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華僑捐贈管理辦法》是威海市政府1997年9月2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華僑捐贈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1997年9月22日
- 生效日期:1997-09-22
檔案來源
威海市華僑捐贈管理辦法
(威政發〔1997〕51號1997年9月2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華僑捐贈和受贈管理,保護華僑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華僑捐贈是指華僑團體或者個人(以下稱捐贈者)為支援本市工農業生產,興辦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福利等事業,自願向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組織(以下稱受贈者)捐獻和贈送款物的行為。
第三條捐贈遵循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捐贈者的意願進行索贈、勸募和攤派。
第四條市及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僑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華僑捐贈事務的管理。
第二章 捐贈保護
第五條捐贈者有權選擇受贈者和捐贈方式,決定捐贈款物的數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背捐贈者的捐贈意願,擅自改變捐贈方式和捐贈款物的用途。
第六條捐贈者有權了解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有權對捐建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提出建議,受贈者應尊重和採納捐贈者提出的合理建議。
第七條捐贈者可以要求為其捐贈興辦的項目留名紀念,要求以姓名命名的應當經所在地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報市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捐贈者捐贈的款物和以捐贈款物興辦的公益項目,其產權歸國家或者集體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改變使用用途。
第三章 受贈管理
第九條受贈者接受捐贈,應當於接到捐贈意願書或接受捐贈之日起10日內向所在地僑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接受捐贈申請,按規定程式、許可權報批。
第十條接受捐贈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捐贈者和受贈者的基本情況;
(二)受贈時間、地點;
(三)受贈款物的金額、數量、品種、型號、用途、進口物資的口岸等;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提交接受捐贈申請書時,應當附有捐贈意願書,意願書必須有捐贈者簽名。
第十一條受贈者接受捐贈應遵循自用原則,按照捐贈者的意願使用捐贈款物,並及時通報捐贈者。
第十二條受贈者接受捐贈後,對接受捐贈的款物應當登記建檔,實行專項管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僑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對受贈的外匯,應當按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開戶、支付、結匯手續。受贈需進口的捐贈物資(含機電產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四條受贈者不得將受贈物資轉讓或挪作他用,因特殊情況確需轉讓或挪作他用的,應事先徵得捐贈者同意,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在海關監管時效期內轉讓已享受減免稅優惠的進口物資,應當報經海關核准,並依法補稅。
華僑捐贈的機電產品需要報廢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五條華僑捐建的工程項目,應按基本建設程式報批和驗收。受贈者應當加強管理和監督,未經捐贈者同意不得改變工程的規模和標準,不得向捐贈者要求追加捐贈數額。
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華僑捐建工程確認書。受贈者應當將款物使用、工程建設與驗收情況向捐贈者和審批機關報告。
第四章 獎懲
第十六條對在捐贈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捐贈者,由人民政府或僑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表彰方式應當徵求捐贈者的意見。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受贈者未按規定程式、時間辦理手續接受捐贈的;
(二)索贈、勸募或者強迫捐贈的;
(三)侵占、毀壞捐贈的物品或者捐建工程的;
(四)擅自將受贈物資轉讓或者挪作他用的;
(五)擅自拆遷捐建的建築物及配套設施的;
(六)假借捐贈,偷稅、逃稅、走私、販私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
第十八條從事華僑捐贈事務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香港和澳門同胞的捐贈,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