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根據《中共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廳字〔2019〕12號)、《中共威寧自治縣委威寧自治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威委〔2019〕7號),制定本職能職責。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是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縣農業農村局,接受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工作,組織開展“三農”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檢查督促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有關方面的落實。設定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秘書股,負責處理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自治縣農業農村局的內設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承擔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工作,接受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籌協調。第四條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三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三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 所屬地區: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
  • 所屬單位:威寧彝族回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羅永寬(局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農業農村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綜合協調。擬訂全縣種植業、養殖業等農業產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組織起草農業農村工作、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綜合性檔案。指導、組織、開展農業綜合執法。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收儲、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擬訂。
(二)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牽頭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的政策建議。負責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農業品牌。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負責種植業、養殖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品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調整最佳化農業產業結構。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
(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七)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組織開展現代農業園區建設工作。
(八)負責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執行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獸醫醫政藥檢工作,負責執業獸醫和畜禽水產屠宰行業管理。
(九)負責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動植物防疫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縣內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組織疫情撲滅工作。
(十)負責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編制縣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推動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二)指導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三)開展農業交流合作工作。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對外交流合作,具體執行有關農業援外項目。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產業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黨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上級黨組織的指示、決定和工作部署。負責黨的建設工作,紮實開展黨內政治生活。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貫徹中央、省、市、縣關於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省、市農業農村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七)職責調整
1.將原自治縣農牧局的職責、自治縣農業機械事業局的農機管理職責,以及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的農業投資項目、自治縣縣財政局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自治縣縣國土資源局的農田整治項目、自治縣水務局的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等整合劃入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2.將原自治縣農牧局的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職責劃入自治縣生態環境局,將原自治縣畜牧產業局的草原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將原自治縣畜牧產業局的漁船檢驗和監督管理職責劃入自治縣交通運輸局,將原自治縣畜牧產業局的草原防火職責劃入自治縣應急管理局,將原自治縣畜牧產業局的草原監督管理職責劃入自治縣林業局。
3.將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自治縣農業農村局。
(十八)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建設,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業農村現代化。
2.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業生產資料、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質量安全風險,讓人民民眾吃得放心、安心。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對行業內交叉重複以及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農業投資項目的統籌整合,最大限度縮小項目審批範圍,進一步下放審批許可權,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職責分工。(1)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監督管理。(2)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有關職責分工。自治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糧食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管,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糧食(含食用油)收購、儲存、運輸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中的糧食安全和原糧衛生的監督管理。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字綜合、文電處理、會務組織、
文印、文書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信息服務工作。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報送備案工作。負責制度建設、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工作。負責機關公產和後勤服務工作。牽頭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有關工作。承擔農業農村宣傳工作,指導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宣傳工作。指導協調系統消防安全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法規股。承擔農業農村有關法制建設。開展依法行政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農業行政複議和有關檔案合法性審查、報備案工作。組織行政應訴、普法宣傳工作。承擔法律顧問、信訪、維穩相關工作。
(三)政策與改革股(農村合作經濟指導科)。提出農業農村改革發展相關政策建議。提出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發展農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承擔農村“三變”、農村宅基地和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工作。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貫徹落實農村宅基地管理和使用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及政策,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糾紛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標準、違法用地查處,指導閒置宅基地和閒置農房利用。
(四)農業行政執法股。指導、組織、開展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建設和農業綜合執法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檢查權和行政處罰權。牽頭組織全縣農資市場集中整治活動,依法對種子、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檢查。
(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做好監測、追溯、風險評估等相關工作。牽頭負責農產品“三品一標”申報認證工作。
(六)發展規劃股。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建議。擬訂扶持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建議,統籌調度農業(包括種植、養殖、水產等)項目,組織提出農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農業各產業重點項目的綜合平衡、申報審核,提出立項建議並監督實施。承擔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有關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業區域協調發展。承擔農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
(七)計畫財務股。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建議。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參與農村金融、農業保險的政策制定。負責機關財務工作,並指導和監督本系統財務、資產和政府採購管理工作。
(八)鄉村產業發展股(園區農墾管理股)。組織協調鄉村產業發展。起草促進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閒農業發展的政策措施。提出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村創業創新工作。編制全縣現代農業園區建設規劃,組織開展園區建設。提出促進農墾經濟發展政策建議。指導農墾企業和農墾經濟發展。
(九)農村社會事業促進股。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統籌指導村莊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協調推動農村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十)市場與信息化股(對外交流合作股)。編制農業農村經濟信息體系、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組織開展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業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相關工作。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承擔農業涉外事務、農業貿易促進、農業援外項目實施等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承擔涉及台灣地區有關農業事務。承擔農業招商引資工作。
(十一)科技教育股。承擔推動農業科技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農業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業建設。承擔外來物種管理相關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職業農民培育。
(十二)種植業管理股(農藥管理股)。擬訂種植業發展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發布農情信息。指導種植業方面重大項目建設工作。承擔發展節水農業和抗災救災相關工作。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及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市內農業植物檢疫、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
(十三)畜牧發展股。擬定生態畜牧業、飼料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畜禽標準化規模養殖及糞污資源化利用,指導畜牧業方面重大項目建設工作。監督管理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
(十四)獸醫管理股。擬定畜禽屠宰行業、獸醫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獸醫醫政藥政管理。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及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承擔獸用生物製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導畜禽屠宰環節安全生產,指導獸醫方面重大項目建設工作。
(十五)漁業漁政管理股。擬定漁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維護轄區水域漁業權益。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監督管理漁政漁港。指導漁業安全生產。指導漁業方面重大項目建設工作。
(十六)種業管理股。擬定農作物和畜禽種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實施農作物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監督管理農作物種子、種苗。組織抗災救災和救災備荒種子的儲備、調撥。承擔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
(十七)農業機械化管理股。擬定農業機械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農機培訓、農機調查研究與數據統計、農機化信息發布工作;組織落實農機具購置補貼政策和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重大項目建設、農機化服務體系建設、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組織農機安全監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機作業安全。
(十八)農田建設管理股。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人才股(機關黨建辦公室)。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動工資、退(離)休幹部管理、幹部教育培訓等工作並承擔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上述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目標績效管理工作。指導農業農村 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開展農業(種植、畜牧、獸醫、漁業)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鄉土人才評審推薦等工作。承辦農業(畜牧)行業職業技能鑑定、技工技術等級考核等工作。
機關黨建辦。承擔機關黨建工作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本系統黨群工作。
機關黨建與人事人才股辦合署辦公,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機關黨建辦主任、副主任由人事人才股股長/副股長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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