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糾紛處理圖解錦囊

婚姻糾紛處理圖解錦囊

《婚姻糾紛處理圖解錦囊》是2017年8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律出版社專業出版編輯委員會。

基本介紹

  • 書名:婚姻糾紛處理圖解錦囊
  • 作者:法律出版社專業出版編輯委員會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8月
  • 頁數:371 頁
  • 定價:32 元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9707804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婚姻糾紛處理圖解錦囊》既以圖解的形式直觀、清晰地梳理了婚姻糾紛處理的基本思路、常見知識、處理流程,又用以案說法的形式對常見的糾紛問題進行分析解答,並提供風險提示和處理錦囊,為婚姻糾紛處理提供了一個可視化的、實用性強的解決方案。

作者簡介

鄭秀軍,北京德恆(合肥)律師事務所二級律師,副主任。婚姻家庭指導師、全國律協未保委委員、“青年之聲·安徽”青少年維權服務聯盟專家團成員、合肥市青少年關護團副團長、合肥市七五普法講師團成員、合肥市巾幗講師團成員。1991年畢業於安徽大學,法律碩士,執業二十多年來,辦理大量婚姻家庭、未成年人等方面的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參與編寫《<安徽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釋義》。鄭秀軍律師熱心公益,工作認真負責,先後獲得安徽省首屆優秀青年律師、安徽省首屆優秀女律師、安徽省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優秀律師、安徽省法律援助先進律師、安徽省優秀黨員等榮譽稱號。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婚姻家庭糾紛處理圖解
第一章婚姻家庭糾紛處理思路與要點
第一節締結婚姻
一、婚姻締結
二、婚姻的效力
三、對婚姻關係、事實婚姻關係、同居關係的認定
第二節離婚糾紛
一、感情破裂的認定
二、子女撫養
第三節財產分割
一、婚前個人財產
二、彩禮款
三、夫妻共同財產
四、婚後個人財產
五、房屋的分割
第四節婚姻糾紛中的特殊情況
一、軍婚糾紛
二、婚內財產分割
三、婚內子女撫養費的承擔
四、離婚賠償
五、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第二章離婚糾紛處理流程與要點
一、離婚糾紛處理流程
二、離婚糾紛的要點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糾紛處理錦囊
第一章結婚
1.重婚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2.表兄妹結為夫妻,婚姻關係無效
3.未達到結婚年齡,即使領取了結婚證,婚姻關係依然無效
4.結婚時未到法定婚齡,起訴時已到法定婚齡的,不能申請婚姻無效
5.因脅迫結婚的,可以撤銷婚姻
6.偽造身份信息與他人結婚,法院允許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7.妻子身患重病導致感情淡化,生活困難的,丈夫須負擔扶養的義務
8.為防止離婚在結婚時簽訂的“過錯方要求離婚、淨身出戶”協定無效
第二章離婚
1.丈夫賭博屢教不改,妻子無奈提出離婚
2.丈夫是同性戀,妻子可以提出離婚請求
3.丈夫以守孝為由分居,妻子可以提出離婚
4.婚後發現丈夫有生理缺陷,妻子提出離婚
5.丈夫婚前詐欺被判刑,婚後妻子知情後提出離婚
6.隱瞞精神病症,妻子發現後提出離婚
7.妻子厭惡丈夫長期酗酒,執意離婚
8.夫妻給孩子命名產生矛盾,一般不認為感情破裂
9.法院也是和事佬,三次起訴才離掉
1.妻子不願生育二胎,丈夫提出離婚被駁回
11.妻子懷孕期間,丈夫提出離婚被駁回
1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離婚協定,被認定無效
13.妻子身患精神病,丈夫支付經濟幫助費後獲準離婚
14.女兒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父親代替女兒提出離婚
15.妻子離家出走兩年,丈夫提出離婚
16.沒領結婚證,但同居達到事實婚姻標準的,應該判決離婚
17.丈夫逃避扶養義務,要求離婚被駁回
18.軍人一方無過錯且不同意離婚,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判決離婚
19.丈夫強迫發生性行為,妻子提出離婚
第三章離婚財產
1.彩禮應該返還
2.分割房改房,可離婚不離家
3.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行為的效力認定
4.一方婚前財產,不隨著生活年限變更為共同財產
5.婚後購買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在離婚協定中約定將夫妻共有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或不可撤銷
7.父母對子女婚前的贈與,不能在子女離婚時索回
8.離婚訴訟前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9.丈夫把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妻子可以撤回
1.丈夫起訴離婚,要求分割妻子繼承的遺產
11.一方放棄繼承權,未侵害配偶的權利
12.離婚後,夫妻對共同債務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3.妻子無法證明丈夫賭債,離婚後被判共同承擔
14.妻子提出離婚,丈夫要求分割妻子住房公積金
15.離婚後取得的自主擇業費原配偶可要求分割
16.買斷工齡款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7.離婚時,妻子有權分割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權
18.離婚時智慧財產權收益的分割方法
19.婚內借款的性質與效力在離婚時的認定
2.夫妻雙方離婚協定約定離婚後房地產歸一方所有,且辦理了變更登記,但最終沒能離婚的,已變更登記的房地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1.離婚後發現另一方在婚內購房的,可以要求再分割
22.妻子離婚後發現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持有員工股的,可要求分割此共同財產
23.婚前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款的房屋,分割共同還貸和房屋增值的部分
24.夫妻一方發現對方在離婚前已“出軌”的,可以以此為由主張撤銷離婚前的贈與契約
25.婚內分割共同財產
26.“情債”不算夫妻共同債務
第四章子女撫養
1.不到兩歲的孩子,離婚判給孩子母親
2.為未成年人子女投保的人壽保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離婚,應該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4.離婚後,女方如面臨居無定所、無固定收入的困境,一般子女撫養權歸男方
5.父母一方不能以沒有撫養能力為由拒絕撫養子女的義務
6.未成年人子女的父母訂立撫養協定,父親遲延給付撫養費無須支付違約金,協定中的違約金條款無效
7.一方獨自撫養子女的約定,不影響子女主張撫養費
8.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9.雙方離婚後,母親在短時間內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法院不予支持
1.離婚後才知道女兒非親生,可以變更撫養權
11.人工授精的孩子,視為當事人的婚生子女
12.繼父母對殘障繼子女的遺棄行為要負法律責任
13.不執行給付撫養費義務被拉進信用黑名單
1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父親不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請求其支付撫養費
15.大學生經濟困難,無權要求已經與母親離婚的父親墊付學費、生活費
16.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可變更孩子姓名
17.父親不能以母親未及時支付撫養費為由拒絕其探望孩子
18.全國首例隔代探視權的勝訴
第五章離婚賠償
1.當遭受家庭暴力時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
2.丈夫家暴妻子,離婚判決時妻子要求丈夫給予精神損害賠償
3.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損償
4.親子鑑定非己生,可獲精神損害賠償
5.妻子離婚後發現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有出軌行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的,應予支持
6.“捉姦在床”證據的效力認定
7.“空床費”約定有效
第六章同居關係
1.“同居保證金”不具有法律效力
2.戀愛期間流產遭冷遇,女方索要精神賠償
3.同居期間借用女方名字購買房屋,分手後男方要求返還
4.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生育的子女依然需要撫養
第七章收養關係糾紛
1.《收養法》未實施前,事實存在收養關係的,法院應予確認
2.不符合法定條件,收養關係被確認無效
3.醫院將遺棄嬰兒送養成被告
4.以棄嬰身份欺騙民政局予以收養登記的,其生父母可以要求撤銷收養登記證
5.養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而解除收養關係,養父母可請求損害賠償
6.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法院判決不解除收養關係
7.解除收養關係後,成年養子女對養父母仍應承擔贍養義務
第八章贍養關係糾紛
1.子女之間簽訂免除某一子女對父母贍養義務的贍養協定的效力認定
2.子女不能以父母有足夠的收入、享受有醫療保險以及自己沒有工作等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義務
3.繼子女對具有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也有贍養義務
4.子女生活困難,在能力範圍內仍然負有贍養義務
5.未受到親生父親撫養的非婚生子女也有贍養父親的義務
第九章監護關係糾紛
1.父母的監護職責不能因委託他人代為履行而免除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單位有權申請變更監護人
3.離婚後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負有監護職責
第十章父母子女關係及家庭成員關係
1.不能用登報的方式解除父母子女關係
2.家庭成員可以起訴分割共同財產
3.家庭成員之間家庭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4.父母附條件贈送的房屋,可以要回
5.幼童玩火自焚,監護人承擔法律責任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節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登記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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