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行政法院

奧地利行政法院是指奧地利行政案件審判機關。建於1876年奧匈帝國時期。1918年奧地利共和國成立後,被共和國接管,後來通過的憲法補充法進一步加強了其地位。奧地利極右勢力上台以後,該院於1934年解散,1945年重建。全國只設一個,由47人組成,包括一名院長、一名副院長和若干必要的成員。院長、副院長和其他成員,根據政府提議,總統任命。設有院長辦公室,協助處理日常領導事務。辦公室主任由院長任命。此外還設有檔案室,其主要任務是記錄法院的判決和貯存有關資料。所有成員必須是大學法律系或國家政治系的畢業生,並且在進入行政法院之前至少從事10年以上的與上述專業有關的職業。橋有成員均為職業受聘法官,不經正式法律判決或批准,該院的法官不得被罷免、任意調動和勒令退休(退休年齡為65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奧地利行政法院
  • 創立時間:1876年
所有成員不得是聯邦政府、州政府或官方代表機構的成員,任職期間不得從事其他職業。他們行使法官職權時是獨立的,除法律以外,不受任何上司指示的約束。行政法院的主要職能是監督各級行政機構正確地執行和遵守國家的法律。行政機關的任何措施、行政法規均需接受其審校和監督。其有權審査行政部門制定的法規、命令或決定是否違法。如果判決行政部門的某一項法規命令或決定是非法的,有關行政部門必須立即宣布予以取消。它也可以責令有關行政部門在8個星期以內作出新的決議,或發布新的行政法規等,以糾正原來的錯誤決定或不當的法規。如果行政機關的行為造成了公民或法人財產上的損失,還可責令行政機關賠償,以挽救已造成的損失。此外,還受理對行政部門的違法瀆職行為等控告。如果某一行政機關拒不處理應該處理的問題,或拒不對某事怍出必要的決定,那未當事人就有權要求它進行干預。如果被指控的行政機關在它進行干預之前作出了正確的行為或其他糾正錯誤的行為,那末它可以停止對該行政機關的法律追究。任何一個社會組織或個人,如果他(它)認為某一行政部門的措施、條例規定使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或損害了自己的合法權利,而且通過正常的行政途徑無法解決,那末他們都有權利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兼有一審和終審職能,在審理和判決案件時,不需要其他司法機構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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