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然發育罪,是指對未滿16歲的男女進行欺凌虐待,或以其他方法妨害其身體自然發育的犯罪行為。台灣刑法傷害身體罪中特別傷害罪的一種。本罪的行為形態有兩種,即普通妨害自然發育罪和圖利妨害自然發育罪,後罪為前罪的加重犯。
構成要件如下:(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未滿十六歲的男女。(2)本罪的行為是,對被害人進行欺凌虐待,或以其他非人道的方法進行虐待,妨害其自然發育。意圖營利而犯普通妨害自然發育罪的行為,通常如江湖賣藝者強迫幼童作超體力的表演,或故意使幼童身體畸形發育,供人觀賞收費等。(3)行為人的行為須使行為客體發生妨害其身體自然發育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