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條件
存款的初始增加會引起多倍的存款創造,是因為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即
部分準備金制度和部分現金提取。如果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就不具備存款創造。
1,部分準備金制度。在這種制度下,當給你在銀行存入一筆現金或者
支票之後,銀行不必將這筆金額都放入保險柜中,或者存入中央銀行,以等著你來提取;而只要保證一定得比例作為
準備金就可以了,其餘的可以貸出去,或者用來購買證券。正是在銀行將存款者存款的一部分用於貸款或購買證券的過程中,新的存款被創造出來了。如果現在法律規定,銀行必須對它所吸收的存款保留100%的準備金,那么銀行除了把存款鎖入保險柜之外,不能再有進一步的舉動。
2,部分現金提取。假定
法定準備金率為20%,這樣銀行在收到1000元存款之後,可以把其中的800貸放出去。但是如果借款人在得到這筆貸款之後,立刻以現金的形式把它全部從銀行取走,而且在貸款歸還之後這筆現金始終在公眾手中流通,而不被存進銀行,這時候也不會有存款創造。因為收到1000元存款的那家銀行在它的800元貸款被提走之後,就不再有多餘的
準備金來擴張貸款,從而也不能創造新的存款;同時這筆現金又未被存入別的銀行,所以別的銀行的資產和負債都保持不變。這樣整個銀行系統存貸款的增加都是一次性的,不存在多倍的存款創造。然而,真正以現金的形式游離在銀行系統之外的只能是貸款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全部。這就使多倍的存款創造成為了可能。
簡單過程
以最簡單的
支票存款多倍擴張為例。首先假定支票存款的
法定準備金率是20%,而且為了方便起見,我們還假定:(1),所有銀行都將其
超額準備金用於發放貸款或者購買證券,而不持有任何超額準備金;(2)沒有現金從銀行系統中露出,即公眾不從他們的存款賬戶上提取現金,或者提取現金用以支付以後,收款的一方又立即將它存入銀行;(3)沒有從支票存款向定存或
儲蓄存款的轉化。
現在假定某人將向中央銀行出售
政府債券所得的1000元現金以支票存款形式存入A銀行,從而使A銀行的準備金資產和支票
存款負債都增加1000元。
由於A銀行相對於20%的
法定準備金還有800元的剩餘,所以可以用它來發放貸款或購買證券。假定A銀行發放800元的貸款,而且借款人用它來向某一供貨單位購買產品,供貨單位收到款項之後,將它以
支票存款形式存入B銀行。
如果A銀行用800元
超額準備金來購買證券,且證券出售者(必須不是中央銀行)將出售證券所得存入B銀行,則除了A銀行的800貸款資產變為證券之外,其餘均相同。
根據20%的
法定準備率,B銀行只需對它的新增的800元
支票保留160元的準備,而可將其他的640元貸出去。假定這貸出去的640元最終被以支票存款的形式存入C銀行,C銀行也可以把它多餘的準備金貸出去,從而形成D銀行的支票存款。這一過程一直持續下去,直到整個銀行系統都沒有
超額準備金存在。
顯然,各銀行的
支票存款增加額構成一個無窮遞縮等比數列即1000,1000*(1-20%),1000*(1-20%)(1-20%)…..。根據無窮等比數列的求和公式,可知整個銀行系統的支票存款增加總額為5000.
更一般地說,假定支票存款的
法定準備金率為rr,銀行的初始準備金增加為△R,則哎前面給出的三個假定條件下,整個銀行系統的支票存款增加額△D將為:△D=△R/rr。其中的1/rr被稱為簡單存款
乘數。存款乘數代表的是每1元
準備金變動所引起的銀行系統總存款額的變動。
簡單存款創造過程表示,對於整個銀行系統來說,通過貸款和存款之間的相對轉化,某個銀行新增的準備金最終被完全轉化為整個銀行系統的
法定準備金。也就是說,新增的
超額準備金被銀行系統的新增存款完全消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