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學院總部資金管理辦法

加強孔子學院總部(以下簡稱“總部”)向各孔子學院提供的資金(以下簡稱“總部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國政府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孔子學院總部資金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孔子學院總部向各孔子學院提供的資金(以下簡稱“總部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國政府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孔子學院總部(以下簡稱“總部”)負責審核各孔子學院編制的項目預算、決算;負責統籌管理孔子學院總部資金。
    第三條孔子學院須為總部資金設立專用賬戶,專款專用;孔子學院理事會負責項目資金預算、決算的編制,並對總部負責。
    第二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四條孔子學院總部資金用於經總部批准的以下項目:
    1.新建孔子學院的開辦,包括房屋修繕、設備購置等;
    2.開展漢語教學;
    3.培訓漢語教師,提供漢語教學資源;
    4.開展漢語考試和漢語教師資格認證;
    5.提供中國教育、文化等信息諮詢;
    6.開展中外語言文化交流活動;
    7.孔子學院個案協定中所規定的其它項目。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孔子學院應根據下一年度計畫開展項目實際需要,按照總部規定的時間,編制項目資金預算。
    第六條孔子學院申請下一年度總部資金的,應編寫“項目資金申請書”(附屬檔案1)。
    項目資金申請書中應包括所在單位計畫投入資金金額及來源,原則上應與申請總部資金金額1:1配套投入。
    人員費預算一般不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0%。
    第七條“項目資金申報書”經孔子學院理事會通過後於當年9月15日前報送總部審批。總部於次年3月15日前審核批准項目預算,4月1日前根據項目執行進度一次或分次核撥總部資金。
    第八條總部對孔子學院申報的項目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1.所申報的項目是否屬於總部資金的支持範圍;
    2.申報材料完整,內容是否合理、詳實;
    3.支持項目申報書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新建孔子學院申請總部啟動資金,應於合作協定簽訂後編寫“項目資金(啟動資金)申請書”,並報總部。
    第十條總部定期審核、批覆孔子學院用於啟動工作的預算,5月1日前收到的申請,6月1日前審批,11月1日前收到的申請,12月1日前審批,並及時撥付。
    第十一條總部資金經核定後,一般不再追加,已完成項目結餘部分沖抵下年預算。
    第十二條總部負責監督孔子學院預算的執行。孔子學院應按總部批覆預算支出。孔子學院預算執行中有重大變動(金額占預算總額10%以上),應提前向總部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對於已投入運營的孔子學院,總部根據其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預撥經費,以保證孔子學院的正常運行。
    第四章 決算管理
    第十四條孔子學院應於次年1月15日前向總部報送上一年度項目資金(啟動資金)決算書(附屬檔案2)。
    第十五條決算報告書應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十六條孔子學院編寫預算和決算,應按“填報說明”(附屬檔案3)規定的內容對支出分類填報。
    第五章 檢查與評估
    第十七條總部有權根據需要對各孔子學院的預算執行、決算以及總部資金的使用效益進行檢查和評估,包括實施審計和鑑證;有權要求孔子學院對預算和決算做出進一步說明。
    第十八條檢查和評估由總部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
    第十九條總部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孔子學院進行處理,包括:要求改正錯誤做法;停止撥付和審批總部資金;要求補償給總部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總部與孔子學院在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發生法律糾紛時,各合作方主體應接受北京法院的司法管轄。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總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實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的法律效力以中文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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