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承繼以籍為定案

妻承繼以籍為定案,此案發生於元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妻承繼以籍為定案
  • 發生年代:元代
  • 涉及人物:肖阿周
  • 出處:《元典章·戶部·承妹》
案件記載
據《元典章·戶部·承繼》載,大德三年(1299年)二月,有民婦肖阿周來告,夫肖念七存日將男許真過房與伯肖乾八。伯父肖阿謝卻將其兄謝四五男謝顏孫私立為嗣。經審,肖阿謝供稱,至元二十年(1283年)即與夫肖乾八商議將兄謝四五次男謝顏孫收養,改名肖福九。後肖乾八及婆阿曾身故,肖福九承服(為父及祖母)持孝。至元二十七年(1290年)官司抄屍,肖福九為戶頭供報,別不曾養肖許真為嗣。此案由江西行省送禮部審議認為:肖千八因無男兒過繼妻侄謝顏孫,改名肖福九;肖念七生子許真、吳真,本人生前不曾爭告繼立。至元三十年(1293年)身故,伊妻阿周於元貞二年(1296年)赴官陳告夫念七存日欲將男許真與伯肖乾八為後。經查:肖福九即系肖乾八生前繼立為嗣,抄籍立戶,持祖母孝服,又與肖念七自來別籍男居。應當按行省所擬,承繼關係以籍為準,不合令肖福九歸宗,“都省準擬,咨請依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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