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是威海市出台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修訂信息,規定全文,
修訂信息
2023年7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威海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由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6號
《威海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已於2023年6月29日經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並於2023年7月26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7月28日
規定全文
威海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若干規定
(2023年6月29日威海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26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規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客運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
第三條 鼓勵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
第四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並按照規定辦理註冊。
申請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按照規定經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註銷並收回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五條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監控設備等車載運營設施設備。
巡遊出租汽車還應當安裝、使用計程計價設備、車載頂燈等車載運營設施設備。
第六條 禁止遮擋、破壞、擅自改裝車載運營設施設備。
禁止在客運出租汽車上設定影響安全駕駛、破壞車容車貌、覆蓋車載運營設施設備的廣告以及其他物品。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經營、文明服務、自覺維護行業形象,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利用客運出租汽車從事違法活動或者以侮辱、毆打等方式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八條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現乘客遺失物應當妥善保管,及時聯繫失主領取,或者送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