姆納坦條例

《姆納坦條例》只把行為人對危害行為的辨認認知能力損害作為精神錯亂無罪辯護的標準,而忽視控制能力的評估

基本介紹

  • 書名:姆納坦條例
  • 類別:精神病人責任能力
  • 出版社:英國
  • 出版時間:1843年
國外影響最大的有關精神病人責任能力的法律條文是1843年英國的《姆納坦條例》,其主要內容是:1,應假定每個人的精神是正常的,並具有足夠的理由對其犯罪行為負責任,除非相反的情況得到證實;2,如對被告以精神錯亂為理由進行辯護時,那么必須能清楚的證實他在進行危害行為的當時,由於患精神疾病而處於精神錯亂狀態,如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或雖然知道但不知道自己行為的錯誤性或違法性;3,當被告的犯罪行為是由於其妄想所致時,其責任能力決定於妄想是否真實存在,妄想內容是否與犯罪行為一致,如被告相信某人企圖殺害他,而將對方殺死,可免於懲罰。如果僅僅是相信某人損害他的名譽或財富,而置對方於死地,應不能免於懲罰。(即將該幻想場景置於真實發生的情境中,是否能夠被法律認定為合法的自我保護行為。)
很顯然。目前許多西方國家如加拿大仍遵循《姆納坦條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原因是認知能力損害的評估相對控制能力易於把握,分歧較少,評定者之間的一致性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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