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戶口遷移指南

姜堰戶口遷移由顧高鎮政府辦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姜堰戶口遷移指南
  • 法定期限:0工作日
  • 承諾期限:0工作日
  • 辦件類型:即辦件
  • 聯繫電話:0523-88391064
  • 辦理地點:顧高鎮政府
辦事流程,提交材料,

辦事流程

1.市內遷移: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遷移,到派出所當場辦理(不包括遷入農村地區的戶口遷移):
(一)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省轄市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請投靠遷移,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同意遷入的聲明;
(三)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係證明;
(四)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2.市外遷入:
符合準入條件的戶口市外遷入,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後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縣級公安機關在15個工作日審批辦理。
1、公民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戶口的,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移:
(1)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2)男性超過60周歲或者女性超過55周歲,夫妻雙方需投靠成年子女的;
(3)投靠配偶的。
2、公民申請投靠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與投靠情形相符合的關係證明;
(2)合法固定住所產權證;
(3)投靠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3、公民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公務員錄用等原因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組織、人事或者勞動部門批准證明;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4、公民因購買商品住房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所購房屋的產權證;
(2)所購房屋的土地使用證
(3)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5、公民因投資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2)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6、公民因納稅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稅務部門完稅憑證;
(2)遷移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7、公民因部隊家屬隨軍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1)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准手續;
(2)軍官證;
(3)家屬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結婚證;
(5)省轄市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3.大學生戶口遷移
1、考取大中專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入學時可以憑新生錄取通知書、家庭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自願選擇將戶口遷往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直接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跨年度的,遷出地公安機關不再辦理新生戶口遷出手續。被宗教院校錄取的新生,一般不予辦理戶口遷移。
2、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依法被我省單位錄(聘)用的,可以向工作地公安機關申報戶口遷入登記,並提交以下材料:
(1)畢業證書;
(2)畢業生就業報到證(與現工作單位一致);
(3)戶口遷移證。
3、普通中等學校畢業生畢業時,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往就業地;不符合就業地落戶條件的,應當將戶口遷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家庭所在地。
4、戶口空掛在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在當地無合法固定住所、無工作單位,且在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有家庭戶口或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至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父母家庭戶口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處落戶。

提交材料

申請遷移的,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件;
(二)與父母關係證明或者合法固定住所證明;
(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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