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淵之議斥母致死案

孔淵之議斥母致死案,此案發生於南北朝時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孔淵之議斥母致死案
  • 發生年代:南北朝
  • 涉及人物:孔淵之
  • 出處:《宋書·孔靖傳附孫淵之傳》《南史·孔靖傳附孫淵之傳》《折獄龜鑑·議罪》
案件詳情
劉宋孝武帝大明年間,孔淵之任尚書禮部郎。安陸郡應城縣人張江陵與妻子吳氏共同斥罵母親黃氏,咒她快死。黃氏忿恨上吊自殺。案發後,恰逢大赦。劉宋法律規定:“兒子殺害、毆傷父母的,遇赦仍要處以梟首之刑,斥罵父母的,遇赦仍要處以棄市之刑。妻子謀殺丈夫的父母,也處以棄市之刑,遇大赦免刑補兵。”張江陵斥罵母親,母親因而自殺,情節比打傷母親要嚴重。如果同於殺害父母之罪,則似乎過重,處以打傷和斥罵父母之罪,又似乎過輕。法律規定只有毆打母親遇赦仍處以梟首的條文;沒有斥罵母親致死遇赦應處何罪的條文。孔淵之評議說:“殺傷詛咒父母,為法律所不容,斥罵母親致死,沒有可以寬恕的道理。張江陵雖然遇到恩赦,仍當處以梟首之刑。婦人本以義合,恩愛不同於血屬。黃氏所恨的,本意並不在吳氏,赦免吳氏的死罪,處以補兵,符合正法。”詔命按孔淵之的議論處理,吳氏免處棄市之刑。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