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高明

婁高明,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二級教授,2005年曾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

2018年7月9日,韶關中院裁定準許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婁高明摘下了貪污嫌疑人的帽子

個人履歷,疑罪歷程,涉嫌貪污,發回重審,撤回起訴,所獲獎勵,

個人履歷

曾在廣東省農業科學院獸醫研究所(現廣東省農業科學院動物衛生研究所)工作。
2003年,應韶關市政府的邀請,至韶關學院進行教學研究工作。
2009年1月,任韶關英東動物疫病研究所長(2008年12月23日成立)。

疑罪歷程

涉嫌貪污

2015年7月24日,婁高明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8月7日,婁高明被逮捕。
2016年3月,在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韶關市檢察院以婁高明涉嫌貪污罪,向韶關中院提起公訴。
2017年1月5日,韶關中院認定婁高明“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物”,犯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6年。他不服該判決,抗訴至廣東高院。

發回重審

2017年12月29日,廣東高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2018年1月12日,韶關中院組成另行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審理。
2018年3月19日,韶關市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
2018年3月21日,婁高明被取保候審。

撤回起訴

2018年6月22日,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決定書,以指控婁高明犯貪污罪證據不足向韶關中院提出撤回起訴。
2018年7月9日,韶關中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
韶關中院準許撤訴裁定書顯示,韶關市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是指控婁高明犯貪污罪證據不足。這意味著,歷經三年,婁高明摘下了貪污嫌疑人的帽子。

所獲獎勵

2005年曾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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