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財置業不析分案

妻財置業不析分案,此案發生於南宋理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妻財置業不析分案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五
  • 涉及人物:蔡氏
  • 發生年代:南宋
案件經過,案件分析,

案件經過

南宋理宗年間,陳圭狀告其子仲龍與妻蔡氏,盜典眾分田業與蔡仁。官府受理此案,“喚到蔡仁,則稱所典系是仲龍妻財置到”。查驗該田上手乾照,即原始契約,乃是仲龍之妻的裝奩之田,不可謂之眾分田。依宋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陳仲龍典賣其妻裝奩田,典價二十貫錢系正當父易。鑒於仲龍之父在務限內起訴,典賣人蔡仁又是仲龍妻弟,“則蔡仁自不宜久占,合聽備錢、會,當官推贖”。蔡仁願以田業還其姊,官司自當聽從。若是陳圭願備錢還蔡氏,而業當歸眾,在將來分析數內;如陳圭不出贖錢,則業還蔡氏,自依隨嫁田法矣,庶絕他日之爭”。官府提出了兩種解決之方案。同時申明“案須引問兩家”,以當事者的意思為準。

案件分析

此案涉及夫妻婚後財產關係問題,妻子的隨嫁田產,雖夫妻有共同的處分權,但不能作為婆家的共同財產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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