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姜佐山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0年10月10日
- 出生地: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龍市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歷任吉林省延邊州和龍市扶貧辦主任;
和龍市計經貿委副主任兼市扶貧辦主任;
和龍市經貿委副主任、八家子鎮黨委副書記兼和龍市扶貧辦主任;
和龍市計經貿委黨委書記、副主任兼扶貧辦主任;
和龍市政府副市長;
和龍市委副書記;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展計畫委員會副主任;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延邊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人物事件
《姜佐山強姦罪減刑刑事裁定書》介紹,罪犯姜佐山,男,1960年10月10日生,漢族,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龍市人,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服刑。
早前,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11月25日作出(2013)遼刑重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姜佐山犯受賄罪、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罰金人民幣10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吉刑經終字第2號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宣判後即交付執行。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以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為由,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認為,罪犯姜佐山端正改造態度,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建議對該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該建議已經長春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駐監獄檢察室監督,同意執行機關建議。
據《姜佐山強姦罪減刑刑事裁定書》,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2006年3月-2007年5、6月份,被告人姜佐山在任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發改委副主任期間,通過時任吉林省發改委扶貧辦主任呂平,為延邊永安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龍井分公司負責人李躍軍在承攬水利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李躍軍通過李躍鵬送給姜佐山人民幣15萬元,姜佐山將其中8萬元送給呂平,故應認定姜佐山受賄7萬元;姜佐山通過時任吉林省發改委扶貧辦主任呂平,為延邊永安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和龍分公司經理王福祥在承攬水利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收受王福祥人民幣20萬元。2006年至2010年期間,姜佐山多次約延邊大學畢業生施某、曲某、司某某等人吃晚飯後,對被害人實施猥褻、強姦等行為。
該犯在吉林省長春鐵北監獄十二監區參加獄內勤雜崗位勞動,勞動中積極肯乾,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認真遵守監規,積極參加三課學習,獲得表揚6次。本次考核期內執行財產刑人民幣100000元。
以上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原審裁判文書、罪犯年度評審鑑定表、表獎審批表、考核積分台賬、監區民警集體評議意見、同監服刑人員證言等證據予以證明,經查證屬實,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採納。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姜佐山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但該犯職務犯罪,數罪,社會危害大,主觀惡性深,執行機關報請的減刑幅度不適當,本院予以調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姜佐山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刑期自本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至2025年3月1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