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華(湖北浠水籍黑惡犯罪團伙)

姜華(湖北浠水籍黑惡犯罪團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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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華,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住浠水縣清泉鎮麗文南路135號。

2019年9月2日,紅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姜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開始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主犯姜華有期徒刑2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姜華
  • 出生地:浠水縣清泉鎮麗文南路135號
  • 出生日期:1970年6月23日
人物簡介,涉黑犯罪,開庭審理,依法判決,

人物簡介

姜華,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程度,住浠水縣清泉鎮麗文南路135號。系中國人民銀行浠水縣支行職員。
2018年5月8日被黃岡市公安局以非法採礦罪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經黃岡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被我局執行逮捕。
其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案2018年由黃岡市公安局立案偵查,2018年11月19日移送紅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5月24日紅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等8項罪名向紅安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紅安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3日立案。

涉黑犯罪

2018年11月,自掃黑除惡工作以來,黃岡市公安局迅速開展工作,周密部署,縝密偵查,打掉了以姜華為首的黑惡勢力團伙,抓獲多名犯罪嫌疑人。

開庭審理

2019年8月12日上午,市掃黑辦指定紅安縣審查起訴並審理的姜華等30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犯罪案在縣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據悉,該案系至目前為止黃岡市涉案人數最多、影響最大的黑社會性質犯罪案。受理此案後,紅安縣人民法院成立由3名審判員、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7人合議庭審判該案,縣檢察院派出6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29名律師出庭辯護。姜華案偵查特偵組、全市人行系統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政法幹警和被告人家屬等200多人旁聽庭審。庭審將持續3天,全程錄音錄像,至8月14日結束。

依法判決

2019年9月2日,紅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姜華等3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採礦罪、非法拘禁罪、強迫交易罪、開始賭場罪數罪併罰,判處主犯姜華有期徒刑24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姜華承襲和延續原姜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影響力,糾合他人形成黑勢力,長期盤踞浠水縣城及周邊地區,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當地老百姓深惡痛絕。利用成立的浠水縣洲揚公司形成的強勢地位和影響,以“買斷”長江浠水縣蘭溪水域、巴河水域經營權為由,以威脅、恐嚇、打砸設備等暴力行為為手段,強行收取“管理費”長達10年之久。開設賭場聚斂巨額錢財。通過拉攏、收買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採礦,嚴重破壞浠水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審判機關認為,被告人姜華成立洲揚公司,先後網羅他人形成穩定的犯罪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有組織的多次進行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在浠水縣形成重大影響及非法控制,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犯罪組織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姜華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范道君等人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犯罪。根據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所起作用和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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