍),直奔張家口,準備與調駐宣府的察哈爾左翼四旗的散秩大臣禪爾濟、一等侍衛阿達、參領舒什蘭會師。但是,這三人不敢與清朝廷對抗。而察哈爾左翼四旗官兵,不顧散秩大臣禪爾濟的阻攔,在宣府譁變,毀長城邊牆去投布爾尼親王的隊伍。農曆3月27日,布爾尼親王的起義隊伍到達張家口以北的鄂西奚,奪取御馬廠和清朝大臣馬廠的馬群挺進張家口。
此時由於京師八旗官兵盡數南征,無力討伐布爾尼。康熙大帝深憂之時太皇太后向康熙大帝推薦了大學士圖海。於是康熙大帝命多羅信郡王鄂札為撫遠大將軍,圖海為副將軍,率兵討伐布爾尼。圖海召集了京師滿洲蒙古八旗所有家奴,共數萬人,揮師討伐布爾尼。因為聽到布爾尼要進攻盛京救阿布奈的風聲,朝廷命奉天將軍與寧古塔將軍嚴守盛京。與此同時,派理藩院郎中馬喇等到漠南東部諸旗徵調兵馬,科爾沁、阿祿科爾沁,翁牛特、巴林、敖漢、喀喇沁、土默特、扎魯特諸旗王公紛紛請求出兵。
農曆4月,鄂札率兵出征,在開往張家口的途中,圖海以金銀珠寶誘惑士兵,每到州縣村堡,即令家奴搶掠一番,快到察哈爾境內時,又以察哈爾數百年基業,珠寶不可勝數,若能獲取終身富貴來鼓舞士氣,清軍人人士氣高漲。農曆4月21日,將軍鄂札和圖海率領的隊伍到達歧爾達素後,探知布爾尼隊伍在達祿駐紮。4月22日,圖海隊伍到達祿時,布爾尼埋伏于山間,列陣等待。圖海指揮隊伍猛烈攻擊,布爾尼親率大隊擺列火器抗擊。圖海隊伍最終衝破了布爾尼的陣地,布爾尼大怒,兩次組織人馬進行英勇抗擊,但仍不能抵擋圖海隊伍的連續進攻。喀爾喀公垂札布逃跑,都統晉津率部投降。布爾尼兄弟無法再戰,領三十餘騎突圍,逃往扎魯特境內。此時,科爾沁親王(和碩額附)沙津奉命率領王旗兵馬到達扎魯特旗的貴勒蘇特,包圍了布爾尼。
羅不藏台吉(本書按:“台吉”位蒙語,漢義為“皇太子”、“皇太弟”,是蒙古部落首領的一種稱呼,一般有黃金家族血統的首領才能稱台吉,黃金家族女婿身份的首領稱塔布囊)是沙津的妹夫,於是面見沙津稱兄布爾尼已經逃走,自己前來乞命追蹤。沙津命他先招來布爾尼方可饒命。於是遣兵三十人與羅不藏同往。布爾尼與羅不藏相見後,兩人一同逃走了。
按清朝官方記載,沙津親率騎兵追上,將布爾尼、羅不藏二人逐一射死在草原上。
“布爾尼之變”不到兩個月就以失敗告終。清朝廷鎮壓布爾尼之後,迅速採取了種種措施,進一步削弱察哈爾蒙古的勢力。首先,對布爾尼的父親阿布奈處以死刑;其次,對夥同布爾尼發動事變的察哈爾首腦,除已故死者外,都逮捕處刑;其三,對追隨布爾尼的察哈爾左翼四旗兵丁,將其拆散後令分駐於河南府,以贖其罪。隨後,再次調查各部戶口,重編旗佐,改換遊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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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大帝對布爾尼事件的平定特別重視。在清康熙十四年(公元1675年)農曆閏5月,鄂扎與圖海班師凱旋,康熙大帝親率眾臣迎接,並讚揚他們:“遠行征討,滅察哈爾圖,建立大功。”
清朝先用懷柔政策安慰兵強馬莊的科爾沁,後又藉故削弱俺答汗裔土默特勢力,然後又絕察哈爾汗之後。至此可以說把漠南蒙古已經穩穩地控制在手中。通過對“布爾尼之變”這次事件的平定,清政府不僅消滅了察哈爾汗室,而且進一步剷除異己,使蒙古王公貴族全部順從了清朝。清朝在漠南蒙古的統治根本上確立,內蒙古的政治形勢也最後穩定。
通過平叛,年輕的康熙大帝不僅獲得了對漠南和漠北兩大蒙古區域至高無上的權威,而且也為日後實施“以夷制夷”政策、藉助蒙古部落強大的作戰能力征服西域和西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學者梁劍兵、張新華在《對1675年布爾尼事件的法律社會學分析》一文中分析道:
察哈爾蒙古,是明朝時期蒙古汗的直轄部落,其遠源可追溯到成吉思汗麾下最剽悍的近 衛軍“怯薛軍”,在史籍中又記作“插漢”、“插漢兒”等。明嘉靖三十五年(公元1556年),其首領達賚遜庫登汗因受蒙古土默特部落俺答汗壓迫,率部眾徙牧於遼東邊外。因北元大汗宮帳為白色,故稱其部落為“察哈爾”(蒙語察乾的複數白色的意思)。
明朝末年,察哈爾部林丹汗以蒙古大汗的身份,操縱漠南蒙古政局,與明朝和後金形成鼎足之勢。後金天聰汗(皇太極)為統一漠南 蒙古,利用蒙古內部固有的部落矛盾,三次組織歸附後金的蒙古各部軍隊一起出征察哈爾,迫使林丹汗率部西避青海,後金天聰八年(公元1634年)病死於途中。林丹汗死後察哈爾部潰散,大部分官員率領屬眾歸附後金,後金授予職爵,以其部屬編設佐領,隸於滿洲八旗,形成了八旗察哈爾。仍有一部分官員擁林丹汗子額哲(號額爾克孔果爾)駐牧黃河河套,不肯來歸。
後金天聰九年(公元1635年),後金政權派遣多爾袞等四貝勒率兵往收額哲,額哲與其母蘇泰太后被迫率屬下一千餘戶投降。後金“即其部編旗,”安置於義州(今遼寧義縣)邊外駐牧,形成了外藩察哈爾。
清康熙十四年(公元1675年),林丹汗的孫子、外藩察哈爾首領布爾尼親王起兵反清被鎮壓後,該旗被削。這一事件的產生和發展變化,不僅對鞏固清朝中央政府的戰略後方起到了相當重要的作用,而且標誌著清王朝對蒙古各部法律政策的根本轉折。
在整個清朝,蒙古各部落就政治地位而言,有三個層次,即八旗蒙古、內屬蒙古、外藩蒙古(又稱扎薩克蒙古,又有內外扎薩克之別)。八旗蒙古是較早歸附清朝的蒙古部眾,清朝廷據滿洲旗制將他們編為八旗,在清朝廷的統一指揮下與滿洲八旗並肩作戰,在建立清朝的過程中立了很大的功勞,入關後,取得了較高的政治地位,僅亞於滿洲八旗,被安排在內地駐防,成為清朝廷重要的依靠力量。凡是滿洲八旗貴族所能享有的基本權利,八旗蒙古貴族也基本上都能有。外藩蒙古是指內、外蒙古領有旗屬的王公貴族,他們有自己的領地、屬民,爵位世襲,對內事務也有一定的自主特權。內屬蒙古是指在歷史的變遷中,由於種種原因,喪失了自己的固有權利的蒙古貴族及其所部。清朝廷視其人數之多少,編為旗、佐,大致安置於邊疆與外藩蒙古接壤地區,由清朝派官管理,也稱為總管旗。總管旗既無八旗蒙古的政治地位,也無外藩蒙古的世襲、自主權利。
在清朝初期多次對林丹汗的戰爭中,先是有幾個察哈爾部落歸附或投降後金,被安置為外藩蒙古旗,當林丹汗病死後,其直屬部落民眾的大部分被分別收養和安置於滿族八旗之下,是謂八旗察哈爾。當額哲所統領的這一部分察哈爾蒙古部落歸降後金之後,取得了比較特殊的地位,雖然被安置為外藩蒙古扎薩克旗,但中央政府並不將其與其他外藩蒙古旗同等對待。在1675年反清失敗後,其政治地位從外藩蒙古降低到內屬蒙古,其演變過程大體上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諸外藩蒙古中政治地位最高時期(公元1636~1659年)。從實際的意義上說,明朝建立後,元政權並沒有滅亡,而是退居長城之外,可稱為北元,林丹汗是北元的最後一個大汗。額哲投降後將元朝歷代皇帝的傳國玉璽獻給皇太極。在後金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以額哲為首的漠南蒙古十六部四十九位領主,在盛京(今遼寧瀋陽)舉行大會,共尊皇太極為蒙古大汗,並奉上“博格達徹辰汗”的尊號,整個漠南蒙古諸部都臣服於大清。該年後金改國號為清,皇太極正式稱帝。皇太極非常高興,不但封額哲為和碩親王,“爵秩最尊,位冠於扎薩克諸王之上,又不令其屬民分離,仍舊管領。”而且將自己的親生女兒嫁給額哲親王。其後,滿族中央政府一直對外藩察哈爾實行懷柔政策,外藩察哈爾也積極服從中央政府的調遣,在清初參加了松錦之役、出征北京及山東之役、山海關之役和順治初年追擊蘇尼特部騰機思之役,與八旗兵一道衝鋒陷陣,為清朝定鼎中原立下了汗馬功勞。後金崇德六年(公元1641年)農曆1月,額哲親王病逝,時年二十歲,無嗣。其異母弟阿布鼐年幼,由固倫公主攝政(公元1641~1648年),清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固倫公主再嫁阿布鼐。清順治五年(公元1648年),阿布鼐襲爵為和碩親王,成為外藩察哈爾第二任扎薩克(旗長),這一時期為外藩察哈爾與中央王朝親和程度最高時期。
第二階段,與中央政府摩擦時期(公元1659~1669年),以阿濟薩行刺案為起始轉折點。清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農曆5月,外藩察哈爾旗內發生一起刑事案件,和碩親王阿布鼐及其旗下官員審理失當,受到清朝廷嚴厲處罰,這一事件及其以後接連發生的事情,直接導致了察哈爾旗的覆滅。《清世祖實錄》記載:“理藩院議,察哈爾國固倫額駙親王阿布鼐,因部人阿濟薩持刀行刺,不遵例知會掌扎薩克別旗王、貝勒等,擅自處斬,應削親王爵,罰馬一千匹。審阿濟薩案之固山額真阿克喇瑚、噶爾瑪色稜擅將阿濟薩父母及伊弟伊妻不啟請本王,竟行處斬,俱應棄市,籍沒家產。其噶爾瑪色稜所襲拖沙喇哈番,令其別支子弟承襲。同審之薩馬克坦、綽瑚、席達、晉藎、博爾波、他珥、塞冷等俱應籍沒家產。議上,得旨,阿布鼐從寬免削親王爵,罰馬一千匹,阿克喇瑚、噶爾瑪色稜從寬免死,並薩馬克坦、綽瑚、席達、晉藎、博爾波、他珥、塞冷等俱籍沒,余依議。”這一處罰激怒了年輕氣盛的阿布鼐親王,作為蒙古大汗後裔的阿布鼐自命不凡,因此對中央政府懷恨在心,負氣不再朝覲。康熙大帝即位以後,阿布鼐仍不來朝,清朝廷對其藐視中央政府的行徑一再隱忍。
第三階段,走向軍事反清並被中央政府削藩時期(公元1669~1675年),以阿布鼐親王被囚禁為起始轉折點。清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農曆2月,清聖祖命理藩院查處阿布鼐親王。《清聖祖實錄》記載:“禮部請封外藩蒙古諸王妃。得旨,察哈爾阿布奈親王之妻(阿布鼐親王之蒙古妻子)著停封,余如議。阿布奈系出征所獲之人,乃尚以固倫大長公主,命為親王,恩遇優渥,較之在內諸王及外蒙古諸王,止有太過,並無不及。乃在外諸王、貝勒等,每年俱來問安,年節來朝。阿布奈竟忘恩養,八年以來不一朝請,(朕)且每年遣人存問公主所生之子,頒給恩賜,阿布奈猶不親身一問太皇太后及朕躬安。公主所生幼子,阿布奈理應撫養,乃交與已分家之長子(指布爾尼),更屬何心。此等情節著理藩院嚴查議奏。”農曆5月16日,康熙大帝又設計逮捕了跋扈的輔政大臣鰲拜,並治其罪,隨即懲辦藐視朝廷的外藩察哈爾,這是康熙親政,樹立威信的重要舉措,阿布鼐再次受到嚴懲。農曆5月27日“理藩院遵諭議覆:阿布奈無藩臣禮,大不敬,應論死。革去王爵,不準承襲。得旨,阿布奈理應依議處死,但向經恩遇,姑從寬免死,著革去親王,嚴禁盛京。”農曆9月,清朝廷拘捕阿布鼐親王並將其囚禁於盛京之後,命其長子布爾尼襲和碩親王爵位,並成為外藩察哈爾第三任扎薩克(旗長)。襲父爵的布爾尼親王恢復了正常朝覲,但無論是親王還是其屬下官員均表面順從,內懷怨恨,這就為以後的軍事反清埋下了隱患。
清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三藩叛亂,清軍隊傾巢出動前往南方六省平叛,京畿空虛。清康熙十四年(公元1675年)農曆4月,年輕氣盛的布爾尼親王乘吳三桂叛亂,欲從盛京劫其父阿布鼐反清,被從嫁公主長史(官職,即秘書)辛柱告發。清朝廷派遣撫遠大將軍多羅信郡王鄂札、副將軍圖海率家奴數萬前往鎮壓。布爾尼叛亂前曾遣人聯絡鄰近的土默特、奈曼、喀喇沁等外藩蒙古部落同叛,但是,只有奈曼達爾罕郡王札木山和附屬察哈爾的喀爾喀輔國公垂札布回響。其他各旗或奏報其反謀,或出兵協剿,布爾尼勢單力孤,很快被清軍擊敗。
達祿一役,清軍擊敗察哈爾兵,都統晉津率其族降於陣前,餘部潰逃。清軍追至瓦子府東三十里處,布爾尼親王麾下五個佐領率兵三百餘名投降。布爾尼及其弟羅不藏兵敗逃走,途遇科爾沁親王沙津前來會剿,勸降不從,沙津率兵追殺布爾尼和羅不藏,將布爾尼兄弟射殺。
平叛之後,清朝廷嚴懲布爾尼的親信及屬下官員,策動並追隨布爾尼兄弟叛亂的十四名外藩察哈爾大臣,除六人戰死,三人失蹤外,餘五人悉于軍前正法,其叛人妻孥賞給有功官兵。清朝廷對阿布鼐亦嚴厲處置,處絞了禁閉盛京的阿布鼐,其妻沒入官,阿布鼐幼子及布爾尼和羅不藏之子,“並于軍前正法”。布爾尼妻原系滿族安親王博洛之女,歸其父安親王,羅不藏妻因其兄額駙沙津平叛有功,交與沙津,其女悉沒入官。其屬民一部分歸入滿洲八旗充軍、另一部分投靠外藩蒙古各旗。九月,清朝廷特遣理藩院侍郎博羅特等將來降的察哈爾旗逃散人口暫時安插於義州、錦州等處,後被分別遷徙今河北宣化與山西大同附近,分散編入八旗滿洲和蒙古佐領之內服兵役,徹底取消了原來的旗、佐組織。止此,外藩察哈爾的蒙古汗裔嗣遂絕,旗亦被削,標誌著北元政權及其餘部的徹底覆滅。
清朝征服漠南蒙古各部落後,對外藩蒙古採用了“羈縻政策”實行間接管轄,其中主要的內容是只要首領稱藩,不改變其原有的制度及統治者的權威,允許外藩蒙古扎薩克旗進行有限度的自治,其首領也擁有對本民族內部事務的處理權;另外,滿蒙聯姻政策和對蒙古部落充足的物資供應也是其羈縻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為防止自治權過大以致尾大不掉,清國中央政權也對外藩蒙古各部落採取了分而治之的制度,其中關於刑事案件的“會審制度”就是中央法和部落習慣法之間矛盾衝突的產物。蒙古一直都是一個人數很少的草原遊牧民族,他們的社會發達程度較南方漢族社會低,成文法不發達,在成吉思汗時代,蒙古的法律主要體現為部落習慣法,叫大扎撒,它的主要內容是規定了奴婢對主人、那顏(貴族、官人)對君主的人身依附關係。雖然蒙古在征服中原後制定了相當數量的成文法,但那些法律對蒙古部落內部是沒有約束力的,成吉思汗制定的大扎撒在各部落內部依然有效。從外藩察哈爾習慣法的角度看,清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外藩察哈爾部人阿濟薩持刀行刺阿布鼐親王,雖然相關的具體習慣法規無從查找,但是,依據大扎撒的主要內容,人們是可以顯而易見地推論出阿布鼐親王對案件審理所享有的專屬管轄權的。從清中央法的角度看,也可能正是因為出於“分而治之”政策的需要,滿族中央政府在其對蒙古各部落頒布的《蒙古律書》中對這種部落內部自行處斷刑事案件的習慣法進行了限制。清初規定,外藩蒙古各旗不得獨自審斷案件,必須由兩旗或數旗合一處審理。如康熙六年重修《蒙古律書》記載:“凡所屬案件,察哈爾之固倫額駙阿布鼐親王、珠勒扎乾郡王二扎薩克會審”。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針對外藩察哈爾的會審規定雖然明確而具體,卻是頒行於案件發生八年之後的康熙六年,那么,康熙六年之前的《蒙古律書》是否有類似的明確規定,阿布鼐親王擅自處斬阿濟薩是否違背了《蒙古律書》,甚至,為什麼阿濟薩要行刺阿布鼐親王?這顯然都是歷史之迷。
在阿濟薩行刺案事件之後,阿布鼐親王義憤填膺,怒氣沖沖地帶頭挑戰“外藩朝覲”制度,直接衝擊和威脅著中央政府對外藩蒙古政治統治的權威和尊嚴,這激起了中央政權和外藩察哈爾之間的新一輪對抗和較量。外藩朝覲制,是清朝中央政府對蒙古族及新疆回族等少數民族部落的一種管理制度。清太宗皇太極立下規矩,每年蒙古各部落首領都要入朝覲見皇帝。後來,每當清帝至熱河避暑山莊消夏與狩獵時,蒙回等各部首領均須派人或親赴承德朝覲,以協調各部與清朝廷的關係。對於清朝來說,這是被康熙帝稱之為“較長城更為鞏固”的無形長城。清康熙六年頒布的《蒙古律書》第六十四條明文規定:“蒙古王、諾瀕、固山台吉、公等遇年禮來朝,外藩王、諾顏、固山台吉、公等編作二班,輪班前來。”而阿不鼐親王作為外藩蒙古各部落名義上的宗主,公然“拒朝”,鮮明地表明了其與中央政府負氣抗禮的態度,自此,雙方之間規訓與反規訓的較量已經從量變走向質變,只是因為此時清政府出於其整體的戰略考慮,以及一貫的懷柔政策為主的羈縻政策,所以才“隱忍不發”,這也恰恰表明了清朝中央政府對以外藩察哈爾為代表的外藩蒙古的法治軟弱狀態。
其實,導致這種法治軟弱狀態的深層原因除了中央政府的整體戰略考慮之外,還有中央政府和外藩察哈爾之間難以割捨的血緣、親情和倫理關係。阿布鼐生母為林丹汗妻囊囊太后(即娘娘太后),於後金天聰八年(公元1634年)林丹汗去逝之月生阿布鼐,後金天聰九年(公元1635年),在清大軍壓迫下,囊囊太妃暨台吉瑣諾木等以一千五百戶投降,皇太極將囊囊太后納為妃子,因此,阿布鼐是在皇太極的後宮中長大的。皇太極後又將自己和莊妃所生的女兒先嫁額哲後轉嫁阿布鼐,因此,皇太極既是阿布鼐的養父,又是其岳父。因此,皇太極和之後的孝莊皇太后都對阿布鼐格外眷寵,恰如康熙十四年清聖祖所頒《以平定布爾尼叛亂宣諭外藩蒙古各旗詔》中所說:“出征俘獲亡國苗裔,若此嫁固倫公主,世世封親王,尊貴至極,古所希有。”
但是,這種一味懷柔的弱法治統治,逐漸地導致了外藩蒙古對中央政府的輕慢和藐視,在清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先後發生了外藩科爾沁二王“不奉詔進京”、“停達爾漢巴圖魯郡王滿朱習禮晉親王爵”、“罰卓里克圖親王吳克善馬千匹”、“因蒙古人額爾克戴青(恩格德爾額駙子)的家僕毆打皇帝侍衛,革其少保兼太子太保、議政、領侍衛內大臣及世職。”等事件,這些事件促使以孝莊皇太后為首的中央政府不得不重新調整其對外藩蒙古的羈縻政策,因此才發生了對阿布鼐“違例擅殺部人”的處罰。這本為中央政府對外藩察哈爾迫不得已而進行的懲罰措施,但是阿布鼐沒有自知之明,竟然依仗其蒙古各部落名義上的宗主地位和親緣關係與中央政府公開抗衡,當時清政府南方戰事正酣,無暇顧及阿布鼐,因此容忍其不敬之罪。
清康熙四年(公元1665年)左右,清朝皇族與察哈爾旗之間有兩樁婚姻,即阿布鼐女嫁清聖祖玄燁堂兄莊親王博果鐸,端重親王博洛女嫁阿布鼐子布爾尼。康熙五年,喀爾喀台吉滾布希希等率領四部落,共五百九十人來歸,清朝廷命隸於和碩親王阿布奈(阿布鼐)旗下,增益其屬民,同時可能有安插異己,以便監視之意。
清康熙八年(公元1669年)農曆2月,在南方平定之後,清聖祖命理藩院查處阿布鼐親王。《清聖祖實錄》記:“禮部請封外藩蒙古諸王妃。得旨,察哈爾阿布奈親王之妻著停封,余如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經過理藩院討論,對阿布鼐親王所定的罪名是“阿布奈無藩臣禮,大不敬,應論死。革去王爵,不準承襲。”而“大不敬”之罪屬於中國封建社會中“十惡不赦”的重罪,經查閱康熙六年的《蒙古律書》並無相關規定。顯然,上述停封旨意和理藩院關於給阿布鼐定罪論死的意見,都明顯地顯露出清中央政府已經改變了通過懷柔外藩察哈爾收服其他漠南蒙古部落的政策,同時也不再依靠血緣親情為主要籠絡手段,而逐漸轉向法律的強力壓制和國家暴力威懾方面來了。
綜上,布爾尼事件的發生,始終貫穿著一個主題,那就是法律規訓與反規訓的博弈和較量,一方面,中央政府藉助壓制型法律規訓外藩察哈爾,意在儆戒外藩蒙古有兵權的扎薩克部落,獲得其戰略後方的穩固和安定;而另一方面,生性剽悍的蒙古察哈爾部落並不甘心後元政權的覆滅和屈居異族統治之下,復辟夢想和英雄主義精神激勵著阿布鼐父子與中央政府進行著激烈的反規訓較量,這種激烈的較量和爭奪最終演變成嚴重的軍事對抗,顯然是與清朝中央政府對待蒙古各部的法治和政策有重大關聯的。這既表明了法律制度變化與社會變遷的直接對應關係,也體現了新興的統治集團在安撫和壓制外藩蒙古各部落方面注重法治、軟硬手段相結合的鮮明特色。
皇太極在征服漠南蒙古的過程中,是非常重視對待被征服者的法律制度建設的,“天聰三年三月皇太極以滿洲法制為藍本推行到外藩蒙古,‘頒敕諭於科爾沁、敖漢、奈曼、喀爾喀五部落,令悉遵我朝制度。’”這應該是清朝中央政府對外藩蒙古部落進行法律規訓的正式開端。另據《清史稿》記載:清崇德元年(公元1636年)“冬十月丁亥,遣大學士希福等往察哈爾、喀爾喀、科爾沁諸部稽戶口,編佐領,讞庶獄,頒法律,禁奸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希福等中央官員並沒有去額哲統領的外藩察哈爾進行“法律規訓”。根據郭成康教授的考證和研究,此次行動所到達的“察哈爾”系指原屬察哈爾的其他外藩旗如敖漢、奈曼等,同時,在《滿文老檔》中所記載的外藩蒙古各旗戶口、牛錄和甲士數目中也沒有關於和碩親王額哲所屬旗的記載。崇德元年是清開國元年,皇帝派大臣前外各個外藩蒙古旗清查戶口、編設基層組織、檢閱民兵、受理案件申訴,應該是中央政府對外藩蒙古進行法律規訓的重要事件,事實上確立了入關前後中央政府對外藩蒙古的管理體制,但是,此次重大行動惟獨“豁免”了外藩察哈爾,這不能不說是意味深長的。
同年議定的《崇德會典》明確規定“外藩差來的人,不許稱使臣,或送馬匹,財物,皆謂制之貢。”後金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六月庚申,始設理籓院,專治蒙古諸部事。”後金清崇德八年(公元1643年)“秋七月丙辰,定外籓王、貝勒、貝子、公等與諸王、貝勒、貝子、公相見禮。”等等,其根本目的是為了通過規訓馴服桀驁不馴的蒙古部落,維護中央政權對外藩蒙古統治,同時也制止漠南蒙古諸部落之間的紛爭。但是,一方面是因為戰亂頻乃,另一方面是滿清王朝自身的人口稀少(至清順治元年即公元1644年入關前大約一百萬人口左右)、社會發展程度較低,相應的法律制度設計水平和發育實施的程度都比較低。例如,即便是清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頒布的《蒙古律書》,其法條的概括性程度依然比較低,往往局限於對具體事宜的調整和規定,至於此前的相關法規,也顯得比較雜亂和粗糙,對於這一點,可以從清順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理藩院對阿布鼐議罪的法律根據中得到印證:“……因部人阿濟薩持刀行刺,不遵例知會掌扎薩克別旗王、貝勒等……”按照清朝初期法制,所謂“例”並非正式的律條,而是皇帝的敕諭彙編,大體上可以做如下的推論:首先,皇帝曾經曉諭外藩蒙古不得擅自處斷本部落內部的重大案件;其次,在審理本部落重大案件的時候,要“知會”其他部落的首領,並無“會審”的要求;第三,當阿濟薩行刺案發生的時候,是否阿布鼐親王必須與其他部落進行“會審”,並沒有史料證據的支持,即使是順治或者康熙朝曾經曉諭過外藩“彼此知會”,但是,鑒於清中央政權曾經的“豁免”,外藩察哈爾自行審理並處斷刺殺旗主的案件很難說就是違反了中央法律或者皇帝旨意。恰恰是因為這次刺殺事件,才導致了清康熙八年《蒙古律書》中將“知會”修改為“會審制度”的本質性改變,這本身就意味著羈縻政策的重大轉變。
關於後金崇德八年所頒布的《蒙古律書》,目前尚是歷史之謎。查典籍《十二朝東華錄》中,並無任何頒布《蒙古律書》的記載。日本學者島田正郎認為並不存在這樣的一部法律,而只是清初法律的一部分,並非專為蒙古制定的特別法。清順治七年(公元1650年)多爾袞病故之後,順治皇帝和孝莊皇太后在前代對蒙立法的基礎上,強化了對漠南蒙古的立法,但是,依然主要體現為對具體事件的處置性政策,並沒有形成完整的法典。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清順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順治皇帝曾經曉諭蒙古各部落“爾等心懷忠直,毋忘太祖太宗歷年恩寵,我國家世世為天子,爾等亦世世為王,享富貴於無窮,垂芳名於不朽。”清順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順治皇帝又降旨議定理藩院大辟條例,其中有“故意殺人者……應處斬……以上永著為例。”等規定,這些規定很可能使得外藩察哈爾的阿布鼐親王產生了某種自治權擴大的認識,若此我們就不難理解他為什麼對中央政府“議削王爵”並將其親信官員的家產進行“籍沒”的憤怒之情了。
清康熙六年(公元1667年)的《蒙古律書》與此前的對蒙古法律相比較,加強了對外藩察哈爾的法律規訓,其中專條關於案件會審制度的規定顯然與阿濟薩行刺案有著密切的因果關係,也是一種分化和牽制外藩蒙古各部落的重要手段,表明了中央政府對外藩蒙古各部落統治的加強,同時也映射著外藩察哈爾反抗中央政府的情緒的加深。最終雙方走向軍事對抗,並成為清中央政府對蒙古法治從弱到強的轉折點。
布爾尼事件結束後,在逐漸侵蝕外藩蒙古自治權利方面,清中央政府加快了步伐,這尤其體現在建立滿蒙一體的國家體制、中央法律適用外藩蒙古和加強司法權控制等諸方面。例如在清康熙二十一年(公元1682年),康熙大帝曉諭諸外藩蒙古:“爾等俱系顯貴之臣,凡事須仰副盛典,以正大行之。爾等皆屬一體,勿以滿洲蒙古各分彼此,務須同心協和。滿洲大臣不諳蒙古語言,凡議事,爾台吉塔布囊等譯宣,與滿洲大臣一同商酌確妥對答之,勿致失言。”又諭喀爾喀“伊等現行之例,俱用蒙古禮,今若凡事指授而去,或致相歧,行事反多凝滯,是在臨時,斟酌行之……至羅卜藏設有子弟代襲,則敕書賞賚不可輕與,須喀爾喀通國保奏,授為扎薩克,準納九白之貢,始可加以恩賚。”
另外,在康熙二十一年的農曆10月,理藩院上奏康熙大帝,厄魯特巴圖爾額爾克濟農向理藩院陳述,屬下盜竊他人馬匹,竭力補償僅及百數,余欠實不能完,請求寬宥,理藩院認為“應仍令追繳照例處分”。皇帝批覆:“巴圖爾額爾克濟農等自本地敗,鼠投至近邊,未諳法令,盜馬與牲畜亦迫於貧困耳,今力不能償,情詞哀懇,其應賠馬匹及處分姑免此一次,仍行文嚴禁,嗣後毋違法肆擾,自乾罪戾。”這都顯著地體現出對外藩蒙古法治的強化和深化。
清康熙三十五年(公元1696年)曾重修《蒙古律書》,而會審制度也逐漸固定下來。當時蒙古地區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下列規定:
①中央設理藩院審理蒙古人犯罪案件,表現出專制集權的特點。理藩院是管理蒙古地區的中央官署,是與六部地位等同的機構,總攬治理蒙古事務的職權。
②地方行政機關即審判機關,旗是地方行政建制,也是司法審判的第一審級,發生在外藩蒙古地區的一般民事糾紛,由旗扎薩克初審,不能決斷,上報盟長會同複審,仍不能決者,或判斷不公,再將全案上報理藩院。內屬蒙古各旗是清朝的直轄領地,不設扎薩克,內屬蒙古各旗“官不得世襲,事不得自專”,在司法審判上,由將軍、都統監督各旗總管審理。駐有理藩院司官的地方,是指理藩院派出機構駐紮的地方,由當地司官、員外郎會同就近扎薩克一同審理。
③在案件的審斷過程中,保留了蒙古民族習慣法中的“以罰代刑”及“入誓”等審判方式,表現出因俗制宜的特點。
④針對不同民族,清朝設定不同的行政司法組織,表現出因族制宜以及民族隔離、民族歧視的特點。
⑤注意協調蒙古律例與內地律例之間的關係,伴隨著統一多民族國家的鞏固發展,逐漸出現內地化傾向等等。
法律作為社會制度的一部分,總是通過規訓和懲罰對社會變遷產生作用的,反過來,社會變革和社會事件也對法律的變革起到重大的影響和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布爾尼事件中,通過平定叛亂,年輕的康熙大帝不僅僅獲得了針對漠南和漠北兩大蒙古區域的不容挑戰的權威,使得漠南漠北蒙古再也沒有發生反叛事件,更為其日後採取“以夷制夷”政策,藉助蒙古部落的強大作戰能力征服西域和西藏奠定了基礎。
因此,布爾尼事件構成了清中央政府對蒙古進行法律制度規訓的轉折點,這種轉折主要體現為從主要依靠聯姻和倫理約束模型轉變為主要依靠理性管制和法律壓制模型,兩者間的關係也從“自治——協調關係”逐漸轉變為“壓制——協調關係”。這種關係的轉折在康熙年間的完成,基本上奠定了“滿蒙一體化”的政體格局,使得清王朝的中央集權制度得到了大大的加強,對形成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產生了積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