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為Good Samaritan law,在西方已開發國家,例如美國、義大利、日本、法國、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普遍實施的法律,因國家和地區略有差異,但其核心均為鼓勵對傷者和病人提供自願救助並免除可能由於救治不當而對提供救助者帶來的法律上的麻煩,除非救助行為會傷害到自身。該法律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馬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好撒馬利亞人法
- 外文名:Good Samaritan law
- 類型:法律
來源,美國,加拿大,歐洲,
好撒馬利亞人法(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國和加拿大,是給傷者、病人的自願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於使人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該法律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馬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例如義大利、日本、法國、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公民有義務幫助遭遇困難的人(如聯絡有關部門),除非這樣做會傷害到自身。德國有法例規定“無視提供協助的責任”是違法的,在必要情況下,公民有義務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損害,則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責。在德國,必須有緊急救助知識,才能獲取駕駛執照。
英國黛安娜王妃發生死亡車禍後,當時跟蹤她的記者被調查是否違反了好撒馬利亞人法。
來源
它來源於《聖經·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節耶穌基督講的寓言:
一個猶太人被強盜打劫,受了重傷,躺在路邊。曾經有猶太人的祭司和利未人路過,但不聞不問。惟有一個撒瑪利亞人路過,不顧隔閡,動了慈心照應他,在需要離開時自己出錢把猶太人送進旅店的故事。所以被稱為好撒馬利亞人。
美國
雖然好撒馬利亞人法的法律細節在聯邦和各州有各種各樣的司法變化,不過一些特點是共同的:
總則
除非“照應提供”關係(譬如父母孩子或醫生患者關係)在病症或傷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馬利亞人”對病症或傷害負有責任,否則任何一個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
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換任何獎勵或財政報償,作為結果。醫療專家當執行急救是由於與他們的就業相聯時,是不受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的法律典型。
如果援助開始,反應的人不能離開現場,直到:
召喚需要的醫療協助是必須的。
某人相等或更高的訓練到達接管。
繼續提供援助是不安全的(例如在未有足夠的裝備下接觸潛在的疾病)。反應的人未遠不應使自己處於危險中幫助其它人。
只要反應的人,在同樣訓練的水平、在同樣情況下作合理的反應,法律上不需受害者的傷殘、死亡或毀形負責。
加拿大
在加拿大,好撒馬利亞人法是屬於省司法權,例如:
安大略 - 好撒馬利亞人法案
艾伯塔 - 緊急醫療救助法案
不列顛哥倫比亞 - 好撒馬利亞人法案
新斯科舍 - 志願服務法案
安大略 – 好撒馬利亞人法案給出典型的加拿大法律的例子:
第二部分:保護免受責任:自願和沒有報償或獎勵的期望提供服務不對因於人的疏忽(行動或不行動)的損傷負責, 除非損傷由人的重大過失造成。(2001 年)
同美國相似,大多數省規定公民沒有義務對緊急傷病者提供援助。
但魁北克有例外,“義務法案”規定公民有義務對緊急傷病者提供援助,違者有法律責任。魁北克並且是唯一的省會補償一位好撒馬利亞人遭受的傷害或其它損失。
歐洲
義務協助處於危險中的人是近年來起源在法國和比利時的趨向。並擴展到高度均一的歐洲法律之中。根據歐洲大多數國家民法(Civic Law),不協助在緊急狀態的個體是一個刑事罪。有趣的是,根據古羅馬法典,它卻未必要求人對陌生人提供緊急援助。
歐洲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每個司機當遇到事故或事件時,並基於安全的情況下,停車和提供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