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當性和正當性又稱“合法性與合理性”,法哲學中的一組對應範疇。法律現象中的妥當性(合法性)與正當性(合理性)二者在本質上是統一的。但一些西方學者、特別是自然法學派與法律實證主義者,則往往各持一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復興自然法學派在批判法律實證主義時,說它只考慮法律規範、程式方面的“形式上的合法性”(妥當性),而不問“內容上的合法性”(正當性或合理性)。這是很有道理的。但是,復興自然法學對於妥當性(合法性)的忽視態度,又是一種片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