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執親鄰案

妄執親鄰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妄執親鄰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陳子萬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
案件詳情
南宋理宗寶慶三年(公元1227年),陳子萬家業破盪已久,忽然要贖回其父陳屋於三十年前賣給陳定僧的田業,據契載此田價值官會三百貫,陳子萬從寶慶二年三月取贖,至寶慶三年正月,只交付了官會一百二十貫,還有一百八十貫只在契上虛批,而無一錢交付。但陳子萬已憑契立戶頭,又將此田賣給了楊世榮,然後又援引親鄰之法要贖陳定僧賣給劉氏之田。此案為官府受理,官府認為:陳定僧既然未得到全部價錢,子萬就無權管業;陳子萬既然能贖田,又能起立戶名,就該自己將所贖之田好好管,而朝賣暮贖,是何意圖?此田既已賣給楊世榮,就是楊世榮的產業,子萬無業,又以什麼作為親鄰的根據?依照法律:“交易錢止有一百二十日限”。判陳子萬贖田經隔一年,交錢未足,不該將別人田賣與楊世榮,不該妄執親鄰法。楊世榮不該為謀田業,以錢資助子萬贖田,又資給子萬執鄰。兩人各杖一百,所有錢、會本應沒官,考慮到楊世榮當初可能不知情,錢還世榮,田還定僧,各令責立狀入案。劉氏買陳定僧的田業,子萬無業就無權以親鄰身份取贖,合還劉氏管業。官府因定僧年幼,最後還告知陳定僧,典與賣不同,陳子萬父斷絕田業,立下的是斷賣骨契,如果是典業,則必有契約契,若陳子萬父子將來要贖,必定要有契約契為憑證。此案雙方各給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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