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棄守地罪,是指公務員不盡應盡的職責,放棄守地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中瀆職罪的一種。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主體必須是負有守地職責的公務員,如省主席、縣長、市長、警察局長等。(2)本罪的行為為不盡應盡的職責而放棄守地。委棄守地指擅自放棄職責上應加以防守的地域。行為人只要有委棄行為,即構成本罪,不論其所委棄的守地是否為敵方所占領。
委任性規範,又稱“委託性規範”。規定某種行為規則的內容須由指定的某一專門機關加以確定的法律規範。特點是規範中沒有直接規定行為規則的權利義務內容,而是指出庳由某一機關加以具體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44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可以制定選舉實施細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