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錦旗,男,1956年生,曾任浙江省新昌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18年10月,保加利亞警方根據紅色通緝令抓獲姚錦旗後,姚錦旗落網1個多月後就被成功引渡回國。
2020年8月27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姚錦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依法認定被告人姚錦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姚錦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姚錦旗
- 國籍:中國
- 出生日期:1956年
- 曾任職務:浙江省新昌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立案偵查,懸賞通緝,引渡回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6年,中國和保加利亞簽署了引渡條約,中央追逃辦即刻聯繫保方,商討引渡事宜。
2016年,姚錦旗拿到了保加利亞綠卡,2018年,姚錦旗提交了入籍申請。
2018年3月,監察法頒布施行、國家監委成立後,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進一步加強,辦理追逃追贓案件工作。
2018年11月30日上午9時,被從保加利亞引渡回國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倉皇出逃13年後,終於結束了惶惶不可終日的“亡命”生涯。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姚錦旗曾擔任浙江省新昌縣常務副縣長,期間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巨額財物。
2005年12月,姚錦旗出逃。同月,浙江省辦案機關對姚錦旗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懸賞通緝
2018年10月3日,國際刑警組織對姚錦旗發布紅色通緝令。
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亞警方根據紅色通緝令抓獲姚錦旗。
引渡回國
2018年11月26日,保加利亞索菲亞地方法院作出裁決,同意向中國引渡姚錦旗。
2018年11月30日,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統籌協調下,中保兩國執法部門密切合作,外逃保加利亞的職務犯罪嫌疑人姚錦旗被引渡回國。
提起公訴
浙江省新昌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姚錦旗(紅通人員)涉嫌受賄罪、偷越國(邊)境罪一案,由紹興市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後,2019年1月29日,移送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3月14日,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姚錦旗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姚錦旗,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姚錦旗利用擔任浙江省新昌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偷越國(邊)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7月5日上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新昌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姚錦旗受賄、偷越國(邊)境一案。
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錦旗利用擔任新昌縣長詔水庫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新昌縣財政局(地稅局)黨委書記、局長、國資局局長,新昌縣縣委常委、副縣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轉制、資金周轉、項目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1996年至2017年,姚錦旗單獨或夥同他人多次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個人所送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210.395萬元和10萬港元。
2005年12月,被告人姚錦旗在案發後潛逃,在他人幫助下非法獲得虛假身份騙領護照,並多次使用該護照非法出入我國(邊)境。
2018年10月26日,之前被列為“紅通人員”的被告人姚錦旗向我國駐保加利亞共和國大使館表示自願回國接受調查,後於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國,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姚錦旗親屬已代為退繳全部贓款贓物。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姚錦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姚錦旗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浙江省、紹興市兩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民眾6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0年8月27日上午,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紅通人員”姚錦旗受賄案一審公開宣判,依法認定被告人姚錦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姚錦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姚錦旗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抗訴。該案系我國首次從歐盟成員國成功引渡職務犯罪嫌疑人,也是國家監委成立後成功引渡第一案。
經審理查明:1991年至2005年,被告人姚錦旗分別利用擔任浙江省新昌縣長詔水庫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新昌縣常委、副縣長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轉制、資金周轉、項目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人員所送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5221.054萬元。後姚錦旗潛逃境外。2005年12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對姚錦旗受賄案立案偵查。2018年10月17日,保加利亞警方根據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的紅色通緝令在該國首都索非亞市抓獲姚錦旗,並於同月19日根據我國國家監委提出的請求將其臨時羈押。隨後,姚錦旗在我國駐保大使館對其領事探視時書面表達了回國投案意願,並主動配合完成簡易引渡,後於同年11月30日被引渡回國。歸案後,姚錦旗除如實供述已被掌握的142.5萬元受賄犯罪事實外,還坦白了其餘受賄犯罪事實。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錦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姚錦旗在國家監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期間自願回國接受調查,積極配合完成引渡,如實交代全案受賄事實,可視為自首;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受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已被全部追繳或由親屬代為退繳,故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