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前,北京中易中標電子信息技術公司起訴微軟公司,中易稱,微軟在多個作業系統(包括win98,win2000,winXP)中安裝了該公司的鄭碼和中易字型檔。因微軟擅自在作業系統中使用鄭碼輸入法和中易字型檔,微軟和這兩種輸入法的所有權方北京中易中標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打起了曠日持久的侵權官司。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微軟被判侵權。恐停售相關作業系統及Word軟體並賠償2.9億美元。
事件的經過,“字型協定”背後,“或”字之爭,無損害敗訴,
事件的經過
從前年1月開始,北京中易中標電子信息技術公司(以下簡稱中易)起訴微軟公司,稱Windows98、Windows2000和WindowsXP等8種作業系統中,均預裝了鄭碼及中易字型檔,卻沒有支付任何費用。因此已嚴重侵犯該公司智慧財產權。
為了挽回這起官司中的被動局面,微軟向法院要求中止訴訟程式,並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推上被告席,稱1989年獲得專利授權的鄭碼實際上以前已經公開了,因此不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不符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要求宣告鄭碼專利無效。
去年11月,一中院對專利法的規定和鄭碼輸入法的技術進行了逐條比照,得出結論為鄭碼專利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一審宣判駁回了微軟的訴訟請求。
此案審結後,中易訴微軟的案件重新啟動審理程式。一中院在判決中認定,微軟在被訴8個版本的作業系統中安裝、使用中易字型檔並進行銷售的行為,超出了許可範圍,侵犯了中易公司對中易字型檔享有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法院要求微軟立即停止生產、微軟和微軟中國立即停止銷售使用這些版本的作業系統,同時駁回中易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微軟認為自己不侵權,表示要抗訴。
此前另有一項微軟的相關侵權案件
美國德州聯邦法院裁定,微軟旗下文字處理軟體Word涉嫌侵犯加拿大軟體公司i4iLtd。的專利,需停止銷售該款軟體並賠償至少2.9億美元,微軟已表示計畫抗訴。
據路透社報導,德州一地方法院上述的判決結果對加拿大軟體業企業i4iLtd有利,同時法院發出強制令,阻止微軟銷售Word2003及2007版本的軟體。
法院同時判決微軟必須為侵權而支付i4i超過2.9億美元的損害賠償。
總部位於多倫多的i4iLtd在2007年提起訴訟,聲稱微軟的Word套用程式及Vista作業系統故意侵犯該公司的一項專利。據悉,這項專利訴訟與可擴充標記語言(XML)的使用有關,XML可以用來製作企業財報及可以用機器判讀的新聞文章等檔案,且可以輕鬆的在多重平台上發表。
“判決要求微軟在60天內停賣含有我們技術的Word2003及Word2007。因此他們若不移除這項技術,就得要停賣。”i4i董事長Loudon Owen表示。
“字型協定”背後
1994年5月,中易電子公司基於當時國家標準規定的漢字字型,設計出了中易宋體和黑體兩副字型檔(簡稱“中易字型檔”),兩副字型檔的漢字加字元總計約有4萬3千多個字模。1999年底,中易電子全部資產、技術成果及產品均由北京中易鄭碼新技術有限公司(後更名中易中標公司)承接。因此,位於北京昌平區的中易中標公司成為了此案現在的原告。
在Windows 95之前,Windows作業系統如3.1等都是基於DOS作業系統而運行,需要另行運行中文漢化軟體,1994年,微軟公司推出Windows 95作業系統,首次實現非基於DOS的視窗型作業系統,為了適應中國市場,該系統必須安裝中文字型檔和中文輸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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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一審判決書所載相關背景,當時《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微軟要獲得中文字型檔和輸入法的授權,必須經過政府部門的批准與備案程式,同時,使用中文字型檔還必須符合相關規範。
為此,當時的電子工業部代表中國政府與微軟就Windows中文版的字型檔和輸入法的許可使用問題進行談判,並於1994年12月8日簽訂了“Windows 95中文版項目標準項目合作備忘錄”。
隨後,電子工業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對全國信息產業企業的中文字型檔和漢字輸入法系統進行了規範和標準化工作。1995年7月,兩主管部門委託全國信息技術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簡稱CITS)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評選,並將優秀產品推薦給微軟公司。這些符合相關標準推薦漢字字型中,包含了中易電子公司的宋體和黑體等。
當年9月20日,微軟與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與信息化推進司、國家技術監督局標準化司簽訂“Windows 95中文版項目標準項目規範合作協定書”(簡稱政府協定),協定要求Windows 95中文版使用的中文字型,微軟公司應選擇CITS推薦的規範化字型。
兩個月後的11月10日,中易電子和微軟簽訂《字型許可協定》(即1995年字型協定),許可微軟公司將相關字型用於“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他微軟產品”。協定簽訂後,微軟依約定分11次向中易電子支付了使用費的上限100萬美元。
2000年,國家頒布了一項新標準,中易電子公司在該標準基礎上開發完成了2001年“中易字型檔”,與1995年“中易字型檔”相比,不僅增加了新的漢字,而且對字形重新進行了設計。2001年9月5日,微軟公司於中易電子簽訂《字型開發和許可協定》(簡稱2001年協定),約定中易電子公司為微軟公司設計和開發基於新標準的宋體、黑體、楷體和仿宋等字型,並許可微軟公司使用。許可費用為13萬美元。
“或”字之爭
正是1995協定中帶有“或任何其他微軟產品”字眼這一條款,為雙方的分歧埋下了空間。
2007年4月,中星中標起訴至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責微軟從1998年前後開始,在其先後開發的中文版Windows 98/2000/XP/2003等作業系統上均使用了“中易字型檔”而未徵得中易電子許可,也沒有支付相應的許可費。
而微軟對協定的理解是,1995年字型協定的許可範圍不僅限於Windows 95中文版,而是包括之後的任何版本的作業系統及其他任何微軟產品。
微軟辯稱:“軟體需要更新換代是中所周知的,微軟公司不可能將字型檔協定限制在單一版本上。微軟公司已經支付了相應協定中約定的費用。2001年微軟公司再次與中易電子公司簽訂字型許可協定,是因為國家標準進行了改進。”
微軟認為,即使在Windows 98等作業系統上使用“中易字型檔”超出協定許可範圍,但中易電子卻在其後將近10年時間里繼續與微軟合作,沒有提出任何異議,相反卻進一步與微軟公司簽訂2001年協定。微軟稱“這一事實難以讓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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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微軟的這些理由未能說服法院。一審法院做出了有利中易中標的判決。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本案具有特殊性,即契約中涉及的表的的許可使用需要國家的審批,因此需要考慮政府協定的有關內容。”
法院認為,從政府協定和1995年字型協定的邏輯關係看,後者是在前者框架下簽訂。而政府協定的簽訂目的是解決Windows 95中文版的中文字型檔規範和審批問題,契約內容與相關條款均明確以Windows 95中文版為前提。
對於爭議焦點之一,1995年字型協定中“由買方許可用於Windows 95中文版或任何其他微軟產品”的表述,法院則認為,雖然協定中所用的連線詞是“或(or)”,但原告所主張的“任何其他微軟產品”時指當時與Windows 95中文版同時並存的微軟公司其它套用軟體(比如Word等Office軟體)比較合理。對於微軟公司,如果當時的許可範圍是任何微軟產品,就沒有必要特意強調Windows 95中文版,而應直接明確“任何微軟產品”。
無損害敗訴
“本案是一個協定雙方當事人對於許可範圍存在不同認識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中說。
法院裁定微軟使用中易字型字型檔存在侵權行為,並要求微軟停止銷售使用含有中易相關字型的中文版Windows 98/2000/XP/2003等作業系統。法院並未判決微軟就侵權行為作出賠償,微軟因此只需承擔750元受理費。
不過,法院同時在一項判決中判定微軟使用鄭碼輸入法不侵權。這對已經多次就此提出專利無效申請失敗、後又提起專利行政訴訟被駁回的微軟來說則算得上好訊息。
中易中標公司代理人林星玉對新浪科技表示:“對於已經構成的侵權事實如何評估,如何賠償等等問題,由於侵權的時間長達10多年,影響也極其深遠……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我們的權益一定要爭取。”
“我們相信對中易字型檔的使用是在我們與中易簽訂的相關協定的範圍內的,就如同我們對鄭碼的使用一樣。”微軟中國有關方面對新浪科技表示,會就著作權案的判決結果提出抗訴。
目前微軟正大力推廣Windows 7,前述涉案作業系統微軟均已停止銷售,這樣的判決結果顯然不會對微軟對市場銷售造成實質衝擊。但業界人士擔心,一向在中國為保護智慧財產權奔走的微軟,如今被判侵權,無疑讓其正版化宣傳效果大打折扣。
“微軟的作業系統是一個巨無霸,集成了很多功能、技術、產品。”“微軟從一開始,就遭遇很多糾紛。”知名網際網路業界評論人士方興東說。
和許多希望微軟更為“開放”的呼籲者一樣,方興東認為,微軟需要反思其作業系統的商業模式,在網際網路時代,作業系統正在變得越來越不重要,大家更多的是在做基於網路的套用,作業系統的價格應該往下走。
比起這樣的智慧財產權訴訟,眼下讓微軟更為在意的是,11月18日(周三),谷歌Chrome 作業系統將在全球同步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