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遠縣農業局

威遠縣農業局

根據《中共威遠縣委威遠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威遠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威遠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威委發〔2010〕11號),設立威遠縣農業局(簡稱縣農業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威遠縣農業局掛威遠縣農業機械管理局(簡稱縣農機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遠縣農業局
  • 所屬區域:威遠縣
  • 屬性:事業單位
  • 國別:中國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水利農機局的農業機械管理職責劃入縣農業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增加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
(四)增加農產品和轎協舉埋農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
(五)增加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行業協會的發展和建設的相關職責;
(六)增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監督管理職責;
(七)加強農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的職責;
(八)加強發展現代農業,促進農民持續穩定增收的職責戒燥煉;
(九)加強對生態農業、循環農業、農業生物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業資源全樂合理配置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十)加強農業綜合執法,推進農業依法行政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種植業、農業機械化、農墾、農村能源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業和農燥諒蒸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組織起草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地方性政策,參與擬定涉農財稅、價格、金融保險等政策,提出農業產業保護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組寒定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監督管理;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監督管理;承擔農村集體員嬸估資產和財務監督管理;擬定並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油和經濟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油和經濟作物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縣級涉農財政性資金安排、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參與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縣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參與組織實施種糧農民補貼、良種等農資產品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
(四)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組織擬定並組織實施優勢特色效益農業發展、現代農業產業基地建設等政策與規劃;擬定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有關工作。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開展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的監督管理,報送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指導農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認習承酷頌定、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實施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肥料、農用膜、食用菌種、蠶種的許可及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負責農資產品質量的督管理;參與農資市場秩序的整頓、規範和農資打假工作;依法開展農業綜合執法。
(七)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農業機械化發展規劃;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化新技術、新機械;指導農村機電提灌、機耕道建設;承擔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參與農機產品政策性補貼工作。
(八)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組織起草和實施全縣植物防疫和檢疫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植物防疫檢疫單項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域內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監測和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擔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審批,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農業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督管理,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統計工作;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農業信息服務。
(十一)制定全縣農業科研、農技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縣級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引進農業先進技術,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監督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承擔農業資源區劃和資源保護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監督管理;擬定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農業;負責農業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
(十三)承擔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農村能源建設和資源環境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提出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的政策建議;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休閒農業等發展;負責農村和城鎮沼氣的開發,監督管理農村和城鎮沼氣池設計、建設、運行。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負責農民科技培訓,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評審等工作。
(十五)參與擬定農業對外開放政策和外向型農業發展規劃,指導外向型農業發展,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六)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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