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經嫩江縣編委批准,將原嫩江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嫩江縣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合併,成立了嫩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其職責是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及仲裁員的聘任工作。嫩江縣勞動人事仲裁院為嫩江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隸屬於嫩江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副科級事業單位,編制5人。具體工作職責:1、負責指導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集體契約爭議處理工作。同時,指導用人單位和鄉鎮、街道社區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並指導其工作。2、負責承辦轄區內中省市直各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發生的爭議;縣級用人單位和縣級登記註冊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3、負責處理上級交辦和外地轉交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4、負責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隊伍建設工作,培訓專、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和調解員。5、負責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授權或交辦的工作。6、負責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嫩江縣勞動人事仲裁院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以實現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為目標,以推進仲裁實體化建設為載體,以提高辦案質量為重點,以完善兩個機制,推行三個延伸,搞好四個結合為抓手,切實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幾年來,積極推行和諧仲裁和陽光仲裁的工作理念,各項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