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奧本海國際法
- 外文名稱: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 作者:拉薩·奧本海
- 類別:國際法學
- 首版時間:1905-1906年
內容簡介,成書過程,作品思想,作品影響,出版信息,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全書分為上下兩卷。上卷為平時法,主要闡述了國際法的基礎和發展、國際法主體、國際法的客體、國家的對外關係機關、國際交往行為等問題。下卷為爭端法、戰爭法和中立法。該書概括了主要西方國家所宣揚的國際法原則和它們的實踐反映了西方國際法的主要動向。
成書過程
18世紀末、19世紀初,近代國際法得到了充實和完善,同時也得到長足發展。這一時期以兩次海牙和平會議為標誌而結束。兩次海牙和平會議對於國際法的發展有顯著的成績。當時的英國是航海大國和海洋強國,在全世界都有它的殖民地和利益,為了和平解決爭端和利用國際法保護其海外利益,便顯得非常重要。在這種社會和歷史背景下,奧本海適應英國和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歷時多年,編輯和撰寫了《奧本海國際法》。
奧本海曾於1912年修訂《奧本海國際法》,作為《奧本海國際法》的第2版。他臨終前還在準備《奧本海國際法》第3版的修訂,但是未能完成,後來由他的學生羅納德·羅克斯伯勒完成第3版的修訂。第4版是由麥克奈爾和赫希·勞特派特共同修訂完成的。這幾次修訂都沒有做較大的變動。從第5版到第8版都是由赫希。勞特派特進行修訂的。1955年出版了《奧本海國際法》第8版第1卷“平時法”。1992年第1卷又由詹寧斯和瓦茨修訂出版,此為第9版。新版第1版內容比第8版增加了一倍以上,分為兩冊5個部分,同時考慮到國際法的發展,擴大了國際法的內容和範圍,補充了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領事關係、條約法等新的內容,還涉及到外層空間、恐怖主義、環境保護、南極、人權等新的國際法領域。
作品思想
奧本海認為,法律是一個社會內人類行為規則的總體,它的存在主要有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有一個社會。第二,在這個社會內必須有一套人類行為的規則。第三,必須有這個社會的共同同意,作為法律的這些規則應由外力來強制執行。至於這些規則應否是成文的規則,或者在這個社會內應否有立法機關或司法機關,那不是必要條件。因此,法律的存在就不限於國內社會;而哪裡有社會,哪裡就有法律。
關於國際法的概念,奧本海認為,國際法是一個名稱,用以指文明國家認為在它們彼此交往上有法律約束力的習慣和協定規則的名稱。在古代和中世紀前半期並沒有國際法,它主要是基督教文明的產物。他的這種觀點是不符合歷史的,實際上無論是在古代中國、古希臘等都是有國際規範的;他用“文明國家”一詞,將許多歷史悠久而現在卻遭受帝國主義壓迫的落後的國家排除在了國際法主體之外,這個定義顯然是有利於帝國主義的對外掠奪政策的。
在論述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時,奧本海寫道:國家,當人民在他們自己的主權政府下定居在一塊土地之上時,一個國家就存在了。國家的存在必須有下列條件:第一,必須有人民;第二,必須有人民所定居的土地;第三,必須有一個政府。第四,必須有一個主權的政府。奧本海認為,國家是國際法的主要主體,既然國際法是以作為主權國家的共同同意為根據的,因此國際社會的成員國是彼此平等的國際法主體。國家,就它們的力量、領土等方面來說,本來不是平等的;但是,作為國際社會的成員,儘管它們之間可以有種種差別,它們在原則上是不平等的,這是由於它們在國際社會內享有主權的結果。
關於國際法的淵源,奧本海指出,“正如我們看到水流在地面上一樣,我們也可以說我們看到法律規則流在法律領域上。如果我們要知道這些規則是從哪裡來的,我們就必須逆流而上,直到它們的起點。我們找到這些規則發生的地方,那就是它們的淵源。因而,國際法的兩個主要淵源就是:(1)國際條約,這是各國明示的同意;(2)習慣,這是各國以暗含的同意或以行為表示的同意,即默示同意。同時還有其他一些淵源,如:一般法律原則,法院判決,學者著作(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奧本海作為實證主義者,否認自然法是國際法的淵源。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奧本海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體系,國際法的規範不可能自然而然地變成國內法的一部分,除非由國內法令批准。他強調說,現在沒有,將來也永遠不會有一個統治各國的中央政權,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改變了他的這一看法,他開始認識到國際聯盟的必要性。他甚至在他的另一本著作《國際聯盟及其問題》中說要退出國際聯盟是不可能的,這種說法近乎承認了國際聯盟是凌駕於主權國家之上的政權。
關於國際法的領域,奧本海認為近代國際法是基督教文明的產物。它最初起源於基督教國家之間,而且幾百年來只限於這些國家。在過去許多世紀中,基督教國家和回教國家彼此仇視,基督教國家和佛教國家之間沒有經常的交往。但現在的情況是:國際法已經不承認國際社會的成員資格因宗教或文化不同而有任何區別了。
奧本海以格老秀斯作為分界點,論述了古代國際法及近現代國際法的發展變化,同時介紹了現在的各國際法學派。
奧本海在《奧本海國際法》中,詳盡論述了作為國際法宅體的國家,它所具有的基本權利,國家對另一個國家所作的任何侵害行為之後所應承擔的國家責任。國際法的客體包括國家領土、公海和個人。在戰爭法卷中,奧本海指出,解決國際爭端有幾種方式。和協解決的方式有:談判、斡旋和調停、和解、仲裁、司法解決、軍備的裁減和限制等等;強制解決的方式有:反報復、報復、平時封鎖、干涉等;直到利用戰爭來解決爭端。
在《奧本海國際法》中,奧本海也提出了一些荒謬的主張。例如,他認為國家只有通過“承認”才能成為國際法的主體,這在當時形勢下,使帝國主義列強得到藉口來拖延對新國家的承認,拒絕給新國家以國際法主體的平等權利。再如,他提出國家為自衛的目的而對他國作某些侵犯,在國際法上是允許的。由此,列強可以隨意侵犯他國。
奧本海的另一個觀點是:依據條約,一國對他國有權進行干涉,並舉1906年美國依據1903年哈瓦那條約干涉古巴,1914年依據1903年美巴條約干涉巴拿馬為例。這實際上是為帝國主義的侵略行徑尋找法律依據。
作品影響
《奧本海國際法》的出版發行,是對國際法的一大貢獻,極大地促進了國際法的研究和發展,已成為世界上最為流行的一種國際法教材,是世界公認的權威著作。它自初版之時起,就以其卓越的表現為它在學術界贏得了不菲的讚譽,而幾經再版,憑其為國際法學說的發展所作的獨創性的貢獻更奠定了它在國際法領域中不可動搖的學術權威的地位。事實上,它的影響不僅僅只在學術領域,就其整體而言,它體系完整,內容充實,注釋詳盡,資料豐富,論述清晰而嚴謹,因而,它不僅為各國政府在進行國際行為制定對外政策時所常常藉以引證,而且還經常為國際法院在審查國際糾紛時所引證。
出版信息
該書最早被翻譯成中文並在中國出版是在20世紀30年代初,當時岑德彰翻譯了第3版的《奧本海國際法》,此書由商務印書館出版。1954年,中國人民外交學會編譯委員會翻譯出版了第7版《奧本海國際法》,當時是內部發行,只印了3000冊。1971年中國法學家王鐵崖和陳體強合作翻譯了《奧本海國際法》第8版第1卷“平時法”,並由商務印書館出版,“供內部參考使用”,當時兩位譯者用的都是筆名——石蒂和陳建。直到1981年此書才在國內公開發行,同時也將譯者名字改為王鐵崖和陳體強本名。1994年王鐵崖、陳公綽、湯宗舜和周仁又將《奧本海國際法》第9版翻譯成中文,並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於1995年出版發行。
作者簡介
拉薩·奧本海(Lassa Francis Lawrence Oppenheim,1858年一1919年)是英國著名的國際法學家。他1858年3月30日出生於德國法蘭克福,1876年到1880年先後在哥廷根、柏林和海德堡等大學學習法律。1883年到萊比錫大學學刑法,同時學哲學,受教於賓丁格、特林和布倫奇里等教授。1885年到弗賴堡布賴斯高大學任教。1892年移民到瑞士巴塞爾,擔任刑法教授,同時講授法律哲學、憲法和國際法。1895年奧本海離開巴塞爾去英國倫敦專門從事國際法研究和教學工作。3年後,1898年他被新設立的倫敦經濟學院聘為國際法講師。其後他入籍為英國公民。1905年和1906年,他撰寫並出版了其最重要的國際法著作兩卷本《國際法》,作為教科書供學生使用。由於這部書受到學術界的讚賞,他於1908年由劍橋大學惠威爾國際法講座教授約翰·韋斯特累克推薦當選為劍橋大學惠威爾基金講座教授,直至1919年逝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