嫩江縣自然資源局

嫩江縣自然資源局是縣政府的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嫩江縣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縣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國家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全省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負責全縣域內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國家和省制度、標準、規範,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縣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實施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六)負責空間規劃體系建設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辦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全縣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全縣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落實全縣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城鎮空間景觀風貌規劃管理。負責全縣鄉村規劃編制體系的建設並監督實施。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貫徹執行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建立生態修復重點項目庫並組織實施。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全縣地質勘查項目。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實施。組織協調地質災害普查、詳查、調查評價並對隱患進行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對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行政執法情況進行指導並監督檢查。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
(十三)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和草原局。
(十四)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縣政府統一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藥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加大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十七)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縣國土資源局的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由生態環境局負責。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職責由農業農村局負責。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防治職責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縣林業局的森林防火職責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非季節性的河流采砂管理由縣水務局負責,季節性的河流采砂管理由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航道和航道保護範圍內采砂損害航道通航條件的,航道管理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規定進行執法監管。縣水務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要建立河道采砂聯合機制,要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密切加強協調配合,推進建立完善的河道采砂管理機制。

內設機構

(一)行政綜合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起草重要文稿。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政務督辦、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政府採購和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和落實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承擔機關財務具體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方案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承擔綜合統計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作風、機關紀律管理工作。
(二)法規監察股。負責組織有關山水林田草等自然資源地方性實施辦法、管理規定的制定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自然資源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系統法治宣傳教育、法治建設、業務學習工作。對局機關業務股室作出的自然資源空間規劃、轉用徵收、開發利用、資產交易處置、有關規費收繳及減免、行政處罰決定等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合法性審查。承擔自然資源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指導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對自然資源違法案件進行調查處理。接待自然資源法律法規諮詢。負責自然資源權屬爭議糾紛調解。承擔縣委、縣政府和市自然資源局交辦的自然資源權屬爭議調處事項的轉辦、交辦、督辦等工作。負責信訪工作,協調處理信訪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確權登記和測繪地理信息股(加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牌子)。負責落實國家、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有關工作。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負責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國家和省制度、標準、規範,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具體實施辦法。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建立不動產信息公開查詢系統。負責全縣域內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測繪法》在本縣落實情況,組織編制並實施全縣基礎測繪規劃,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資質、資格,負責地理信息安全、保密以及地圖服務監管,監督檢查測繪成果質量,提供應急測繪保障,開展地理國情監測,提供測繪公共服務,推進數據交換和共享,負責測量標誌保護,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進行規範和指導。負責組織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國家、省和市的相關考核標準。
(四)國土空間規劃股。負責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相關政策,承擔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縣、鄉國土空間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縣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縣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全縣城鄉(鎮)規劃編制體系建設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縣、鄉鎮)政府組織編制鄉村建設規劃並完成報批,指導鄉鎮政府組織編制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並完成報批。負責嫩江縣規劃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五)規劃建設管理股。負責城市總體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業務管理。核提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條件。負責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初步審核,負責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負責建設項目規劃公示管理。參與違規工程處理。指導和管理建設工程規劃驗線。負責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條件核實。負責城鄉(鎮)空間景觀風貌規劃的實施管理。參與城市設計、環境景觀規劃和設計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負責監督檢查鄉鎮政府對規劃的實施情況。負責鄉村規劃區內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鄉村公益事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工作。負責核發或者委託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住宅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工作。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負責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的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全省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徵收及規劃區內未利用地審批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受理、建設項目規劃選址、定點及用地面積核定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提規劃設計條件。參與大中型項目建設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負責落實縣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拔、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方案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方案。負責執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執行實施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建立市場交易平台,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七)耕地保護監督股。負責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對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八)礦產資源管理與生態修復股。負責編制全縣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項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實施國家和省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承擔許可權內礦業權出讓及組卷報批、審批登記,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礦業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配合縣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單位開展涉及自然資源管理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擬訂全縣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許可權內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對全縣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進行監督管理,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工作。協助開展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擬定縣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生態修復重大工程。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19名。設局長1名,副局3名;股級領導職數:股長8名。
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5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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