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根據《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威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威發[2000]17號),在市政府辦公室內設立市口岸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務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外文名:Office of Wei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 辦公地址::山東省威海市新威路1號
  • 內設機構:9個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職責,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內部機構設定及職責,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事業單位,威海市地方史志辦公室,威海市行政審批中心管理辦公室,威海市人民政府調查研究室,威海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設機構,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協助市政府領導審核或組織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布的各類文電,承辦上級來文來電。
(二)負責市政府會議的準備和會務工作,協助市政府領導組織會議決定事項的實施。
(三)承辦市政府各部門、市政府派出機構和各市區人民政府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處理意見,報市政府領導審批。
(四)根據市政府領導的指示或辦理檔案的需要,組織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的相關工作,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政府領導決定。
(五)負責市政府值班工作和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組織安排、市政府重大活動的組織籌備工作,負責或參與有關重大接待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辦市長公開電話的有關事宜。
(六)協助市政府領導組織處理需由市政府直接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根據市政府領導的意見,組織起草有關文稿。
(八)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報送重要信息;根據市政府領導的要求,組織有關調查研究工作,及時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九)督促檢查市政府檔案、會議決定事項和市政府領導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並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十)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檢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十一)負責行政事務工作,為市政府領導服務。
(十二)負責全市政府系統辦公自動化建設和套用工作。
(十三)負責市打擊走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口岸管理、政府法制、民族宗教事務工作。
(十五)辦理市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有關規定,代市政府管理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協同市委辦公室管理市信訪局。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內部機構設定及職責

(一)文秘科。負責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名義發出文電的制發、審核和送簽;負責來文來電的分閱和組織辦理;協助領導搞好文電制發過程中有關問題的協調工作;負責機要保密、印鑑管理、文電收發、檔案資料等工作;負責全市政府系統公文處理和辦公自動化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秘書一科。為市長的政務工作提供服務,完成市長交辦的工作任務;負責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或參與涉及市政府全局性工作的督查落實工作;負責編輯《政務通報》。
(三)秘書二科。為分管發展計畫、物價、體制改革、國內招商、重點工程、政府法制、仲裁、經貿、安全生產、交通、鐵路、航空、電信、電業、技術監督、金融、保險、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等方面工作的市政府領導的政務工作提供服務;組織起草重要文稿;組織安排專題會議,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參與有關突發事件和應急事項的協調處理。
(四)秘書三科。為分管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氣象、海上安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工商行政管理、外事、僑務、旅遊、台灣事務、港監、海關、邊防檢查、檢驗檢疫、糧食、供銷等方面工作的市政府領導的政務工作提供服務;組織起草重要文稿;組織安排專題會議,完成交辦的工作任務;參與有關突發事件和應急事項的協調處理;負責農情調度工作,綜合全市農業、林業、水利和農村工作情況。
(五)秘書四科。為分管城鄉建設、規劃、環境保護、人民防空、民政、殘聯、老齡、民族宗教、公安、司法、國家安全、打擊走私、民兵預備役、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計畫生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信訪、史志、檔案、地震、文物保護和軍民關係等方面工作的市政府領導的政務活動提供服務;組織起草重要文稿;組織安排專題會議,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參與有關突發事件和應急事項的協調處理。
(六)信息科。負責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信息及國內外重要經濟動態的收集、整理、報送工作;負責全市政府系統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編輯《威海政務信息》、《威海政報》等。
(七)督查科。負責組織安排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負責市政府重要工作會議決定事項、重要檔案、領導批示的督辦工作;組織協調、督促檢查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辦理工作。
(八)政工科(外管科與其合署)。負責辦公室機關和直屬單位、管理單位的黨群、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部分市級老同志和辦公室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協助辦公室領導對直屬單位和管理單位及市政府駐外辦事機構進行指導和管理。
(九)行政接待科(掛值班室牌子,市長公開電話辦公室與其合署)。承擔市政府會議及重要活動的行政服務工作;負責市政府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負責市政府值班工作和市政府領導政務活動的組織安排,對需要市政府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進行協調聯絡;負責與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的有關工作聯繫;受理民眾和基層單位通過市長公開電話對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協調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民眾和基層單位通過市長公開電話反映的問題,負責市政府領導關於市長公開電話反映情況的批示的督辦、查辦;負責辦公室機關財產管理、車輛管理和安全保衛等工作。
(十)市打擊走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市打擊走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辦公地址:山東省威海市新威路1號
單位成立時間:1987年8月25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事業單位

威海市地方史志辦公室

主要職責 蒐集整理地情資料,編纂《威海市志》、《威海年鑑》等相關書籍。

威海市行政審批中心管理辦公室

主要職責 對全市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依法把關。

威海市人民政府調查研究室

主要職責 蒐集國內外動態,搞好調查研究,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威海市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

主要職責 市級機關專項公用經費、固定資產、公用住房、交通安全、食堂及單身職工戶糧關係管理,辦公、生活區安全保衛和物業管理,機關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印刷、汽修、幼教等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設機構

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承擔市政府推進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負責全市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和政策研究。
(二)承擔統籌規劃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工作責任,擬訂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年度制定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起草或組織起草市政府重要規範性檔案草案,審查修改部門需要以市政府名義發布的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或參與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徵求意見的辦理工作。
(四)負責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解釋、清理、彙編工作;承辦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處理意見;負責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的評估工作。
(五)負責組織或參與檢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執行情況,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中的矛盾和爭議。
(六)承辦市政府管轄的行政複議案件和市政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事項;受市政府委託代理行政應訴和訴訟案件;指導、監督全市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七)承辦市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督辦由市政府實施的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的案件;負責市級行政賠償案件的有關協調與指導工作。
(八)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九)負責開展政府法制理論研究、宣傳教育和法律諮詢服務工作;負責領導幹部集體學法活動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發證、備案管理工作;承擔市政府法律諮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威海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全市民族宗教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落實。
(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議,承辦少數民族扶貧事宜;參與組織協調對少數民族經濟的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促進少數民族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表彰活動。
(五)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聯繫宗教界人士,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十)負責處理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指導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少數民族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參與宗教工作方面專項資金的管理,對宗教團體財務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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