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城女”是指戶口為農業戶口的女性,嫁給非農業戶口的男性、且戶口仍留在本村或戶口遷出後又因某種原因回遷到本村的農村婦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嫁城女
- 類型:社會現象
地位權利,政策法規,
地位權利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近年來,隨著我區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大量農村土地被徵用,所在村的村民享有集體經濟組織利益分配、土地徵用補償款分配等權利。在這些利益分配過程中“外嫁女”權益受侵犯現象屢屢發生,而由於立法上的缺限,司法救濟手段的缺乏“外嫁女”投訴無門,為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大量上訪,給政府日常工作和當地的穩定帶來相當不利因素。
農業戶口是行政部門對農村村民認定的行政確認,如果具有農業戶口,那應當具有其成員資格;而承包地只是村民所具有的權利,當然,有承包地從反面也印證了具有村民的資格。
在陝高法發(2006)4號檔案中第六條也有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其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三)婚姻關係發生在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之間,持農業戶口的;可見“嫁城女”應當具有村民組織成員資格。
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第三十條規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另外,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公布的《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以下簡稱廳字[2001]9號通知)中明確要 求:“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 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可見“嫁城女”在拆遷補償當中應當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嫁城女”在拆遷補償中應當具有和一般村民一樣的權利,如果村委會通過決議對“嫁城女”的拆遷補償不予考慮如何,屬於違法,應當無效。如果與村委會協商無效的話,那只有經過訴訟途徑解決此類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