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多詠

姚多詠,男,漢族,1957年9月出生,安徽淮南人,大學學歷。1976年1月參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淮南市委督查組副組長。

2022年12月28日上午,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淮南市委督查組原副組長姚多詠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姚多詠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姚多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安徽淮南
  • 出生日期:1957年9月
  •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決定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6年03月,任淮南市大通區政協主席、區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長;
1997年12月,任淮南市大通區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長;
1998年03月,任淮南市潘集區委副書記;
2001年03月,歷任淮南市體改委主任、黨組書記,市體改辦主任;
2003年09月,任鳳台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3年12月,任鳳台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8年09月,任鳳台縣委書記(2012年3月享受副市級待遇);
2012年08月,任淮南市委督查組副組長;
2018年11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8月2日,淮南市委原督查組副組長姚多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2年1月,經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淮南市委原督查組副組長姚多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姚多詠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黨紀國法,親清不分、亦官亦商,貪婪成性、肆無忌憚,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大搞權錢交易,不擇手段多方斂財;擅權妄為、損公肥私,造成特別重大國有財產損失。
姚多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姚多詠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決定逮捕

2022年2月訊息,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姚多詠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2年3月29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安徽省淮南市委原督查組副組長姚多詠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姚多詠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姚多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有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審理

2022年7月19日上午,經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淮南市委督查組原副組長姚多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一審宣判

2022年12月28日上午,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淮南市委督查組原副組長姚多詠受賄、濫用職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姚多詠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多詠利用擔任鳳台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企業經營、子女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2004年至2018年,姚多詠非法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1156萬元、2萬美元。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姚多詠利用擔任鳳台縣縣長的職務便利,接受項目開發商的請託,在明知返還土地出讓金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決定以征地拆遷補償等名目返還土地出讓金,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總計人民幣2564萬元。被告人姚多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財產及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財產來源,數額達人民幣1353萬餘元。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多詠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姚多詠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財產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姚多詠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數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於姚多詠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前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悔罪、退出全部贓款,在法院審理階段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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