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治

媒治,即是通過媒體管理社會,或是人們試圖期望通過媒體曝光來解決社會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媒治
  • 解釋:媒體管理社會
  • 創始人白岩松
  • 別稱:媒體治
  • 背景:網際網路現象
  • 特點:有效性與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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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媒治,即是通過媒體管理社會,或是人們試圖期望通過媒體曝光來解決社會問題。

媒治-由來

聽說過人治法治德治,“媒治”還是第一次聽說。搜尋“媒治”一詞就會發現,這是白岩松的原創。白岩松說,“媒治”就是“媒體治”。法治是通過強制性的法律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按照白岩松的說法,“媒治”就應該是通過媒體來治理國家了。

社會背景

隨著網際網路的大規模普及,公民獲取信息渠道更加多元化,發言權和話語權也隨即增強增多,必然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開始利用媒體曝光和網路輿論促使政府及時出面解決問題。我們從現實也看到,在近年來的許多公共事件中,媒體,特別是網路媒體的表現可圈可點。通過媒體的調查曝光和網路圍觀,不少真相得以大白於天下,正義得以伸張。正因為此,出現了“媒治”的提法。
中國之所以出現“網際網路現象”,根本原因就在於,傳統的治理結構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網際網路的作用越大,說明傳統治理結構的問題越多。不要誇大網際網路監督作用,也不要對新聞媒體監督寄予厚望。當前我國新聞領域暴露出來的問題,已經充分說明,如果過分放大新聞媒體的監督權力,那么,新聞媒體從業者就會濫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可以這樣說,中國新聞媒體在社會轉型時期扮演的角色,已經遠遠超出了新聞媒體自身的承載能力。而新聞媒體的深度介入,恰恰說明整個社會處於失衡狀態。

媒治-闡釋

最近,媒體曝光河南固始縣“行長酒後猥褻女子”事件後,涉事行長和袖手旁觀的副縣長受到處理;湖南郴州兒童醫院用工業氧氣替代醫用氧氣被曝光後,相關負責人連夜受到處分。央視《新聞1+1》節目評論說,媒體監督推動公共事件迅速解決,是一種“媒治”,從人治到“媒治”是進步,但從“媒治”到法治還有很長的距離。
固始縣和郴州市這兩起公共事件的初步解決,沿襲了近年來一些地方處理公共事件的做法:醜聞被媒體曝光後,有關部門迅速對責任人做出處理。在這個處理模式當中,媒體起到了關鍵的作用。
“媒治”凸顯了媒體對公權力的監督功能和對公共事務的干預功能。不過,媒體不應沉浸於這種功能沾沾自喜,如央視評論所言,“媒體報導的了,就迅速地治了;媒體沒報的,或者媒體沒報的時候,那么就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是一種正常狀態,很多被監督的部門對媒體曝光的事件迅速做出處理,更多地是在進行“危機公關”或“做秀式處理”,是為了應對媒體、敷衍輿論。央視評論進而認為,正常的狀態應當是,“媒體還沒有動的時候,很多事情都解決了”。
“媒體只要報了,我就處理,沒報的時候我就不吱聲”的現象,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的確是不正常的,因為一起事件要不要處理,該如何處理,不能視其是否被曝光、被曝光後產生了什麼樣的輿論影響而定,而應當視事件的情節、性質及後果而定。然而,從新聞報導和輿論監督的規律來看,“沒曝光不處理,曝光了才處理”又是一種很正常的狀態,因為絕大多數被監督的部門和個人都具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如果在被曝光之前,他們沒有受到足夠有力的監督制約,你就很難指望他們能主動向自己或自己轄下的單位和人員“開刀”。
事實上,即便在當今法治發達的國家,也沒有達到“媒體還沒有動的時候,很多事情都解決了”的狀態。可以期待的正常狀態是,“媒治”作為社會治理和“權利監督權力”的形式,本身就是法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而不是一個在法治之前、與法治還有很長距離的特殊階段。法治的精髓是“通過法律進行治理”,這裡的“治理”既包括權力與權力的關係,如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等等,也包括權利與權力的關係,如新聞媒體對公權機關的監督等等。按照法治的要求,新聞媒體對採訪報導權和輿論監督權需要獲得法律的保障,作為被監督者的公權機關無權對此橫加干涉和限制。
苟能如此,一方面,媒體曝光就能成為一種“權利監督權力”的常態,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只能是一種偶爾為之的個案,有關部門一不小心就被曝光的幾率將大大增加,“沒曝光不處理”的僥倖心理將有所改變,主動處理的積極性將大為提高。另一方面,媒體對公共事件的監督,不會止步於處理幾個責任者或官員就完事,而將對有關部門的處理方式、問責程度進行深入的追問與質詢———比如對一起“曝光才處理”的公共事件,既要求追究具體涉事人員的責任,也要求追究那些媒體曝光前遲遲不予處理、涉嫌失職瀆職的人員的責任,防止有關部門以嚴肅查處、嚴厲問責之名,行應付輿論、“丟卒保車”之實。
“媒治”是法治的題中應有之義,成熟完備的法治離不開堅強有力的“媒治”。只要不斷夯實“媒治”的基礎,相信真正建成法治之日不會太遙遠。

有效性與局限性

有效性

“媒治”的出現為很多普通人,尤其是為弱勢群體爭取了發聲的機會,獲得了來自社會或國家層面的關注,幫助他們解決實際生活困難,幫助他們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幫助他們贏得生存空間。從這點看,“媒治”是很大的進步。

局限性

關注對象極少
媒體關注的對象極其有限。在中國,能夠引起輿論廣泛關注的媒體數量也有限,只有最具新聞屬性的事件才會引起轟動,但這也決定了媒體很難有效介入一些複雜專業的問題。現代社會的事務高度細分,很多事情並不適合拿到大眾面前進行大民主式的審判。在法治體系尚待健全之際,如果媒體越俎代庖,輕則擺烏龍、鬧笑話,重則變成“多數的暴政”。
關注時間短
媒體揭露,只是管叫不管咬。我們看到,很多公共事件的解決,最終靠的還是輿論推動的行政力量的介入。媒體也很難長時間追蹤和聚焦某一個事件,解決問題,最終還是只能靠正常程式。“媒治”往往只是推動了當事者的危機公關,他們只要讓事件拖上一段,輿論的視線一轉移,一切又可能回到他們的掌控之中。最重要的監督始終是常態監督,同級制衡,公正司法,這些,都不是媒體所能替代的。“媒治”所能帶來的,只是“有限”公平,而非普遍正義。
背離其基本職能
傳媒的基本職能是監測社會環境,即及時向公眾報告社會的變動,整理和提供社會運作的信息。媒體監督不是要越俎代庖,取公權力而代之,最終的目標,是要通過輿論的力量來促使權力部門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職責,建立更完善有效的制度。
只是外部監督手段
更重要的是,媒體曝光只是外部監督手段,媒體並不能代表法律、代替制度,媒體曝光只能作為參考,不起決定作用。

後果及影響

“媒治”凸顯了媒體對公權力的監督功能和對公共事務的干預功能。不過,媒體不應沉浸於這種功能沾沾自喜,如央視評論所言,“媒體報導的了,就迅速地治了;媒體沒報的,或者媒體沒報的時候,那么就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是一種正常狀態,很多被監督的部門對媒體曝光的事件迅速做出處理,更多地是在進行“危機公關”或“做秀式處理”,是為了應對媒體、敷衍輿論。央視評論進而認為,正常的狀態應當是,“媒體還沒有動的時候,很多事情都解決了”。
“媒體只要報了,我就處理,沒報的時候我就不吱聲”的現象,從社會治理的角度看的確是不正常的,因為一起事件要不要處理,該如何處理,不能視其是否被曝光、被曝光後產生了什麼樣的輿論影響而定,而應當視事件的情節、性質及後果而定。然而,從新聞報導和輿論監督的規律來看,“沒曝光不處理,曝光了才處理”又是一種很正常的狀態,因為絕大多數被監督的部門和個人都具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如果在被曝光之前,他們沒有受到足夠有力的監督制約,你就很難指望他們能主動向自己或自己轄下的單位和人員“開刀”。
事實上,即便在當今法治發達的國家,也沒有達到“媒體還沒有動的時候,很多事情都解決了”的狀態。可以期待的正常狀態是,“媒治”作為社會治理和“權利監督權力”的形式,本身就是法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而不是一個在法治之前、與法治還有很長距離的特殊階段。法治的精髓是“通過法律進行治理”,這裡的“治理”既包括權力與權力的關係,如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等等,也包括權利與權力的關係,如新聞媒體對公權機關的監督等等。按照法治的要求,新聞媒體對採訪報導權和輿論監督權需要獲得法律的保障,作為被監督者的公權機關無權對此橫加干涉和限制。
苟能如此,一方面,媒體曝光就能成為一種“權利監督權力”的常態,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只能是一種偶爾為之的個案,有關部門一不小心就被曝光的幾率將大大增加,“沒曝光不處理”的僥倖心理將有所改變,主動處理的積極性將大為提高。另一方面,媒體對公共事件的監督,不會止步於處理幾個責任者或官員就完事,而將對有關部門的處理方式、問責程度進行深入的追問與質詢———比如對一起“曝光才處理”的公共事件,既要求追究具體涉事人員的責任,也要求追究那些媒體曝光前遲遲不予處理、涉嫌失職瀆職的人員的責任,防止有關部門以嚴肅查處、嚴厲問責之名,行應付輿論、“丟卒保車”之實。
如果只是靠媒體曝光來規範,那必然走向一個過於扁平化的社會。發展到極端,就會和運動式治理、廣場政治沒什麼分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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