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地利增值稅指奧地利政府對商品與勞務的供應和進口徵收的一種流轉稅。該稅於1973年正式實施,在奧地利稱“營業稅”,它是對奧地利以前徵收的累積營業稅和對運輸服務徵收的特別營業稅的一個替代稅種。 徵稅對象包括企業主在國境以內或在其經營活動範圍內為取得報償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私人使用的商品或勞務;進口到奧地利海關的物品。納稅人為進行應稅交易的企業主和進口商品的個人。稅率分正常稅率和特別稅率。正常稅率為20%,適用於一般交易和進口; 特別稅率包括降低稅率和提高稅率,前者為10%,適用於某些商品和勞務,後者為32%,適用於某些奢侈品。此外,還有適用於少數具體情況下的其他特別稅率,如按平均稅率徵稅; 對小企業主的徵稅; 對農、林業的徵稅等。
免稅分為兩種形式:(1) 通常意義上的免稅,即對以前繳納的增值稅不給予抵扣的免稅; (2) 帶抵扣的免稅,即免稅還可以對以前繳納的增值稅給予抵扣。奧地利增值稅採用購進扣稅法計稅,計算納稅義務採用權責發生制,納稅人一旦開出發票即視為納稅義務發生。稅款徵收採用納稅人自行申報和稅務部門查定相結合的方法。納稅人在每個查定時期應當在1個月內和每個日曆年度月份終止的10天內提出初步申報並相應預付稅款。稅務局對納稅人自己計算並預付的稅款進行查定,如果查定的稅款超過納稅人自己計算的稅款,其差額在稅務局發出查定通知後一個月內納稅人應當付清。